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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原PO:

       在我的想法裡你並沒有做錯甚麼,至多就是你與這隻貓相處經驗上的不足,讓你用最原始的本能反應回應牠的攻擊罷了。相信年深日久,你反而會發現動物吸引人的地方就在於牠們的原始,而不僅僅是牠們的毛色或身形血統。那時候,身而為人的我們是不是應該為牠們多做些甚麼,就會成為你思考的問題。現在的你沒有辦法按捺住你的驚恐與憤怒,就像貓咪也還沒適應你而做出的劇烈反應一樣,都是無可厚非的。

       或許你以後會面對其他的大小難題,不妨就當作一種學習與觀察的過程吧。觀察他人對你發言所做的反應,也是一種經驗,所以,勇於發表意見和勇於接受批判,不論是理性或非理性的批判,對你來說並非毫無意義。加油!
真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啊...

昨天朋友來訪,和小貓仔玩了一晚上,回家前突然說:咦,怎麼一股惡臭??於是他回家洗他的外套和褲子,我洗我的床單

今天上來看了肛門腺的文章,原來這玩意不去擠它,竟會搞到發炎開刀,二話不說,馬上清空一塊地方,把小貓仔抓來照怪叔叔的圖擠,沒想到一擠之下,其中一邊的洞洞竟啾的一下怒噴了好幾滴,頓時我的眼鏡就遭了殃....  結果就是,我和貓仔到浴室繼續未完的大業,再用強效香精人貓大除臭,最後再把房間猛拖了幾遍....

事後想想,其實不難擠呀,很像擠青春痘,抓對角度力道,手指頭摸到感覺有點硬硬的腺體,稍一用力,洞口就會整個凸起來,再加點力,那臭翻人的腺液就.... 今天擠的結果,發現貓仔其中一邊幾出來的液體顏色竟然是黑黃色,最後呈現綠色,真的是太久沒排泄出來了,想到今天要是置之不理,搞到發炎甚至開刀是不難想像的,所以以後也只得心甘情願的定期人貓戰肛門啦.... 真是跟小孩子一樣的貓仔。



       這個問題我以前也碰過,當時我是去買滅蟻堡,就是設計一個塑膠殼子把滅蟻藥餌裝在裡頭的那種,貓咪吃不到裡頭的毒餌,挺安全。我用的牌子是威滅,可以黏貼固定在地上或牆上,一個餌效力可以延續個把月,沒幾天就見效了,在屈臣氏應該還買得到(我是用了一次以後螞蟻就不上門了,以後就沒必要再買了),有點小貴就是了。建議你試試。
       應該先看想要跟妳要貓的人的心態是怎麼一回事,究竟是貪小便宜不想花錢呢,還是真的喜歡摺耳貓不可自拔?

       果真想養隻摺耳貓,不妨跟對方好好說明,配出摺耳的機率並非百分之百,生出來不符他們想像的貓到時候還是得自己養,妳的預算問題就可以當一個不錯的理由。畢竟整個過程妳的朋友們並沒打算替妳負擔風險,對妳的期待算不算過高,是由妳說了算。

       至於貪小便宜或對養貓幻想過多不切實際的人,勉強生出小貓送給他們,日後說不定還有許多枝枝節節的問題會由此而生。要結紮或不結紮貓咪,不是聽他們一句話,今天你在這個時間點堅持了結紮,那些未魘所欲的人還會說妳要養貓還不是一樣會養店裡買來的品種貓,今天你結紮貓咪無非是小氣不想給我們貓罷了,不必抬出什麼愛護動物杜絕浪貓的大旗來。畢竟妳今天養的並不是相對弱勢的米克斯,會有這點應酬上的麻煩也不是無法想像的事。所以,不管妳真的是為貓咪想,或是為自己想,都大可以把話講好、講明,不必覺得自己有哪裡說不過去的地方。換成是我,真的要結紮貓咪,我是會過些時候再結,看起來比較不那麼刻意。

      至於妳的老公(男友?)要養貓,應該可以好好協調,總不至於他說要養,卻都由妳把屎把尿的,萬一改天他這也可愛,那也想養,開間動物園出來,妳怎麼辦?有立場的女人可以經營得令男人又敬又愛,會搞得像潑婦罵街往往都是自己的問題。這是給妳的建議。
       幾年前,我和朋友有回深夜到政大散心,在小路上看到一隻黑貓,倒在路中間動也不動。走近一看,嘴邊流了一灘血,我就想他大概是遇到車禍了吧,便主張將牠的遺體移到路邊,雖然大半夜的無法處置,至少也不要讓牠的遺體再受車碾之苦了。我那朋友雖不迷信,卻不是很喜歡貓,尤其是黑貓,凹不過我,只好和我手忙腳亂的處理現場了.....

