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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愛貓遭毒殺 男悲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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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1年 04月12日
【尹維源╱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餵養路邊流浪貓多時,計有兩個貓咪家庭十隻貓,每天前往餵食點吃東西,未料日前有五隻貓竟於同天陸續死亡,男子調閱監視器畫面驚覺貓咪疑遭人惡意放置老鼠藥毒害,他難過說:「下毒之人太過份,竟忍心毒死那麼多動物!」決定到警局提告,並向新北市動檢處舉發,替死去貓咪討公道。

見屍崩潰痛哭

投訴人劉澤融表示,他於新北市三重區開設補習班六年,一年半前在巷口一處廢棄磚房內發現兩大三小的貓咪家庭,於是在補習班門口餵養,與母貓親近後還帶去結紮,三個月前又發現另個貓咪家庭,每天餵食十隻貓,孰料六日經鄰居告知:「你的貓死了!」見到五隻貓被裝進麻袋那刻,難掩情緒崩潰痛哭。
劉男說,經當地里協助長調閱監視器畫面、另名鄰居熱心觀看八小時畫面後,終於揪出一名疑似下毒男子,監視器拍下男子拎著一只袋子在貓咪常出沒地點出現,兩度彎腰放東西,隔天有鄰居發現貓屍,事後他也在附近找到疑似毒藥。

殺貓可囚一年

劉男表示,為避免又有無辜生命遭傷害,死去母貓曾帶去結紮體內植入晶片,足以證明他是貓主人,決定對下毒男提毀損告訴,並向新北市動檢處舉報。
新北市動檢處代理處長蔡宗益說,經查證若毒貓行為屬實,定會依法嚴辦,毒貓致死者可依《動保法》移送法辦,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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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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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認識這個事主幫忙聯絡他

"他"的律師老婆  願意替事主義務辯護

("他"的手機  電子郵箱    貓論 ID( ha..  )  網路都可查得到)

律師吩咐事主注意:

1. 如果自己沒有做  絕對否認到底  
2. 拒絕夜間偵訊 ( 警局不一定要過去  筆錄就是法辦的理由    )
3.動檢所約談 ( 可能不用去做筆錄)   非司法警察官的偵訊自始不具證據能力

記得:

1.把舉證責任丟給辦案單位
2.只否認  別自白
3.別怕開罰的威脅  
4.別被逼"認罪"   辦案單位絕對會騙你說"認罪對你比較好"!!
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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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教唆犯罪喔!
我百分百確定你就是他
李念龍!
人家有錄影帶存證
你老婆是總統啊
可以搞特赦
你是吳淑珍嗎?
劉先生
我们都支持你
有必要
我们都會站出來幫你的!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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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ovings2011/04/12 12:37pm 發表的內容:
請認識這個事主幫忙聯絡他
"他"的律師老婆  願意替事主義務辯護
("他"的手機  電子郵箱    貓論 ID( ha..  )  網路都可查得到)
律師吩咐事主注意:
...

直接公佈號碼、ID、帳號嘛
幹嘛啊?
躱躲藏藏的
沒做虧心事
在怕什麼?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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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
很關心某些貓友
小心收到傳票

1.不要以為刑事局偵九隊找不到你
2.不要以為每個人都和  "方上文"和兩隻貓十萬元的"程小姐"怕您們
3.不要以為每個法官都和"羊台輕"一樣挺 您們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

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

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
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
「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
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
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
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
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
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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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PO過必留下痕跡
還好指名道姓罵的不是我
如果是我
我保證告
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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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我也不會去的
再說
我也沒做人身攻擊
要告就告
沒再怕啊~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tequila195
最愛: Kaluwa+Money+冉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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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沒做這“人類社會”可以提供什麼樣的保障?
還不都保護一些精通法律漏洞的

罰...不過就是那些錢
關...也關不久
就算放出來
還不是那副爛德性

人在做天在看
上不了天堂的
也會在地獄等著你們這些虐貓人!!!

不管他在你心中第幾名,你在他心中永遠第一名…我是卡魯麻麻
狗狗-kaluwa
貓貓-Money、冉瑟、小桔、凱雅
送養中-阿寶、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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