[主題] 這些認養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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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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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1128090&last=13101360
這是我在01上看到的認養文,裡面一堆反對切結書的人不知道為何?
不知道是怕麻煩?還是怕資料外洩?每天詐騙集團我都接了好幾通....

切結書的內容可以討論,但是對於貓咪的安全跟保障卻不能退讓...
對於一個保證都不願許給貓咪的人,有什麼臉皮來認養

切結書真正用意還不是讓人在認養前先評估自己飼養條件等等
如果真心對待貓咪,切結書跟壁紙有什麼兩樣?

我真擔心開版的會隨意把貓咪送走,希望是我多心了
joyce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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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不能體會那些反感的人的感覺,
我覺得想常常會發生糾紛的地方並非是在資料上,
而是彼此溝通的態度上,
每個人飼養的方式不同,
當送養人把貓咪交出去時,都會希望認養人能夠以送養人的方式飼養,
但往往認養人會反彈,覺得為什麼自己沒有作主的權利,
好像只要不照著方式做就會被批評成不愛貓或不懂貓的人
當資料在送養人手中,更會有種不安全的感覺,
怕被濫用

雖然我沒有去收容所認養過動物,但既然要打晶片,
相信也是要留下資料的,只是收容所並不會去干涉認養人的方法,
說難聽點送出去然後就不管了

每種方法都有利有弊,要怎麼做到完美真的不容易,
只能靠不斷的溝通才能降低誤會吧
defe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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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顧慮,相互尊重即可。
覺得可以留下個資者,可以找要個資才能認養的。
不願留下個資者,亦可到公立收容所,或是找機緣自行收養浪貓。
沒必要為了與自己意願不同而產生矛盾與紛爭,只需去尋找與自己意願相符的所在。
我想機會會更多!
花在生氣的時間,很可能剛巧錯過了找到愛貓的機會。
紫色雲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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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會在意簽切結書,
或許有的人顧忌把資料給一個不認識的人
可是跟照顧貓咪的送養人聊久了不就熟了嗎
既可以聊貓咪的事情也可以多認識一個朋友
這樣不是很好....怎麼會說成不認識的人
不過如果我對送養人有一些意見或是其他...我應該就不會認養他的貓咪吧

不過切結書是保護貓咪......還是要簽
phat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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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條是可以拿來對付12條跟14條嗎?
協議書是好事,但是這樣單方面的條文
比較像履約保證書

一個想要領養的人,不但身家要給你看,還要給身份證(這風險大到不行)
還要等你來家庭訪問,還要主動跟你講家裡的資料改變
還要依你的方式養貓,萬一掛了還要在時限內找到你才行
不見了還得要有個送養人可以接受的理由才行

這條    [敗訴或有 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依這文件內容來看,通篇都在講領養人應如何如何,不然就違約
送養人哪來的過失可能?

第7條更有趣了,被發現養在戶外豈不當場違約到爆


這文件比較像是用來嚇退領養者的,或說是針對方x同之流的
方x同這種人應該很少,但被嚇退的應該非常多

套句路人甲的名言:  有那些閒功夫配合,自己去街上抓不是更快?
                                  用買的不是還可以挑品種(貓論死穴)






==================================================================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確定領養後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  
  犬/ 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或讓送養人至住
  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
  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
  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
  証明依據。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
  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
  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本人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
    必須先通知送養人並與送養人討論,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0.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
    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1.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
   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
   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2.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
    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
    之聯繫。
13.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本人不得使認養動物遺失。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
    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
    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
    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
    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hui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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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開版...
坦白說  
像你這樣的人用一隻貓就要別人的身份資料
別人當然會害怕存疑
別再說什麼貓要給誰當然要評估之類的廢話

坦白說
我的第一隻貓也沒簽什麼切結書之類的
但當我再連絡之前的飼主
就再不見人影了.

我也試圖想認養第二隻貓
但就是都遇到像你這樣規矩一堆或廢話一堆或聽到我不想簽
署切結書就斷然不回信的,
所以找了一兩個月就放棄了..

