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連播連署】請尊重狗兒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請幫助我們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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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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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
4/18 1:30-3:30pm JoAnne帶著哈士奇散步到位於文心路一段與向上南路口的台中市兒童公園散步。這並不是散步第一次到兒童公園,但是卻是第一次被兒童公園的管理員驅趕。
所有的照片請看:
http://blog.sina.com.tw/joanne/article.php?pbgid=11678&entryid=429857

2006年當這個空曠的大空間開始它一磚一瓦時,JoAnne 正為它高興歡喜著。大大的工地公告寫著"台中市兒童劇場公園",JoAnne轉頭告訴一起慢跑的光頭;
"啊!好棒呀!台中市的孩子們有多一個空間可以跑、跳玩樂了,狗兒們有多一個空間可以玩要了,就像我們在加拿大時一樣呢!"
光頭:嗯,真不錯。我想胡市長真的很為市民著想!
但是,昨天下午,JoAnne完完全全的對台中市政府失望極了。

去年底,當公園完工時,JoAnne曾經多次帶著哈士奇散步到這個可愛又有綠地的公園散步,當時,也曾經看過許許多多的狗爸狗媽們帶著他們的愛犬到公園來散步遊玩。如今,大大的牌子寫著"請勿遛狗",諷刺的是當JoAnne請義工Peper 查詢相關法律時,查證到以下條例:
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1年2月7日臺中市政府91府行法字第09100203491號令公布全文55條
中華民國92年1月16日府法規字第09200080912號令修正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府法規字第09502677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0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市管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提昇綠化維護管理品質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二條  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二、赤身露體、隨地大小便或其他不檢行為。
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棄置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及家庭垃圾。
四、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放生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五、未經許可而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六、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擅自種植果、菜、花木或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九、攀折花木、傾倒廢土、破壞景觀、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
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一、擅自在公園設施或樹木上劃刻或張貼。
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
十三、喧鬧、製造噪音或妨害公共安寧。
十四、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十五、飼放或棄養動物。
十六、未在指定場所從事划船、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或滑板車等活動。
十七、有妨害風化及賭博之行為。
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毀損樹木。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請注意看第二十二條的第十四點,不准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在此限。語意公園裡的綠地及園道是可以讓寵物使用的。而根據動物保護法,請看下列,第四章第二十條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top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寵物是得已出入公共場所,即然台中市兒童公園不是一個私人的公開場合;為何我們的寵物不得其門而入呢!更重要的是,散步每一次出去都是有牽繩及JoAnne這個成年歐巴桑伴同,甚至行經對面行人時,JoAnne會把牽線收短,暫時行走,讓對面行人優先通過,撿拾起大便及尿用水再沖過一次。
公園內的管理員甚至揚言要開單處罰,試問:公園管理員何來行使公權力之權可以開單給市民呢?
甚至在公園內許多地方還有施工的未有保護措施的施工處,如何一個宣導讓孩子有玩要空間的兒童公園允許鋼筋外露、電線外露、工地廢土水泥到處都是,甚至連生鏽鐵片都可以在公園裡看見呢?!請問各位當爸爸媽媽的朋友們,您會帶著幼兒到有鋼筋電線外露及廢土水泥隨處可見的公園玩要嗎?

JoAnne希望愛護動物及愛這一塊土地的朋友們可以幫助台灣更進步,讓台灣可以更尊重人權及動物的權利,請用力的轉貼這篇文章,並寫信給台中市政府的胡市長,希望可以讓台中市政府成為更能夠尊重生命的一個城市!寫信給胡市長請到

http://www.tccg.gov.tw/sys/SM_theme?page=3fe01d96

謝謝你們,也請支持"以認養代替購買•以結紮代替捕殺"。
shan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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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