       沒想到正當他好不容易下定決心要用手和我一起清理時(說實在現場還蠻凌亂的...),黑貓突然抽搐了一下,喵的一聲,吐出一口血,再搖了搖頭。我朋友說時遲那時快,大叫一聲並向後倒彈,在那樣的氣氛下我還真的被他嚇了一大跳,就這樣我和他兩個人目瞪口呆四肢僵硬的看著那隻浪貓斷氣,我才又繼續動作....

       現在說起來他還會覺得不大好意思....
喔喔,我家的小畜生剛來時也是這副德行....當時真是氣死我也,現在想起來還挺懷念的....

除了晚上愛胡鬧以外,其他像是亂抓、吞橡皮筋、翻垃圾桶、在床上飆尿等等一堆習慣,當時大概花了一個月的時間吧,就一次叫牠都收斂起來了。大概是運氣還不錯,也沒買什麼辣椒水驅貓噴劑之類的道具,我的家具和床單總算沒再遭殃啦,現在要睡覺,就跟他講一聲上去,他就自動跳上床就定位了,晚上也不會再踩著我的臉和肚子下床。不過那一個月真的是累人呀,要不動到體罰和關籠子,單單以比貓貓盧起來還要勇猛頑強的精神對付他,唉........

和之前與其他先是流浪後來被收養的成貓的相處經驗比較了一下,我發現只要貓本身的個性不要太"堅剛不可奪其志",主人要教導牠改掉會讓相處上產生問題的習慣,就不至於太困難。現在小鬼轉大人了,看他每天睡得是昏天黑地,要叫他貓大爺像從前一樣,起來跟我再戰三百回合,也是辦不到囉.... 還真懷念以前他高高興興看著我捧床單出去洗的"可愛"模樣呢!總之,加油啦!
[這篇文章最後由linelover在 2005/08/03 09:4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may2410tw2005/08/03 10:50am 發表的內容:
先謝謝指教  
我的資訊來源是之前的獸醫說法還有動保團體那邊的資訊
換言之  是目前一些實務狀況下產生的做法
並不是有去查了所謂真正的法律條文與施行細則才做的發言
...


謝謝您的回應,稱指教那是不敢。
理論與實務固然有看似脫勾的地方,個人相信這應該是實務在依理論或法規處理個案時,有窒礙難行之處,從而做出的不得已的調整;但其目的應該還沒有與理論所指出來的精神相左,都是為了實現理想狀態而存在。悖離了為實現理想狀態而存在的實務作法,始有被指為違法乃至於違憲的必要。


動保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農委會依動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制訂發佈的寵物登記管理規則,它們的目的應該是一致的,之所以有寵物晶片及登記制度,應是為了定紛止爭,有便利實務上認定寵物所有權歸屬及管理的目的在。登記及注射晶片這個制度,在帶寵物前往經授權獸醫院注射晶片辦理登記者確是寵物飼主本人時,不會有爭議發生,然而在依您前幾篇發文所指出的方法,教導拾得他人寵物者帶往獸醫院注射晶片,用意在於使原真正飼主喪失取回遺失寵物的權利,這是否也包含於寵物登記制度的意旨裡?這是我的疑問,也是發文的動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動保法等等法規就應該明文賦予帶寵物辦理注射晶片及登記者得對抗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依據,因為這種權利有排除民法所揭示遺失人所應有權利的法律效果,若無明文,單憑解釋論要創設出來,就嫌勉強。我所說動保法等法規,未對寵物於辦理登記前後的所有權歸屬有無變動作特別規定,就應回歸民法處理動產所有權的原則,其意在此,是不是主管機關公告應受規範的”寵物”,不因此而異其處理。


