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個人所發表很多不中聽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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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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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結紮部份

我覺得 若是自己家貓 飼主對於貓咪繁殖的下一代

有完整的規劃 非指生下後就送養 需要送養的浪貓已經太多

願意照養他們一生 那不替家中小貓結紮 並無不可

而關於「子非魚焉知魚之樂」

這方面 我想 除非我們是一隻會說話的貓 否則永遠不會知道貓的感覺

提倡貓咪結紮 是站在人的立場來看沒錯 但 是站在人替貓想的立場

貓 動物 並沒有節育的觀念 若是開版大大可以為貓的後代確保他們一生的幸福

你願意讓他們依循他們的本能 我想 這也是你愛貓的另一種表現

而我所謂站在人替貓想 並不是指替貓本身想 而是他們的生存 照養這方面去想

除非 所有的浪貓不再在人類世界生活 這世界對浪貓威脅太大

除非 所有浪貓是在自然環境生活 那麼 自然法則自會替他們找到平衡

畢竟 人類創造出的世界 並不適合浪貓生活 這些是既定事實

所以 這裡的人 只能希望 在外面面對危險的浪貓越來越少

這算不算是對他們的補償呢
fann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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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x9892006/05/22 03:47pm 發表的內容:
嗯,人有社會認知所產生的壓力,這一點我完全同意。
不過去除子宮的婦女確實生理上也需要進行藥物服用來調整也是不爭的事實。
至於貓有沒有這樣的心理壓力我想我不知道,就像莊周和惠施辯的「子非魚焉知魚之樂」  ...

我記得在保健區有人問過類似的問題,母貓節扎後是否需要服用激素之類的藥物??

這問題恐怕要問問獸醫或是獸醫學者∼

有一個問題是,雖然貓跟人類都是哺乳類,但哺乳類物種之間的差異性是很大的,

真的要拿動物來跟人的情況相比較的話,以黑猩猩來比較會比較適合........

-----


另外一個問題是,野生動物跟在人類社會生存的動物,跟人類豢養的家禽(或寵物)_

這三種也無法比較,光生存環境就有很大的差異了,

寵物要被人類飼養,必須捨棄許多原生的習性,才得以進入人類家庭生活,

這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的,而是人類主動將他們帶進家門並經過一些訓練將他們留在自己家裡,

也因為人類把某些大自然改變成自己的區域,有些動物們不得不努力適應這些不同於大自然的生活環

境,以求生存∼很多像是物競天擇的理論就不適合拿來人類社會即環境來探討,

所以.................

我個人認為用人的立場來想像動物們會如何如何,


很不恰當....................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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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2006/05/22 03:52pm 發表的內容:
而法律也不是絕對如何只有一個角度在看的,不同的角度看會有不同結果。
你說得這兩個只是冰山一角,也有貓咪去麵攤被老闆娘潑滾燙熱水的,也有狗無辜被砍殺的, 每件事情的狀況不同,不適合一件一件這樣討論,況且,法律也不是萬能的,
麵攤老闆在固定地方餵食就要算是他的嗎?!


一、是,不同角度會有不同結果,這也是司法判決追求「個案正義」的判準,所以才要一件事一件事討論,我舉這兩個例子不是冰山一角,無意指責網友的熱情,我所指出的,是在熱情之外請保護自己,透過網路討論這些事並不允當,並且熱情也應該要有比較適宜的抒導方向。

二、法律當然不是萬能,我從來沒說過這樣的話,但是在進行較強烈的動作之前,是不是先進行「合法」一點的溝通方式?

三、至於麵攤老闆在固定地方餵食是否取得貓的所有權,我想這也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以民法占有推定所有權的邏輯,如果能合理主張其對貓有占有,那就可以主張所有權,舉一個凡例,有人家中的貓進行半野放,只有在餵食時才會回家,應該您也不會否定此貓的所有權仍是在半野放人手上吧?如果麵攤老闆能夠盡這樣的舉證,那我想所有權的爭議性不大。如果愛心媽媽可以做到固定場域、固定對象的餵養,那她當然也可以合理舉證擁有貓隻的所有權,只不過宣示所有權之後,繼之的動物主人的管領責任,反而是更大的負擔?
fann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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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x9892006/05/22 03:53pm 發表的內容:
是的、我也並不否認這一點。
從報告上來看確實結紮後的貓病變會比較少,壽命也比較長。
但是,我個人的觀感是生命的重量在於豐富與否,而不在於長短。
但我有什麼資格這樣講?我終究還是決定閹了牠…
...

