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推薦][討論]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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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17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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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好了............虐待動物的人真得要重罰啊!!政府總算有做點事了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6 月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136211 號
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
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
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
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
、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
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轉自保護動物協進會流浪動物星球
http://www.tapadogs.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78&uid=0
kitty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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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個好消息  只是
看了一看好像罰的也不怎麼重
虐待動物甚至受傷死亡的應該用加重刑法
true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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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yuri1756422011/07/16 09:05am 發表的內容:
真是太好了............虐待動物的人真得要重罰啊!!政府總算有做點事了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6 月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136211 號
...

真的是好消息希望可以防止虐待動物
yvonn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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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立了,但執法人 員呢?我們的法律對那些虐待動物的壞蛋已經判的很輕了,
但郤還有更多的恐龍法官檢查官不肯嚴辦,在這些人的眼裡,動物的生命好像沒有意義
訂這些東西好像是來搪塞我們這些愛動物的人的嘴而已
真的有用嗎?
而真正大量在虐殺可愛動物的人是誰?
不就是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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