接下來回應您這篇回文所提出的疑問。
如果為了撿來的貓的所有權歸屬涉訟(有採行調解程序者就另當別論),最後決定權當然也就落在法院身上。法院要形成據以為裁判的心證,即需斟酌全辯論意旨和雙方所提出的事證。寵物登記固然是證據的一種,可是辦理登記,應有受理及予以登載的日期可資查核,把登記記載提出,法院也可從中得知申請登記方是何時辦理登記的。試想,若被撿的貓咪已經有一定年齡,申請登記的一方所提出的登記書證,對於其於申請登記期日之前是否已經持有貓咪,並沒有夠強的證據力說服法院,這貓咪的所有權自始歸屬於申請登記方。也就是說,這個登記最直接表明的事實,就是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後,這貓咪是處於受登記人管領的狀態,主張其為原飼主之一方,若能提出如附有日期的影音紀錄(這是物證),或是親人好友乃至街坊鄰居(這是人證)證實這貓於登記之日”前”一直都由原飼主飼養,只是未辦理登記而已,以每隻貓咪身上獨有的毛色、眼睛顏色等等可以肉眼辨識的外觀特徵,這些證據的真偽及其證明力不難由法院決定。這時,現占有人(也就是申請辦理登記者)所提出的登記,就不足以說明現占有人在申請登記期日”前”是否擁有該貓所有權了。就拿我上一篇提的例子來說,行之有年的土地登記制度,程序不可謂不慎重,效力也是不可謂不強,尚且容許真正權利人對現登記所有人有所爭執,進而訴請塗銷登記,寵物的登記制似乎還沒有被賦予比不動產登記更強更慎重的效力及程序,登記固然明確,但它所能證明的事實並不是全部,其效力也並非絕對。除了書證外,還有其他證據種類,書證之所以被廣泛使用,是因為內容明確不容反覆,但書證並不是訴訟程序中唯一會被重視、被採納的證據,它一樣有被其他反證推翻的可能。


現今已辦理寵物登記注射晶片的寵物飼主並非多數,我們可以想像一個狀況,若您所說"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可以成立,那麼沒辦理登記的寵物就是無主物了,這些無主寵物隨時處於只要誰抓到了它,辦理了登記,他才算是有了所有權人的狀態下,且又不許原飼主爭執登記內容之真正,想必是一場不小的混亂吧。就應然上,動保法等法規若是有意的造成這個局面,是應該明文交代登記之後該物就歸屬申請登記人所有,縱令是原飼主亦不得爭執的意旨,可現行條文除了未辦理登記的原飼主有被罰鍰及承擔寵物被捕後被逕行處理的風險外,並沒有這麼明文宣示。就實然面,寵物的數量並不少,果真登記有這麼強的對世效,可以想見的立時就會有不少糾紛產生,還有繁鉅的行政問題要由行政機關安排處置,豈能沒有配套措施?在這些考量下,目前的寵物登記,似乎還不具備被賦予這種效力的條件。


基於上述的理解,我才會在上篇建議不要以登記方式留住貓咪,除非原飼主在一開始養這貓時,都不讓任何人知道,也完全不替牠留下生活記錄,最後還完全不懂得如何提出自己是貓咪原飼主的證明的方法。當然發文者已經說了,目前還能留住貓咪,本來不需要我再長篇大論的自曝其短了。個人只是一點淺見,認為君子愛貓,取之有道,往後也是愛的心安,愛得理所當然。當然我無意對獸醫們或其他人的作法做出負面的評價,每個人有自己的價值觀,實務上怎麼做,若是朝向一個大家都能安心養寵物的方向努力,被批評的空間本來就不大。法規有不周全的地方,不管是規定上的不周全,還是實際上被實施時所產生的不周全,愛寵物的人以愛寵物的心推己及人,來彌補這個缺漏,是不是比拿這個缺漏便利自己,來得更為妥適呢?這是我個人一點小小的看法。

下面引用由may2410tw2005/08/02 11:37am 發表的內容:
可以   只要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
換言之  只有這個才能有法律效用
同樣的  只要它有被做這個東西
...


對於"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這個說法,您可否指明這是誰的見解?是中央、縣市主管機關的函釋呢,還是您個人的看法?因為我看了幾次動保法、施行細則,和農委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都看不出來有支持這個說法的依據。寵物飼主在法定期間內,或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去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僅生受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的行政責任,條文上仍稱其為"飼主",似乎沒有讓未辦理登記的寵物主因而失去該物所有權的意旨。而如果動保法沒有對寵物所有權是否因有無登記做特別處理,就應該回歸適用民法關於動產的規定。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遺失人對於遺失物自遺失之日起,二年之內,得向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就連不動產無合法權源經移轉登記,在無例外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如發生第三人信賴登記善意受讓),原所有人尚且可訴請塗銷登記,何況是貓咪?當然,能否證明確係其物,是訴訟程序上另一個重要的問題。