我只想告訴你
就像我一樣
我當初不簽切結書
我的貓一樣過得很好
說實在的
我的貓還寵到欺善怕惡只會欺負我.

希望像你這樣的人
不要再把不簽署切結書的人都當是壞人
當然那些虐貓的人也有人在  
但畢竟是少數!!!

別再學這版上一些人
淨說貓話  不懂說人話!!
我不想惹語戰
不需回些負面批評!!
joyce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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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兩隻認養來的貓咪,都沒有簽切結書,
並不是我不肯簽,是他們都沒有叫我簽,
好一段時間我都還有持續在跟他們連絡,
但...也許他們比較忙碌吧,反而忘記我是誰@@

我也曾經送養過一隻撿到的波斯,也沒有簽切結書,
一來我不想把規定說的那麼死,有一種...恐嚇的感覺(?)
二來我相信我的眼光,而且事實證明他們真的照顧的很好,
雖然認養人是新手,但他也都有讓我隻道貓咪的近況
並且將照片寄給我

簽切結書有簽的好處和保障,畢竟很多中途大大因為手上的貓咪太多,
真的無法花時間像我們送養貓一樣,可以慢慢的篩選慢慢的找,
只是我覺得切結書並不應該當作是標準,
肯簽的未必就是好人,不肯簽的也不一定就是壞人,
所謂的資料外洩,我覺得還好並不是那麼的嚴重,
或許因為我在外頭租屋,每次只要換地方,房東都會要求影印身分證,
加上許多網站要登入會員也都要個人資料,
以現在的社會來說,資料外洩真的非常容易,
但很多人會排斥,我相信感覺一定大於資料外洩的顧慮,

我看過很多文章抱怨中途的要求和態度,
很多認養人覺得送養人態度很高傲,
擺明就是"你敢不聽我的,到時我就會告你"
我覺得這樣是錯誤的,
在將貓咪送養時,如果可以達到好好的溝通,
彼此獲得一定的信任,簽與不簽其實並不是問題,
如果認養人相信送養人,相信他會好好照顧貓咪,
送養人也相信認養人,並不會隨意的騷擾(譬如規定什麼時候要看貓)
切結書就只是一種證明,證明把貓咪移交的文書罷了,
這樣自然簽切結書也就不再那麼的沉重

說真的,幾乎不斷有認養貓咪失蹤的事情發生,
最近也有這樣的事件,而且認養人還是連續認養連續把貓弄不見的人,
(前幾天在救生版看到的文章,但剛剛搜尋找不到)
切結書也簽了,但又能怎麼辦,認養人說是貓咪自己跑掉的,
除非抓到實證,否則根本拿他沒有辦法,
再說切結書上的條文有些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覺得侵害到認養人的權益,
因此有簽了又能怎麼樣,與其將重點放在簽不簽上頭,
還不如花一點點的時間多了解認養人對於飼養貓咪的態度
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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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7:23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phatomi2009/07/07 01:42am 發表的內容:
15條是可以拿來對付12條跟14條嗎?
協議書是好事,但是這樣單方面的條文
...
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 輔導,

以上最後一行的條文,使我懷疑這隻貓咪的所有權根本還是屬於送養人的,認養人沒有得到半點權利,始終在送養人的監控之下、無報酬的替送養人養貓,到頭來養了20年連處理屍体的權利都沒有。∼天下竟有這麼荒謬的事。

去查一查送養小孩及認養小孩的條文吧,絕對不可能已經送養出去了,還由送養人繼續監控的。

小孩一旦送出去,那裡還能「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 輔導」?∼難道小孩不如小貓?

