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任意餵流浪貓狗 高市最低將罰3000? 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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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6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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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餵流浪貓狗 高市最低將罰3000? 真的嗎?
http://e-info.org.tw/node/70683

摘錄自2011年10月3日民視中廣新聞報導
高雄市政府認為任意餵養流浪動物製造髒亂應該受罰,因此制訂「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將來如果在高雄任意餵養流浪犬貓,最低將處以3千元罰緩。

在高雄柴山餵養獼猴會受到罰鍰處分,將來如果任意餵養流浪狗、流浪貓也會受到罰鍰處分。高雄市政府制訂「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為防止動物受虐、棄養,增進動物福利,高市府制定的草案中,將寵物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對象從犬隻擴及貓隻,嚴禁公寓大廈二樓以上樓層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同時也規定不得任意餵食流浪動物,影響居民生活安全或有礙環境衛生。

高雄市農業局長蔡復進說明,凡是違反相關規定,將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高市府這項草案將送交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有通過了嗎? 有人知道到底餵流浪貓會不會怎樣?
twomoon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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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 黃泰山大哥

原來農委會所謂TNR的意思就是餓死狗。
台大李茂生教授如此說:把狗抓去閹然後放回去,是合法的,也就是TNR合法。
但TNR之後,就不能餵食貓狗。如果有餵食行為,就是管領人,就會被以疏縱、棄養、未植晶片等連續處罰ˊ,罰到破產。
簡單講,就是只能結紮放回,不能餵養。任何人只要餵養流浪貓狗,就會被以疏縱、棄養、未植晶片等連續處罰ˊ,罰到破產。
如此一來,所有貓狗都要餓死。先前高雄市想通過禁止餵食流浪貓狗條例,已經很可惡了,現在農委會請來大學者解釋法律,要把禁止餵食流浪貓狗推行到全國。
農委會真是用心良苦,想出以「餓死」的方式解決流浪貓狗。
農委會動保科長還補充說,國外都是這樣。


官員腦袋都很有深度...
教授果然是叫獸...
完全曲解TNR的本意!!
揪著TNR的缺點死命砲轟...

願所有的落難天使都能找到幸福的大門
招き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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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會議通過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禁止餵飼流浪動物」條文引發動保團體反彈,市府表示,不會未經查證與勸導,就對餵飼流浪動物的人開罰,並將重新研修爭議的條文。
市府農業局表示,這項自治條例草案在縣市合併前開始籌劃,縣市合併後加緊腳步催生,經多次跨局處會議、專家學者座談會、聽證會及法規會審議9個多月後,終於獲市政會議通過。

農業局指出,自治條例草案第七條原文為「餵食遊蕩動物致影響居民生活安全或有礙環境衛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禁止之」。少數有心人士斷章取義,引起動保團體、愛心人士抗議及反彈聲浪,甚至有媒體刊登「高雄市政府禁止餵飼流浪狗,違反者處罰3千元」等言論。

農業局表示,法條立意並未禁止餵飼流浪動物,而是在公共區域餵飼流浪動物基本上要能管理好餵飼的流浪動物,不要追人、車與咬人,且將環境整理乾淨,是絕對不會受罰。且主管機關在接到檢舉時,也須查核求證,查證屬實時,須進行勸導,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才有處罰的動作,並不是未經查證及勸導就對餵飼流浪動物的人開罰。

至於法條引起疑慮,市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表示,自治條例草案暫緩送到市議會審議,等重新研修爭議的條文後,再依程序送審。1000930
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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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到此篇不禁讓我笑了...
此帶有罰責的自治條例有無受母法(動物保護法)之授權是其一,
而根據動保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試問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已公告指定貓、犬為禁止飼養之動物嗎?
可以鑽母法漏洞自行將「流浪動物」排除於公告「禁止飼養之動物」?
抑或如農委會般,將「餵食行為」類推解釋(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為「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該條例亦違反母法立法精神為其二,
本法開宗名義於第1條第1項說明其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然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觀之,試問禁止餵食流浪動物能否達到立法目的?
放任流浪動物餓死或因覓食而攻擊人類(其他動物)或破壞環境衛生(翻拾垃圾),
可以「管理好餵飼的流浪動物,不要追人、車與咬人,且將環境整理乾淨」?

最後,現行母法若有與公共利益牴觸需要限制者,本於憲法保留與罪刑法定原則,惟有修法一途可行;
中央主管機關怎能以所謂學者解釋及國外都是這樣,就想逃避立法程序而暗渡陳倉?
實在不知現在行政機關是不是生病了?單位主管法意識薄弱就算了,法務人員有無提供可予執行之意見作彙整參考?
動輒沒多久就會看到,不是與人民情感背離,就是極可能會被宣告違憲的不成熟草案或無厘頭點子,
就這麼硬生生的要搬上檯面,或是拿來試水溫。
官大學問大己是不合民主時代潮流的產物,在號稱21世紀民主法治的台灣,這些官員們到底是想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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