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台灣司法亂源何來?塑化劑、雞飼料【嘔吐毒素】,沒有安全標準,被告被起訴及判賠五百四十五萬元,同樣寶路寵物食品,含T2毒素及三聚氰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卻不起訴被告,為什麼,是誰再縱容?高等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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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ju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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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於103年05月28日,再度親至拜訪高等法院檢察署長官,為了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白忠志、陳昭仁等四位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161條規定偵辦調查寶路飼料案件』,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偵辦調查事實,即不起訴被告,涉及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及濫用其職權之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與瀆職之罪 。

接待的是該署 無感科長,據該名科長與協會,對於此案件大致説明如下:
本人 : 請問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四位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161條規定偵辦調查寶路飼料案件』,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即不起訴被告,涉及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及濫用其職權之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與瀆職之罪呢 ?

1、科長: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為何不起訴被告,因此台灣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而且沒有政府機關證實﹝毒素﹞,會對人造成傷亡,所以不能起訴被告?

2、協會:但為什麼?塑化劑也沒有安全標準,但檢察官依然起訴被告?

3、科長:檢察官能起訴被告,因為當時塑化劑 有安全標準,而且,還一直辯稱他比協會知道了解。

4、工商時報 2011年6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現在衛福部﹞部長邱文達指出,衛生署傾向以歐盟標準,作為食品添加塑化劑的安全標準。

5、2011年士林地檢署以「千面人條款」起訴,具體求刑12年並罰款1000萬,可見這位科長,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士林地檢署起訴金果王時,台灣塑化劑根本就沒有任何安全標準。

6、泰山品管有疏失 廠商判賠545萬,由於國內沒有關於【嘔吐毒素】等相關標準,相同毒飼料毒死動物案件,雞卻得到公平司法判決,雞農也獲賠五百四十五萬元難道養狗不如養雞嗎 ?

7、協會:行政院衛福部已有公文及週刊寫: T2毒素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確定,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0.06ppb﹞。

寶路寵物食品T2毒素為16ppb-38.4ppb,已超出安全標準,行政院衛福部公函:證實T2毒素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而且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所謂之『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量範圍還是所謂的『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量範圍』,是使用行政院農委會,所提供的中國豬牛配合飼 料﹝T2毒素﹞80ppb,為什麼檢察官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協會也有再狀紙中附94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委會『主委李金龍』關於寵物料查非『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為什麼?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還是以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8、該科長一直回避此問題?

9、協會:寶路飼料中的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至獸醫院採樣、封存簽章後,寄答行政院農委會台南畜產試驗所實驗室,進行檢驗作業後,確定寶路飼養含1200ppb的三聚氰胺,並於101年4月3日至函士林地檢署,主動將美商瑪氏負責人,依詐欺罪等罪提起公訴。

協會並告知行政院衛生署﹝現在的衛福部﹞三聚氰胺設定為2.5毫克/公斤體重,寶路飼料三聚氰胺卻是1200ppb。檢察官陳昭仁依舊「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之理由,為被告脫罪。

10、科長: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三聚氰胺1200ppb的公函,及行政院農委會要士林地檢署寶路飼料併案公函,只能作考,不能當證據。

11、如果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函,只能作參考,不能當證據,那為什麼?前主委李金龍公函:「豬、牛飼料安全規範,不能當寵物飼料安全標準」,但為什麼,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還是用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12、科長:沒有回答此問題?

以上只是協會再高等法院檢察署一部分的陳訴,結論:1、高等法院檢察署,不會因檢察官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而以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起訴檢察官。

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之正式公文,不能當證據,並需再由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確定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檢察官才起訴,也就是要起訴與否,不是依證據偵辦,而是看檢察官是否要採納?

高等法院檢察身為士林地檢署監督單位之上級機關,該無感的科長,有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嗎 ?對於訴訟轄區發生不法的情事,完全置之不理,尤其對於轄區內檢察官涉嫌瀆職及偽造文書罪,更是裝做完全不知情、自身事外、甚至 於包庇,使民眾陳情有相當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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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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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書要不要貼來看一下?

尚無法排除 那就多送幾個檢驗單位 多驗幾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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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ju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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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關心此案件 :

1.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連原告林素蘭等六位飼主及羅禕辰等五位,都在未傳出庭應訊的情況下,在11月就發對美商艾汾公司不起訴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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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年2月19日士檢朝正102他449字第04887號檢察官謝榮林,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已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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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最離譜 :
3.101年8月17日101年度偵字第9152號不起訴判決書內容:針對寶路公司寵物飼料添加三聚氰胺作不起訴判決書內容:「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及97年之前,我們並未將三聚氰胺列為寵物食品成份之檢測項目做為不起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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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關單位的解答公文 : 行政院環保署101年11月7日環署毒字第1010101816號,附『行政院農委會101年11月14日農牧字第1010132257號:查三聚氰胺非為飼料或其相關原料於儲存時產生之物質,故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所以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證實飼料過期或變質,確定是不會產生三聚氰胺,雖然寵物食品三聚氰胺為97年才開始抽驗,但寵物食品卻有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來保護消費者之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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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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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詐欺當然不起訴啊

我是你會先從飼料管理法
shenju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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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飼料管理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本法所稱飼料,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所謂:台灣行政院委農會官員,眼裡的家畜及家禽:不包含 貓與狗喔!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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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台灣的動物吃的飼料來源: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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