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皮很丘在 2010/04/18 03:52am 發表的內容: 別亂給餿主意! 貓屬物權,物品主人不是你,警察不會受理的,且未滿18歲去警察局報案需監護人陪同! 這種虐待動物行為屬於"動物防治所"的業務。去向他們報告請他們依動保法開罰! 不過他們週一才上班!
下面引用由皮很丘在 2010/04/18 05:07pm 發表的內容: 真是會曲解別人好意!依法有權開罰的就是動物防治所! 任何案件都要有"原告"與"被告"才能成案! 受理歸受理,成案歸成案!成了案才能送交檢察官! 真是一大堆7分上山寨版大學的小孩!台灣教育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