由此可見這種條文根本太太太太太不合理,傻瓜才會去簽。

身分證也不能隨便給別人看,這是政府都有提醒人民的。別以為見過幾次面就可以算熟人了,「知人知面不知心」,「防人之心不可無」,不遵守這些金玉良言的人,到時候哭都來不及了。
 
vv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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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協議書我是可以簽...但我抵死絕不提供身份證影本給一個陌生人(除非這是公家機關)(但領養當時願意出示正本)現在電腦修圖能力都可以修到老太婆變美少女了....光是有在身份證影本上劃押寫xxx專用也是沒用的啦(我自己的功力都可以把那個字修掉了)

以前的工作經驗看過太多仿照的身分證都是這樣一再修圖換照片而來.一個身分證號碼變化出數十張不同的照片再去盗申請信用卡.銀行帳戶.貸款.買車子~你以為銀行真的有辦法能100%攔截這些資料嗎....答案是NO....被冒用身分證的苦主就變成一再跑法院//證明他是清白人//的痛苦下場.而且在全國聯合信用電腦記錄上永遠都會跑著//被冒用//強制停用//疑似詐欺//的字眼.然後下場就是所有他來往的銀行全都要否決他過去的一切!!

再者.誰知道你的身分證影本在那個原送養人的某次大搬家或整理家務時,因為無心懶的整理.而被原封不動的扔到回收箱裡再被有心人揀去挪用呢???

有的認養人偏偏家裡沒電腦甚至沒有數位相機.貓貓養了數年之後可能腎衰竭突然走掉了(我的朋友明明就是愛貓如命.給貓吹冷氣.但貓貓就是短命活不到四年.一個急病之下.依然快速當天使救都救不回.能說他們失責嗎?).還要跟原送養人報備.還得在難過之餘趕緊拍下貓屍各角度照片存證以免送養人拿那張協議書告你.如果網路認養要這麼壞下場.我想大多數有愛心的人都會退卻吧!!

難怪還是會有人花錢買貓.路邊揀貓.有時愛心真的很怕要書面承諾的.
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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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7:06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yce07282009/07/07 00:25am 發表的內容:
...
相信也是要留下資料的,只是收容所並不會去干涉認養人的方法,
說難聽點送出去然後就不管了
 
不能說不管,而是沒權力管了。
送出去應該就喪失所有權了,喪失所有權就沒資格管了。

例如親生父母把嬰兒送出去,那裡還能去管養父母如何養育小孩?根本連探視權都沒有了。

如果送養人可以借口「保障貓咪」而擴權到如此大的地步,那麼親生父母就不必「保障小孩」嗎?小孩不如貓咪?

由此可見這些條文是不懂法律的人,站在擴張本身(送養人)權益的立場任意寫的。∼應該去請教律師,看看在法律上站得住、站不住腳?
 
 
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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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7:35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晴山2009/07/06 11:49pm 發表的內容:
...
對於一個保證都不願許給貓咪的人,有什麼臉皮來認養

誰婚前沒給對方諾言和保證?也簽了結婚證書,結果還不是離婚了?
由此可見許下諾言和保證,連個屁都不如,有什麼用?

你說別人有什麼臉皮來認養?
我倒覺得你這種心態有什麼臉皮期待別人來認養?
 
 
phat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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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聽說是黑五類
我還被打成跟你同類的
别太激動哦
princest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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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這種文章用意是幹嘛?0分

他們的心態就是 - 為什麼我領養一隻貓要被徹底身家調查,
還要提供身分證!!? 誰知道你是不是好人...

真的要虐貓的人不會無聊到去領養,路上隨便都能抓到。

--
我個人也對切結書很反感,搞到領養人都沒貓的所有權了,
我也在mobile01寵物板看文章,基本上我支持反對切結書的人。
joyce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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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rinceSteven2009/07/07 02:09pm 發表的內容:
真的要虐貓的人不會無聊到去領養,路上隨便都能抓到。
...


事實上有些虐貓人就是喜歡用認養的,
也許路上的他們抓不到吧@@

切結書有他的用意和作用在,
不能完全的去抹煞,
只是也不能仗著切結書而將權利無限放大
phat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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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動保法都有規定了
就寫依動保法就好了

自己加一堆有的沒的條文
自認為領養者應照作的行為
其實只是讓有意領養者打消念頭形成反作用力

切結書應該成為領養活動的助力,不是阻力

至於評估自身養小動物的能力用這切結書來衡量??
這想法真是....可以再細看一下所謂切結書的內容




動物保護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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