今天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那麼複雜,姑且不論來接洽還貓的人是否真為原飼主,原發文者也已經把自己並非貓咪原飼主的事實講明了,這也正是她困擾的原因。在這論壇上,排除一些心口不一者,大多數的人想必是願意對貓咪付出比常人們還要多一點的愛心的人,不說別的,能拋棄大多數人飼養寵物的重點:皮相之美,而願意照顧外型不討喜且為數眾多的米克斯,就已經是不容易了。能讓人如此困擾的貓,想必是十分可愛吧,將心比心,失主若也為這份可愛吸引,那不也是位愛貓人嗎?果真想留下牠,不妨先多方確認對方就是原飼主,再與對方好好談,如果對方對貓咪的走失該負責,也可以在這時候提出來,看看他的反應。您也可以表示要對方負責這段期間的膳食醫療費用,我想這時候對方若無法接受一個合理的數字,說有多愛貓也是有限,搞不好還會自行放棄追回。這就不用對簿公堂了。我不是說您希罕那些錢,而是一種可以採用的試探方式,可以幫助你做決定。這是在良心上不會說不過去的方法。用登記的方式,是可以造成對方取回貓咪的技術上難度,可這麼一來,對方若是一個因小過讓貓走失的愛貓人,豈不會為此所苦?換做是我,我絕不樂見有人會以此手段對待我。

我沒有討戰或充什麼正義使者的意思,只是古人說訟終則凶,有它一定的道理在,倒不是鼓勵人一味的和稀泥。能各退一步講道理解決的事,就不必這麼挑法律這條嚴厲且勞費的路解決。這是個人的一點建議。
[這篇文章最後由linelover在 2005/07/17 06:21am 編輯]

這應該是個人行為吧,我想一貫道裡應該不全是表裡不一的偽君子。
在沒有可檢證的事實說明一貫道是個邪說偽教之前,這麼說可也把這裡頭依循教義規矩做人的教眾一起都罵進去了。

不過我倒是十分佩服令堂,肯為了一隻素不相識的流浪貓登門質問鄰居心口不一的劣行,這份勇氣不是每個人都有的。
[這篇文章最後由linelover在 2005/06/27 01:1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fiona6112005/06/26 02:28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我覺得,很多情緒性的言論,就不宜再繼續發表了。
而很多解決的方法,如果PO在這裡,尤其是很多法律上的漏洞...
這一類的文章,我想還是應該設一下閱讀條件。
免得,提醒了「有心人」,反而讓作錯事的人有漏洞可鑽。
...


對於這點疑慮,我想我應該提出一點說明。

在我發第一篇文章時,是以版上可見的資訊為基礎,思考版上提供的幾個法律觀點的可行性。(附帶一提,請cicelia1115別誤會我有任何不尊重妳的觀點的意圖,純粹只是提供個人意見,絕非以指正妳的想法為目標而發文。妳用到「班門弄斧」這句成語,讓我感到十分不安。)然而在寫到文末,我的想法其實已經有所改變,因為我發現今天這個問題在法律層面之所以會變得如此複雜,一個是意識型態問題,也就是目前司法體制行之有年的遊戲規則,並不把貓狗與人等同視之,動物保護法因為實施未久和體例上的問題,也還不足以改變這個現實。或許各位會覺得司法體系在這裡無法提供各位滿意的答案(像是鞭刑或是重判有期徒刑等等),但請各位體諒,審判者並不像各位想的那麼自由,除了自身的良知,還必須受自己鑽研已久的各種法律原理原則拘束,尤其是自由刑的科處,更不容過多的感性摻雜其中,審判者更是必須戒慎恐懼,不能輕易下決定的。實現正義這個任務的沈重之處,就是不能讓正義變質為各說各話,之所以拿一堆嚴肅枯燥的學術名詞和原理原則作為判決的基礎,是明知多少會與大眾認知脫鉤之下的不得已選擇。愛護動物的人們可以很快的接受動物權的想法,但在目前台灣的法律制度,這個概念要如何存在,有很多的問題存在,不管是實質的權利內涵也好,技術上的如何融入法體系的問題也好,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因此,不管最後的判決為何,除非法院有明顯的偏頗瀆職情事發生,請各位體諒法官們,畢竟一舉解決整個問題的戰場應該在立法院與學術圈,而不應該在有義務依法審判的法庭裡。