《我們的訴求》
我們強烈請求台中市政府在各市府公園綠地中拿下"禁止溜狗"的海報,而補上教育性質的海報。教育民眾必須用牽繩溜狗,撿起狗狗的便便,而不要一昧的禁止,狗兒們有權利到公共空間,請比照新竹市及台北市做法。我們同意以上的訴求。
請支持我們的朋友並想連署的朋友們,email JoAnne joannewu_62@yahoo.com.tw
您的真實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給JoAnne以作日後連署書拿到市政府使用哦! 謝謝您的支持!我們也會有文書式連署在台中市大進街"劍橋動物醫院",大墩六街"中美獸醫院",全國動物醫院、文心路一段"巧巧屋",請大家一定要支持我們哦! 我們將在下周一開始正式的網路連署,屆時會把網路連署連結po上來,請大家一起支持。


網路連署請點我





4/27 JoAnne 再次收到市政府建設局的來信如下:
來信主旨:台中市的兒童公園
答覆內容:
親愛的吳小姐,您好:
一、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
二、有關函文事項,為維護公園之環境品質,提供大人小孩舒適活動園地依據現行「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在此限)。合先敘明。惟為因應喜愛寵物市民之需求,除已開放綠地、園道外,本府目前另已完成北屯區舊社公園、南區大慶公園、北區尚德公園等三處「溜狗」專區,建議您可帶著您的愛犬前去上述開放地點蹓達。惟請大家蹓狗應遵守環保規定,不予留便,一同維護美好環境。另您所提及之地點公園名稱為「文心森林公園」而園內劇場名稱為「圓滿劇場」,至於您帶的愛犬「哈士奇」被公園內管理員驅趕一事,為本府委外之保全人員,係依法執行委任公務。盼今後仍不吝惠賜卓見,與市政攜手共創更美好、光明的未來。
三、有關本案若另有疑義,請逕洽建設局景觀工程課承辦人張金棟,電話22289111分機1721。
祝福您 順心如意。
謝謝您!敬祝 萬事如意 身體健康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      承辦人:張金棟 連絡電話:22289111分機1721



對於以上建設局之回信,信中之"有關函文事項,為維護公園之環境品質,提供大人小孩舒適活動園地依據現行「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攜帶動物。(但綠地、園道及經本府公告劃定之地點不在此限)。合先敘明。惟為因應喜愛寵物市民之需求,除已開放綠地、園道外,本府目前另已完成北屯區舊社公園、南區大慶公園、北區尚德公園等三處「溜狗」專區",語意是公園裡之"綠地、園道已開放給狗兒們使用外,尚有三處公園為溜狗之用",試問張金棟先生:您的綠地、園道是如何劃定給民眾知道呢?或亦是市政府說因為聽信其他不喜歡狗的民眾之抱怨就把所有公園都規定為不准溜狗之公園呢?

再試問4/27 貴局致電給苔媽(不方便透露真實姓名),強調市民廣場對面之"經國綠園道"也是屬於可以溜狗之綠園道,那為何又有管理員出來驅趕溜狗之市民呢?再者,是否像經國園道這樣的地方都是可以溜狗的嗎?您的屆定範圍是怎麼得來的呢?還是您想如何規範就照您或市政府的意思規範呢?

貴市府建設局從4/27就到公園開始宣導7/1/2007會開始全面開罰公園溜狗,為何今天貴市府建設局又改口6/1/2007就會開始開罰呢?那是不是有違返六個月宣導期呢?那又為何惠中路上的公園牌子上明明寫著"禁止騎車踏車",今天下午您也看到了這麼多人在公園裡騎腳踏車卻不見您的人去禁止並開出警告單呢?貴府甚至忘了在市府用車上掛上"執行公務"之公務牌,而違規停車。難道貴府不知道違規停車若是沒有掛上"執行公務"之公務牌,民眾是有權利舉證告發的嗎?

註:以下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違規停車一事,照片已經洗出,目前將送到台中市交通警察局做舉證告發。市政府建設局車內有一人在駕駛座上為"張先生"。






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車牌號碼:6L-4736 請注意,此車不但違規停車,並沒有掛上任何執行公務的牌子。這事實,有超過十人以上目擊。

 




這是一件很明顯的違規事件,感謝台中市警察勤務中心警員號266之教導及證實。台中市警察的效率真的還不錯。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
條例相關題庫問答集
七、 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十、 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第15條: 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藝文活動外,應填具申請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2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我們的訴求非常的簡單,我們很期待台中市政府能夠友善的對待養狗寵物的民眾們,不要讓我們感到市政府是歧視這些可愛的動物及主人,我們也希望在我們這些愛狗的狗爸狗媽們做到"用牽繩溜狗、撿起狗便便"的同時,市政府是否也能做到該做的部份並釋出善意的教育民眾成為更負責任的狗爸狗媽,這樣會有更少的棄狗呢?!