如果你一直站在人類的立場來想,那麼你會一直無法得到答案,

生命是重質還是重量??你問問一百個人類,恐怕會有兩種答案,

但若你是用你“個人“的看法要套用在貓身上或是其它人身上,這實在沒意義,

照你說得,生命若是要豐富要重質,長短不重要,


那麼,街道上的流浪狗流浪貓跟遊民,應該都不存在這個世界上..............
南極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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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開版大大曾說過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試問 動物呢

誰來為他們發聲 是不是一樣需要懂法律的人

所以 我想 開版大大同樣也是愛貓人士

相信也清楚 國外的法律是 法理情

而台灣的法律是 情理法

那麼 在這裡 懂法律的愛貓人不多

其實 你可以不必離開 偶爾回來看看

畢竟 這裡的人愛貓 憑的是一份心 感性多於理性

所以 更需要懂法律的人來提供意見

若是你是律師 甚至有必要時

可以為貓友 貓中途 在法律上 爭取貓咪的福利 不是嗎
mix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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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並不像人類做愛是為了爽
完全是荷爾蒙的刺激使然
如果不結紮
那一發情就幫他找炮友(因為發情不交配也很痛苦)
每次一夜情就懷孕
貓一年可生幾十隻小貓,這些小貓都拿去填海嗎?

你去問問母貓交配有沒有快感?
我不相信被公貓狠狠咬著脖子還要被倒刺進出會很爽快

如果我的貓懂得享受性愛
還懂得用體內、體外各種方法來避孕
每年還會要求我帶她去婦產科做婦科檢查
那ok,我不會讓她結紮!

至於公貓
只要能保證他不會在雄性激素作祟下離家出走
在外頭製造無辜的小生命,或者性情暴躁而傷人、噴尿
那有沒有結紮的必要就由爸媽決定
(p.s. But,蛋蛋和子宮一樣也會有病變!)

常聽到有人說「還沒有讓我的貓兒子『享受』過,就讓他結紮實在太殘忍」
或者「讓他失去『雄風』實在很殘忍」
這種完全徹底十足的男性沙文主義思想實在要讓人笑掉大牙

難道要為了讓貓兒子「享受」,所以要讓別人的貓女兒「痛苦+辛苦」嗎?
難道公貓會因為失去蛋蛋而迷失了人生的方向然後抑鬱而終嗎?

少了雄性荷爾蒙的刺激
公貓不必再整天性衝動想找女貓發洩
因性衝動而想外出找別的貓幹架
清心寡欲的生活,對單純、沒有思考能力的動物來說,不是比較好嗎?
貓生來就是要享福,何必要苦於終生無處發洩的性衝動?



繁殖和發情對動物來說是非常耗能的
而繁殖是動物生來的使命
他們會為了達成這個使命而不惜犧牲生命、拋棄健康

如果要讓動物完全、徹底的「自然、人道」
那就不要豢養他們
放手讓他們在完全自然的環境下鬥毆、競爭、繁殖、存亡

如果要說「幫動物結紮不人道」
那幫貓洗澡 人道嗎?不讓貓吃血淋淋的生肉 人道嗎?
不讓貓在草原上奔馳、在樹上攀爬 人道嗎?

從人類豢養動物開始
就已經改變了他們原有的自然生存條件
這時候要再辯論「人道不人道」的問題
根本就是沒有設立原點的無謂爭執
就像在沒有歸零的體重計上稱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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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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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結書的過度擴張

嗯…老實說沒想到反應如此「熱烈」。

說我了無新意也好、說是老生常談也罷,希望有些爭議點是確實可以被看到然後進度深度的思考。

切結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的、確實有的,但是是什麼效力?

就是一般契約行為所帶來的債之拘束力。

民法§153條所述的契約,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同意,內容又不違反強行規定或是公序良俗,就可成立而生效。

那為什麼要說它過度擴張?

依照台灣認養地圖的愛心認養切結書:http://www.meetpets.idv.tw/phparticle/article.php/110

和現在論壇上取用的切結書比較,可以發現未盡相同。

部分條款經過網友的擴張,譬如「懲罰性償金的規定?」

大意是如果認養人違犯切結書規定,則須支付送養人之前對貓所付出的費用,並且不得要求認養人認養期間所支付的所有費用。

須先述明的是,如果愛心認養切結書是事先擬好,且認養時不得讓認養人協議增刪的話,那它可是被定性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種,就像預售屋賣方先擬好的契約書、機票、火車票等。