第二點造就今天這個問題在技術上頗為複雜的原因,個人想法是認養協議書給惡質認養人有運作的空間所致,這也就是我發第二篇文章的緣由。有版友提到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且目前版上也沒有波出詳細的進度,我想在進一步update訴訟程序進行的狀況之前(例如究竟是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或打算主張甚麼樣的訴之聲明等等),他人能提供意見的空間十分有限,醫師方面也應該有專業法律人輔助,所以暫時無多所著墨的打算。至於提出協議書不足之處,並非意圖讓不肖份子藉此找到漏洞可鑽,而是因為我把不肖份子都設想為具有高度鑽漏洞能力者,這些漏洞,我想以他們想要脫免責任的意願和能力,不需要我提醒他們。我的希望是能拋磚引玉,防杜下一次虐貓事件的發生,同時也要留意,不能把這協議書擬得有如天羅地網,倒像是有心對想認養貓咪的人羅織一堆罪名與賠償一般,這對許多苦等善心人士認養的貓狗來說,擬這認養協議書的人反而是在害他們了。

因此,如果版上有目前事件進度的討論,或是有意願一同研究如何擬份中肯切實,能讓不肖之徒卻步,又不至於造成認養人過多心理或法律上負擔的認養協議書的討論內容,我都很樂意貢獻自己的一點淺見,我個人也能從中學習到不少寶貴經驗。以上是我個人發文的動機和目前的想法。




[這篇文章最後由linelover在 2005/06/26 02:27am 編輯]

首先感謝熱心版友yufon提供的認養協議書,適才研究了一會,提出個人一點小小意見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前文提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假設當事人間所使用的協議書主要內容與我手頭這份相同(標題為愛心認養協議書,內容共十七點),第十二點約定認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接受送養人追蹤,這點沒有交代所有權到底移轉了沒有,另外第十五點的於符合一定條件下送養人得收回送養動物這一點,是否清楚交代了在送養期間內送養動物的所有權歸屬,個人是持懷疑態度的。理由是「收回」這個用語沒有清楚交代其法律效果究竟是「收回權一經行使,認養人視為自始未取得該物所有權」或「收回權一經行使,認養人溯及喪失該物所有權」,或「收回權一經行使,認養人同時喪失該物所有權」這三者中哪一種。也就是說,收回權並不是一個精確的用語,沒有其固有的法律效果,需要當事人再進一步清楚約定。

換言之,從整個認養協議書裡頭,沒辦法導出如同我前文所要回應的那篇文章所說,醫生一行使收回權,在這段送養日裡,所有權始終都歸屬於醫師的這個結論。其實就算當事人雙方都不爭執這一點,認同所有權歸屬自始至終沒有變動,構成毀損器物罪的可能性都不大,這點前文已經提過。

最後,也是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這個制式認養協議書的用語不夠精確,提供有心人士操弄的空間不小。前面所說的所有權狀態交代不清是其一,協議書中對領養人任意轉讓的限制,也難認具有對世效。且受送養動物性質上是動產,認養人已經取得占有的公示外觀。所以也難怪領養人會有「這已經是我的東西,我高興怎麼處置是我的事」的心態。至於具備高市場價值的貓咪,就更難防範領養人心生歹念了。舉例來說,契約第十條約定禁止任意轉讓,今天認養人若將貓咪轉賣或贈送他人,即便站在送養人的觀點,貓咪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送養方,若無法舉證第三人在受領轉讓物時就對讓與人無讓與權有認識,依民法第801、948條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的規定,其仍得主張已取得貓咪所有權。也就是說,第十五條約定的收回權將無從行使。罰那一到五萬元我想不是愛貓人的重點,更何況惡質的領養人還會不認帳。至於協議書其他文字上的問題,在這裡就不先提出來了,畢竟離題太遠,有機會再提出來大家參酌。


下面引用由cicelia11152005/06/25 09:50pm 發表的內容:
小妹不才,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第一點,由民事賠償或是虐待動物等等的條文去對她們提出告訴,頂多也是罰錢了事,而且,實際狀況我不是很清楚,說不定當時那位好醫生去帶走點點的時候身邊只有他和那對惡劣情侶而已,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沒有另一位證人出現,說不定會造成舉證失敗,進而那對惡劣情侶變成無罪;而好醫生卻必須負擔私闖民宅﹝刑法306條﹞、違法搜索罪﹝刑法307條﹞、誣告﹝刑法169-170條﹞等等的罪責。當然這方面也是要提出告訴的,只是說實在的,機率可能不大,最有利的頂多就是那張領養時所簽訂的領養契約書;但是法院會多重視這張契約書,我持很懷疑的態度。到時後努力的打官司,說不定法官衡量那對壞蛋的經濟情況,只判賠個幾千塊,她們不痛不癢。當然,這種事情也可以先透過簡易庭解決,簡易庭所做出的裁決如果能接受,也就不用上法庭了。