照片前方為二位市府建設局人員,身後的警告之牌中有大大的禁止騎腳踏車的標示,而公園裡大敕敕的騎著腳踏車的民眾卻多的是,試問他們也不用被警告嗎?或被舉發嗎?

 




騎著腳踏車的民眾。

市政府建設局的人員們,您們的辛苦我們都了解,為什麼您們不能建意上級長管們我們的聲音呢?!台北市能,台中市就要成為外國合法居民討厭的城市呢?那怎麼能成為胡市長口中的"國際都市"呢?!台北市能,我想台中市也一定能成為一個居住品質第一的城市!

請大家一起幫JoAnne發起一人一信到市政府 mayor@tccg.gov.tw
我們會在周一之前完成網路連署的連結,但是大家也可以在以上列出的動物醫院做文書式連署哦! 謝謝大家!

今天看到以下這個修案條文,有人可以解釋給JoAnne聽嗎?!

日前(4/26)送立法院經濟能源委員會議程之動物保護法修正案 其中有關條文 提供參考
第二十條之一 地方政府得限制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公園綠地,但以公園用地面積三分之一為限。
提案委員說明:一、本條新增。
二、「都市計畫法」要求地方政府從事都市計畫時,至少要保留計畫面積的百分之十作為公園(與其他綠地),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故自由使用公園綠地,乃提升居民生活環境重要因素之一。沒有養寵的居民是人民,豢養寵物的居民也是人民,地方政府沒理由全然剝奪豢養寵物的居民的綠地空間。如無法全部開放,至少應部分開放。爰依「原則開放例外限制」方式,增訂本條。
農委會意見:一、查目前並無法令禁止犬隻出入公共公園綠地,針對民眾縱放畜犬排泄之污染行為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稽查處罰。
二、公園管理權限屬地方政府,部分單位為加強管理而自訂單行法規,以期管控寵物進出公園綠地,中央機關不宜且無法令規範可予干涉。
三、本會就本修正條文之立法意旨敬表同意,惟為期後續順利推動執行,本修正條文應取得內政主管機關之同意,以求周延。


shan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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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連署連結http://www.taichungpaws.org/content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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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非常抱歉!!     站在中立點來說  

你們要求拿掉禁止溜狗的標識  

哪請問你們可有想到  近去溜狗後公園環境大家都會保持嗎??

不是我愛潑冷水  我住三重我假日去二重疏洪道哪玩

有人溜狗  但是.....沒清

哪到底禁不禁止呢

抱歉喔!!  無筆戰之意  只是以我看到的說明我的感想 !!

還是祝福你們連署成功!!  

下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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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強烈請求台中市政府在各市府公園綠地中拿下"禁止溜狗"的海報,而補上教育性質的海報。教育民眾必須用牽繩溜狗,撿起狗狗的便便,而不要一昧的禁止,狗兒們有權利到公共空間,請比照新竹市及台北市做法。我們同意以上的訴求。

對於上面的回應
不知道我們訴求您有看到嗎?
我們訴求政府教育民眾
我自己隨時都會帶著相機照那些沒有撿起便便的民眾
請他們撿起來,不要因為一小群人的沒有公德心而壞了狗兒的權利
我們在加拿大時,九成以上的民眾都是守法的
為什麼台灣不能~
安家川狡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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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開始我去高雄時~深覺得高雄市真的是個有為狗狗們著想的城市
愛河旁的公園~不僅沒有禁止寵物進入~更有設立狗狗廁所喔
就是有盥洗的地方~還有丟便便的地方~
傍晚很多人帶狗狗出來沿河岸散步
我自己的經驗是~我真的沒踩到或看到地上有便便!!
其他的公園也都沒有禁止寵物進入~但有沒有狗狗廁所我就沒注意了
我想高雄市做得到~沒理由其他縣市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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