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求助]餵養浪貓差點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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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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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台南愛貓族2004/03/03 01:23am 發表的內容:
他下輩子一定投胎當貓   沒東西吃
因為人家要為他吃東西的時候       就會被哪些上輩子當貓咪被他欺負現在投胎轉世的人不准餵這隻貓咪吃東西

壞人不要投胎當貓啦....那種賤人不配.....
當小強..........
因為貓咪都喜歡追殺小強...
希望他趕快去死  死了趕快去投胎當小強..
然後讓被他欺負過的浪貓一巴掌一巴掌的慢慢打爛....
然後KKENZO再補他一劑克蟑....
然後他死了....再繼續投胎當小強...

mi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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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iwo在 2004/03/03 05:0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安安貓2004/03/03 04:52pm 發表的內容:
壞人不要投胎當貓啦....那種賤人不配.....
當小強..........
因為貓咪都喜歡追殺小強...
希望他趕快去死  死了趕快去投胎當小強..
...


哈哈哈,令人聽了很爽的說法.

回到正題,
我覺得餵浪貓最好有人作伴比較好,
尤其是女生,
注意安全很重要.
tammy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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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iami692004/03/03 03:12pm 發表的內容:
題外話~~~
電擊棒哪裡買    我想要一支    ㄘㄘㄘㄘㄘㄘ~~~

我以為妳不要了  
不是軍用品店   噗
我找找好了
我只知道上色防狼噴霧哪買  哈
violet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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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ammychai2004/03/03 05:58pm 發表的內容:
我以為妳不要了  
不是軍用品店   噗
我找找好了
我只知道上色防狼噴霧哪買  哈

還是要散彈槍???

我幫阿姐弄一把回去

哈哈哈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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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依法論法吧,我們先看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搏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A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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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刑法

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6條
(法律之不知與錯誤)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第19條
(責任能力 (二) -精神狀態)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23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25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27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
(從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80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8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4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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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法律是在餵浪貓時,遇上狀況時所會用到的法律
不過我是希望各位在餵浪貓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也要自身安全才有機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教訓他人
尤其是現在有許多腦筋不太正常的傢伙見不得他人好,四處找麻煩
岀了問題就說自己有躁鬱症,意圖免責

總之,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要是遇上麻煩,記得蒐證,而且還要合法蒐證
然後一次給他死!
板橋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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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聽板橋張媽媽說過,
去年她餵流浪貓也跟附近鄰居起口角,
隔了幾天環保單位突然登門拜訪,(因為有人檢舉)
順便突擊檢查張媽媽的貓收留所...

還好那時是SARS肆虐期間,
張媽媽比平時更注重環境公共衛生,
所以環保人員檢查完並沒說什麼。

另外卻因為張媽媽餵養路邊的浪貓,已造成髒亂?
開了一張告發單...(詳情要再問張媽媽)
為此張媽媽才改成趁夜深無人之際偷偷餵浪貓,
並且不再與附近鄰居爭吵,把氣委屈吞了下來....
(厚,越想越氣...真想對那些傢伙罵幾聲 ㄍㄢˋ...)

另外我餵浪貓是在自宅附近,
鄰居只是偶而閒言閒語,但不會阻礙就是了...
反正為了浪貓的安全,還是不要跟那些廢物起衝突,
要不然倒楣的還是貓貓。

cherr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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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媽媽餵養路邊的浪貓,已造成髒亂?
開了一張告發單...??????????????

怎麼證明呀..... 怎麼樣的髒亂? 如何辦別是貓造成的?  
街裡的人家也養狗...放出來走動...
憑什麼罪張媽媽???      餵食就是造成髒亂??????
板橋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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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張媽媽餵牠們吃魚,(迷錯,菜市場買回的 四破魚)
貓咪吃完留下殘渣,讓鄰居逮到機會咬人。
k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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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板橋的貓2004/03/03 10:22pm 發表的內容:
好像是張媽媽餵牠們吃魚,(迷錯,菜市場買回的 四破魚)
貓咪吃完留下殘渣,讓鄰居逮到機會咬人。

我家都是餵乾乾

貓貓吃掉了就乾乾淨淨的   唉...................><

k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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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P5222004/03/03 09:35pm 發表的內容:
以上的法律是在餵浪貓時,遇上狀況時所會用到的法律
不過我是希望各位在餵浪貓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也要自身安全才有機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教訓他人
尤其是現在有許多腦筋不太正常的傢伙見  ...

謝謝你

好高興有這麼多人的支持

身邊一些不喜歡貓的人都是說   你就不要餵就沒事了

幹麻自己找事做   還要被人欺負???

反正貓貓就是會自己找東西吃  不用理他們



餵貓貓也是會餵出感情的  這點他們都不會了解

可憐的貓貓   我今天回去搬東西時

三個乖乖的坐在門口等我餵牠們

看了心裡好疼    只能對他們說對不起

不是我不餵妳們   只是  隔壁的人會抓狂   可能會傷害我

如果  有一天你們被毒死了或是餓死了

一定要記得   是他阿   一定要討回公道

我在跟貓貓講話的時候   那個人又跑出來看我有沒有餵

還說   你再餵阿   再餵阿   不要給我抓到

還說我神經病對著貓說話   貓會聽的懂嗎

我說   貓是動物中最有靈性的   他們一定知道誰對他們好  

誰對他們不好    誰害死牠們  他們也會回來討命    

希望他們活的好好的   那些曾經被他傷害   不隻到在何處的貓貓

一定要好好的找他算帳阿
tammy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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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板橋的貓2004/03/03 10:22pm 發表的內容:
好像是張媽媽餵牠們吃魚,(迷錯,菜市場買回的 四破魚)
貓咪吃完留下殘渣,讓鄰居逮到機會咬人。

記得跟張媽媽說
除非被拍到  否則不用承認
哪知那魚骨哪來的
再來有心幫忙的人
就資助飼料給張媽媽吧
板橋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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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ammychai2004/03/03 11:00pm 發表的內容:
記得跟張媽媽說
除非被拍到  否則不用承認
哪知那魚骨哪來的

張媽媽哪裡知道可以撇清關係,
可以想像張媽媽面對環保人員稽查時的心境,
只想保護收容所的貓貓,又緊張又徬徨無助。
等環保大人一聲宣判開罰單,張媽媽也只有認了,
不再抗辯,趕緊打發他們走人...

環保人員也叮嚀張媽媽,以後要是再接獲檢舉,
他們也只好再過來一趟,公事公辦。

我想他們心理應該也是同情張媽媽的處境,
只是有人通報,他們就得處理....唉....

沒辦法,明槍易躲,暗箭難防...
tammy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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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板橋的貓2004/03/03 11:33pm 發表的內容:
張媽媽哪裡知道可以撇清關係,
可以想像張媽媽面對環保人員稽查時的心境,
只想保護收容所的貓貓,又緊張又徬徨無助。
等環保大人一聲宣判開罰單,張媽媽也只有認了,
...

至少記得以後再被放箭就說沒有再餵啦
說沒那麼多錢去繳罰單
如果需要飼料的話就說一聲吧
飼料也比較好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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