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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96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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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獸夾丟街道 野貓流血慘死
更新日期:2011/02/08 15:01 殺傷力極強的捕獸夾通常都用在野外狩獵,但在新北市淡水,有人竟把捕獸夾放在社區路邊,有3隻野貓因此被夾死,這不但引起愛貓人士譴責,當地民眾更擔心,可能會傷到小朋友。


貓咪後腳被捕獸夾緊緊卡住,血流不止,已經奄奄一息,發生的地點竟然就在人來人往的社區街道上,平常用來狩獵的工具卻被拿來捕殺野貓,如此殘忍的手段,在淡水竹圍這個社區,已經至少有3隻貓慘遭毒手。


民眾猜測也許有人受不了野貓騷擾,才出此極端手段,但平常只出現在野外的捕獸夾,竟然被放置在路邊,萬一行人不注意,後果不堪設想。


捕獸夾危險性極高,但根據動物保護法,只規範使用須經許可,但一般五金行幾乎都有賣,民眾取得輕而易舉,過去早有動保團體提倡立法管制捕獸夾,現在又發生濫用狀況,即便逮到兇手,也只能以行政罰處分,立法前,民眾要避免發生危險,只能自求多福。


胖喵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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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胖喵仔在 2011/02/09 00:54am 編輯]

補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208/11/2m1wy.html
還有FB關於捕獸夾的連署活動~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43390585721258

氣死我了~
這們多年 找了多少議員 多少立委
沒有一個理人的
在怎麼無聊的法都可以三讀通過
那這種關乎生命的條例 是要到民國幾年 他們才會開始在意
imjc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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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會在意
因為貓咪沒有投票權

除非一個選區有足以左右選情數量的選民陳情
否則這只是讓他們炒作的話題
而不是能當作政見的議題
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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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有人類被夾到∼才會真的引起立法院注意吧∼
imjc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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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iao2011/02/09 11:54am 發表的內容:
等到有人類被夾到∼才會真的引起立法院注意吧∼


"被夾到"只會引起暫時的注意
媒體大肆批評後過個幾天又水過無痕

"夾死人"引起類似"中指蕭"效應才有可能促使修法

但是以現在的立法運作模式
等到三讀通過完成修法
大概也是5-8年後的事了
angel7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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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angel711223在 2011/02/09 02:02pm 編輯]

這世上很多事情是我們無能為力的   知道了這類的事情   總讓我心情沮喪

漁網撒下去再撈上來   一般只有三成左右的經濟魚類在其中

那些被丟回海裡去的七成其他魚類   是陪葬的倒楣鬼   他們的死   實在很沒意義

但是下面這件事很有意義   相信也大有可為   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

禁售捕獸夾

在此提出應予管制之原因:

1. 捕獸夾是對人類及動物,皆具有強大殺傷力的陷阱性捕具!只要一放置,包括保育類動物(如台灣彌猴)、狗貓、甚至人類,都可能誤踩,造成重傷。捕獸夾已在全台造成數百起流浪狗、貓四肢遭到夾斷的案例。若為捕鼠,市面上早已有相對安全的替代性用品,如捕鼠籠、捕鼠夾等捕具。

2. 捕獸夾在使用上極易觸法!放置在非捕獵區,即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若傷到狗貓則違反動物保護法。但其銷售通路卻在一般的五金行即可購得,且價格低廉,法令顯然有矛盾之處。若不肖人士使用捕獸夾進行違法行為,他不須現場持武器行兇即能得逞(因案發時有不在場證明,警方也就難以緝兇)。

3. 捕獸夾放置後無法保證完全回收!放置者亦容易遺忘放置地點,因此造成山區或都市中有越來越多的陷阱,就像隨時會傷人的地雷一般。

被捕獸夾所夾到的動物,常引發感染或併發症,致死率極高,英美等先進國家早已禁用。捕獸夾已經殘害許多野貓野狗了,希望可以立法管制,讓捕獸夾不得隨意設置擺放。


******

如果您願意   請幫忙投書到更多的立委網站

如果您願意   請幫忙張貼在各大動保留言版

如果您願意   請轉寄給您的親朋好友,邀請他們一同請願

如果您願意   請寫入您的部落格,讓更多的人一起向政府訴求

一項新的立法   需要半數以上的立法委員同意   而目前我們有兩百多名立委

按下立委名字後,再按下網站左上角的“選民請願申訴” 即可進入陳情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legList.action



註一: 請集中留言陳情在以上經濟立委名單中   較為務實

註二: 陳情後請務必至信箱中收取回函   並按下回函中之"請按此確認"   才會被視為有效陳情

打×者為姓名!

請自行填寫哦!

陳情內容請參考:

敬啟者×立法委員鈞鑒:

主旨:懇請鈞座立法如陳情之聲明。

陳情聲明事:

聲明事項:

1.煩請鈞座行使立法權,主動提案立法規範捕獸夾、陷阱、獸籠等等以撲殺誘捕動物為主要功用人造器械;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實執行,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與精神。

2.煩請增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嚴厲禁止製造、使用、販賣、陳列、代為設置捕獸夾等殘害動物之器具」等條文意旨於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中,並科予罰則。

3.其他陳情人學養不足漏未備載之足以殘害動物之器具管理及他項事宜。

理由:

1.查「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定義不明,致予人藉保護自身權利而任意設置捕獸夾及其他類似設施殘害動物,故有修正立法補充條文之必要。

2.民、刑法之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意旨及精神,於「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雖有阻卻違法之規定,然刑法理論之侵害法益權衡不明確!亦即動物生命權,相對於人類所有權範圍之動物拉屎尿、偷吃些價格低微財物等等法益比較未明文示之,有立法明文規定教示制度建立規範之必要!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雖有禁止規定,但其保護對象是否及於流浪貓狗未明確,蓋社會亦云貓狗非野生動物,然使用捕獸夾者多以殘害流浪貓狗為目的,故以法理論之,流浪貓狗以其本能求生,未有飼主,當然就法而言為非保育類野生動物。

4.請督促主管機關將流浪貓狗定義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之一般類動物。

5.請鈞座以刑法幫助犯理論、誤想正當防衛理論對於條文明文教育民眾示之,以避免「不教而罰謂之虐」 之譏。

結論:

懇請鈞座恩賜所請如陳情人之聲明,為動物求生命,為去兇殘止殺,為感是禱,小民扣首實感法便。

陳情人:×××   住:台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樓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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