第二點,記得在這篇討論的第二個開板�有提到,那個女的曾經打電話或傳簡訊威脅恐嚇醫生。只要證據都有留下來,恐嚇威脅這一條罪就可以幾乎確定構成,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事實,直接以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這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初犯,沒有前科的,應該會被處個緩刑,這也夠她們受的了,至少這樣就有個前科,對她們來說打擊應該最大。

第三點,如果她們有進一步的去用言語侮辱醫生,或是到處散播對醫生不力具有傷害性的言論,也可以用公然侮辱、誹謗、妨害名譽以及信用罪等等,對她們提出告訴。這些最以及第二點提到的恐嚇罪,都可以合併民事上面的損害賠償做出告訴,所以只要她們敢這樣做,或者已經這樣做,用刑法比較快,而且保證讓她們吃不完兜著走。

第四點,如果,點點可以算是一種財產的話,而領養契約書簽訂的時候上面有白紙黑字寫著,在送養人未確定貓咪適合領養人之前,貓咪是屬於送養人的,那麼她們可以多負上一條損毀罪。

最後,如果貓貓大也有看到這篇,如果需要幫忙的話,請飛鴿給我。對她們提出告訴的每項罪,都有其構成要素,如果我方提出的證據不足,很可能只是白忙一場,能全身而退也就算了,就怕對方來陰的。點點送養之前和回來時的照片,領養契約書正反影印本正本,以及點點的驗傷單﹝正本影印本﹞,電話來電紀錄,簡訊,以及通聯記錄,這些都得在開庭前好好準唄。...



不知道這位小姐是不是司法實務工作者,個人很欽佩您為了受虐貓咪,願意付出努力。在這裡我僅就您的波文,做幾點個人意見的補充。

首先就第一點,您所提出醫師可能遭反控的幾個罪名如無故侵入住居所罪﹝刑法306條﹞、違法搜索罪﹝刑法307條﹞、誣告﹝刑法169-170條﹞等等,在刑法306條的部分,無故這個違法性要素是可以多所著墨的,因為實務上對是否具備正當理由的認定時寬時嚴,可以影響法官心證的空間不可謂不大。這方面司法院80廳刑一字689號函之1可做參考,在這裡就不作贅述。其次刑法第307條部分,醫師不具搜索權限,行為主體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不具備。最末的誣告罪,醫師必須能舉證自己申告內容皆屬事實,牽涉到您前面提到的證人不足等困境,在這裡個人認為這要看醫師申告內容而定,這部分我不瞭解,所以不多作評論。

至於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部分,由於版上沒有足夠資訊,也沒有多作補充的空間。

第三點的部分,比較麻煩的是舉證的問題,由於事涉隱私,版上判斷的資料也不夠,但仍不失為可以採取行動的方向。

至於第四點,由於小弟爬文功力不佳,沒找著定型化的(或當事人使用的)領養契約書,所以不瞭解貓咪的所有權的歸屬狀態究竟為何,果如引文所言,貓咪所有權尚未移轉,在這裡仍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第一點,學說上對毀棄損壞的定義(在這裡就不一一臚列,僅舉較廣為接受者)為:物質上的損害而毀滅物之實體,或對於物的重大破壞使物的特定方式的可使用性滅失。至於條文的「至令不堪用」,不需多作解釋。就此觀之,今天貓咪的傷害程度,似乎還不到毀損器物罪(刑354)的規範射程裡,另外還有一個實務上的案例值得注意,是被告潛入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豬隻,後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且本罪不罰未遂,犯罪不成立(47台非34)。不知道受理法院會不會採用這個前例,若是,個人認為主張刑法第354條,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並不高。

題外話,與這位小姐的文章無關,前面有一篇轉貼別處的文章略略提及民事契約責任的部分,推論過程似乎有些前後矛盾的地方,不過限於小弟實在有些累了,就不深論,只順便小小吐槽一下。

引言有點過長,我也儘量以白話的方式表達,只是也希望能盡一份心,我家裡也養了隻貓咪,看到受虐貓的照片,我也同各位一樣難過。如果我的文章內容有謬誤的地方,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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