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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黑貓趕羚羊
數位貓友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不乏錯誤
且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觀念
看到有人看完後回覆"受益良多"    黑貓看了真的是快昏倒
希望熱心貓友在動手回覆前  
最好多做功課    以免自誤誤人  
黑貓在這也不想對法律內容做過多討論
一來沒必要在此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二來也不想因此讓他知道如何辯解  以兔脫司法制裁


看完這些文  稍微整理內容如下

一  若如月牙兒A所言  其不知情而為其夫老實人一人所為
老實人可能構成
刑法320  竊盜罪
刑法339-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月牙兒A視涉案情況構成以上兩罪幫助犯

二  若其實是月牙兒A幹的  
月牙兒A可能成立刑法336或335 公益侵占罪或普通侵占罪
有無刑法339詐欺罪  則視月牙使用專戶"情形"
老實人視涉案情況構成以上兩罪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  應注意的是本案性質與米粒事件不同  
專戶乃多數人之集合組織  
若進入偵查程序應注意其共犯結構問題   是否有其他人涉案
另專戶成員本依契約或法律而有義務  不作為也許會有刑法30條問題


本文僅提供參考方向   以上都只是推測
所以用"可能成立"字句
畢竟目前雙方   甚至三方四方都各說各話
司法需依事實作出判決   目前事實似乎只能靠檢警來整理了
為什麼是上述罪名   我不想在這做過多檢討與教學
會不會成立也得看法院如何審理

當然定罪的前提   是有人向檢警機關報案或提告發告訴
台灣司法真的是"不告不理"     不去告就真的不會理你
例如在台北報案  依個人遇到的實務處理方式
是先在台北就涉案相關人員調查   然後才移送到被告所在的台中
建議還是由捐款人或相關人員做報警.告發或告訴動作
誠如先前數位提供法律意見貓友所言
刑事目的在追訴犯罪  後續專戶金額追討或損害賠償問題仍需透過民事程序
由捐款人或相關人員出面   是方便在提刑事告訴時可一併提出民事損賠
如果要分開做這兩個動作  當然也是可以












下面引用由tseng2007/03/25 05:13pm 發表的內容:
首先
不論詐欺背信或是侵占
都是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受害人沒有自己提出告訴或是報警偵查
...


不論詐欺背信或是侵占
通通都是非告訴乃論罪啦
並不一定要有捐款的或是有參與義賣的貓友
鄉民們也可以報警偵查
其他的就不想再多說

熱心是很好
不過應該多唸點書吧
誤導其他人的話  
不是白白便宜某些人

鄉民們  一起站起來吧
噗~~~~



搞人間蒸發嗎
真令人起疑

就算排除已在此專板上聲明退出的成員
(pilicat1似乎有聲明退出 但其帳號並未被移除)
根據第一頁月芽兒最後更新的名單 成員仍有以下人員
台中:pilicat1,帝玟,sugar媽,月芽兒
雲林:心愛的
台南:白愁

難道這些成員對專戶事務毫無所知嗎  也完全找不到月芽兒嗎  不覺得月芽兒就這樣沒消息很奇怪嗎
或者 大家一起說好不來這裡?

能否請現任的成員上來說明一下  或請認識這些成員的貓友通知他們上來看一下

距離負責人說要貼上帳目明細已經過了太久仍然沒有下文
連存摺照片都沒有貼出來
是不是帳目有問題呢
最近關於假義賣的事鬧得風風雨雨
專戶負責人是否可以儘快出面
以免啟人疑竇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26&topic=6040&start=435&show=
溜 發表於: 2007/02/09 08:30am
2╱5匯款 卻在2╱3就開了收據....
還是我眼花看錯啦..@@



may2410tw 發表於: 2007/02/09 08:36am

你沒眼花

我看到是一樣的

如果這是真的  這個團體的做帳方式有問題

錢還沒進帳就先開收據給捐款人.....

我捐給別的團體  都是捐了一陣子  約20多天才會收到收據

大概是統一月底一次作月結寄出  除非他們有能力可以做日結

但是 這個.....先給的真的很怪    


附議  從沒見過這麼奇妙的事情
竟有錢還沒進口袋  收據就早兩天給人的單位

(謎之聲:好像可以開始來翻刑法兩百一十條.....飄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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