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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貓狗 最重罰鍰25萬元    

【記者汪文豪╱台北報導】

「掛羊頭賣狗肉」的餐飲店將再無法鑽法律漏洞。農委會昨天指出,動物保護法將修正明定貓、狗等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只要火鍋店、羊肉爐等業者被查獲再用香肉偷天換日,都將依法重罰。 廣 告
 


農委會畜牧科長許桂森說,以往香肉店兼負捕狗、屠狗與烹煮等一貫化作業,自九十年動物保護法修正明定禁止宰殺貓、狗等寵物後,香肉店與屠狗場幾乎都化整為零分開經營,屠狗場位置不但十分隱密,香肉店也多採「掛羊頭賣狗肉」方式經營,只賣給熟客,避開政府查緝。

對不願從實交代香肉來源業者,以往部分查緝人員會視同宰殺寵物,處以新台幣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因動保法難約束賣狗肉行為,經常衍生爭議。許桂森指出,動保法納入禁止販賣香肉後,只要發現餐飲店「掛著羊頭」,但查獲販賣肉品經DNA鑑定是狗肉下,業者將吃罰單,並可連續處罰。

另外,農委會動物保護委員會也通過「人道捕犬作業規範」,最近將發布施行,規範中嚴禁各地捕犬作業使用鐵絲、電擊棒、捕獸夾與毒餌等用品,必要時可使用吹箭和麻醉劑,捕犬車也一定要有縣市政府授予標示,嚴防不肖香肉業者濫捕流浪犬,違反將受行政處分或依動保法處罰。

由於捕犬業務由縣市環保單位負責,但負責收容與撲殺卻是農政單位,為使兩者間充分合作,規範中也明定流浪動物收容所和捕犬隊要定期協調,改善流浪狗收容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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