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 「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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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NinjaCat在 2009/09/08 03:34am 編輯]

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 「匪夷所思」
2009-09-07 中國時報 【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程姓女子只因認養的兩隻貓走失,就被送養單位追討十萬元違約金,旺旺流浪動物協會人員認為「匪夷所思」;消保官則認為,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如何認定「違約」,爭議大。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總幹事何淦銘表示,程女因兩貓走失就要賠十萬元,實在「匪夷所思」。他說,該協會從未要求認養人簽定類似契約。如果不慎走失,認養人可透過張貼海報,或者當初植入的晶片等各種方式尋找,用罰錢方式懲罰有愛心的認養者,「非常不恰當、也不盡合理。」

    何淦銘強調,如果只是不小心讓流浪貓犬走失就要賠十萬,試問「這筆賠償金要賠償給誰?如果是收容單位領取,豈不是中飽私囊?」

    財團法人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說,保育團體要求認領養民眾附帶簽屬合約切結行之有年,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法律效力,保障流浪動物日後能受到妥善照顧。以樂活動物協會為例,民眾認領養協會流浪動物時,會要求簽屬三張「愛心認養書」。依照認養書內容,認養人故意導致動物受傷、失蹤或死亡,應付送養人五萬元違約金。不過,她也坦承,由於相關舉證困難,鮮少因違約開罰。

    新竹縣政府消保靳邦忠表示,動物收容單位是希望透過契約,來強化認養人對流浪動物的照管義務,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他說,認養並非消費行為,屬私法行為,契約人若拒付,收容單位理應可以依據契約提出求償。

    新竹地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這項認養契約屬民法範圍,雙方若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法官在審理時會找前例作為判決依據。若無前例,法官將依雙方陳述的證據論定。若當事人已成年,法官可能會依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出適當賠償金額的裁決,讓當事人知所警惕即可,不一定要賠償到五萬元。


corgiwel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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