而定型化契約涉訟時,有比起一般契約更容易被承審法官衡平修正的可能性,這是過度擴張將來的危險性。

過於保護送養人的定型化認養切結書,在爭訟之時很有被法院修正的可能性。

撰文者愈想要保護送養人,反而增加了未來涉訟時的風險性。

而認養切結書中認養人的受探訪義務並未設限,這個義務是無期限的,以民法上的時效滅失、時效取得的法理;刑法上的絕對無定期刑違法的立法理由,其實是很不允當的。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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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興趣的網友請參閱民法247條之1、或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南極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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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送養或買賣的問題

開版大大之前 就有PO文提出 從開版大大的結果來看

似乎沒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 不過 我想就開版大大所言

以律師包一審5萬元的價碼 我想 虐貓人應該也出不起吧

所以 既然目前無解決之道 對於貓中途們

若領養人是愛貓人士自然沒有這問題

若領養人是虐貓人 那麼他若肯花大把鈔票打贏官司

要回貓繼續虐貓 那這種人 是否會有其他方法可以對付

這可能要開版大大多想想....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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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和解判決

這個是提到點點受虐的案件,

是一個因為訴訟標的金額不足而進入和解程序的和解判決。

而和解判決是沒有判決判例上的拘束性的,也就是嗣後發生類似的案件,

此案完全沒有引為前例的參照性,後案不受此案所拘束。

評論點點一案中被告被判罰一萬元中是不盡正確的,

法官也只是照著原來契約書中訂明的一萬元請其照付。

法官是在「和解」的前提下認可這份契約書,而非表達其裁判上的立場。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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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2006/05/22 03:45pm 發表的內容: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0&topic=1921&show=0
那我的狀況哩!我真的很煩∼那兩個又不敢出面∼要我叫他媽媽出面嗎?
還是叫記者ㄚ∼。在警察局都說過了!說的很清楚!沒人逼他們!


這個案子我稍微看過,

那請問您、現在對她們的訴求為何?

還是就是希望她們噤聲消失不再生事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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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x9892006/05/22 04:27pm 發表的內容:
四、切結書的過度擴張
嗯…老實說沒想到反應如此「熱烈」。
說我了無新意也好、說是老生常談也罷,希望有些爭議點是確實可以被看到然後進度深度的思考。
切結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


....真有趣,lix989的言論,我幾乎都不贊同耶~^^"
前幾點都有人回了,
也是我的想法,那我來回這篇好了....
所謂切結書的過度擴張...
我是不懂那些有的沒有的法律條文,
但如果認養人是愛貓人,不要任意虐貓,
基本上這些法律條文就不會牽扯到認養人的身上不是嗎?
我本身就是認養人,
(因為礙於目前學生身分,以後發願要當中途~^^~題外話)
我承認或許有些送養人的條件較為嚴苛,
有些偏頗向送養人,
但這些都事先有寫在送養條件中,
就像在玩某些線上遊戲時,遊戲條款會在進入遊戲前出現,
並讓你勾選同意或不同意,
送養條件與切結書也是一樣的,
在認養貓貓前,這些都已經擺在那裡等著認養人看了,
認養人就必須事先閱讀過,
如果沒有詳細閱讀,那就是放棄自己的權益,
出事了再來哀哀叫,那就是認養人自己的不對,
而且我相信許多送養人都願意視情況來討論這些條件與切結書,
認養人有困難,他們也不會堅持己見,打死不更改,
再說若認養人不同意,大可換隻貓貓來認養,
論壇上多的是貓貓缺乏家庭的,
若非此貓不可的話,為了自己心愛的小貓,犧牲一點算什麼?
南極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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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三部份

我想 大多愛貓人 也是出於一份心 同樣 在開版大大未提出之前

我想沒有人會想到 這樣的行為會牽扯到偷竊罪

至於詐欺部份 我想大多貓友會是跟我一樣的想法

惡人自有惡人磨 我自認不是好人...所以 自然會想用比較偏激的方法

而貓友們在發表文章上面 多半會因氣憤而發表比較激烈手段的想法

但這些方法 大多不會成真 除非是我去交涉...

上論壇討論 是尋求貓友們的腦力激盪 或許提出的方法不可行

但有時可以讓人聯想到其他可行的方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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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敝人小小感想~
lix989貓友所發表的言論無所謂中聽不中聽~
我到覺得是在提醒貓友及中途們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善良的人~
倒是想問一下~
lix989貓友~以後有關動物的法律問題可以找你諮詢嗎?
感恩
綿羊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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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x9892006/05/22 04:37pm 發表的內容:
五、關於和解判決
這個是提到點點受虐的案件,
是一個因為訴訟標的金額不足而進入和解程序的和解判決。
而和解判決是沒有判決判例上的拘束性的,也就是嗣後發生類似的案件,
...


這點恕我愚鈍,我不懂你要表示些什麼...
那你覺得點點事件應該要怎麼判怎麼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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