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7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bearwualada
[這篇文章最後由bearwualada在 2011/06/03 01:45pm 編輯]

事實上,大部分的人都在強逼別人接受自己的想法,自以為是的排擠著別人而不自知

素食主義者:真不了解那些人怎忍心吃這些活生生的生命,那些殺生的人終會下地獄

花草愛護主義者:我隔壁的鄰居是個畜牲,常常在院子裡除草,小草芬芳,翠綠可愛,也有生命,他怎下的了手,這種變態死一百次也不足惜.......

各位看官,您是哪一種人呢?

我女兒也是超討厭吹風機和吸塵器的聲音,一聽到就立刻抓狂
99%是因為他不喜歡吹風機的聲音,你換台靜音的會好很多
天阿,你不會不知道吧?貓咪的腸胃天生不能消化牛奶中的乳糖,如果貓咪飲用了牛奶,只會嚴重腹瀉.......還不如不喝
如果著重在行為所表彰的思想、個性、人格,那麼處罰的就是那思想、個性、人格;反之,如果著重在行為本身對法益的侵害,那麼處罰行為人就是在保護被他侵害的「法益」。所以偷人家的貓要被處罰,無論你內心是愛貓還是恨貓,你都犯了「竊盜罪」,要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刑罰的目的是在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而人民的財產法益是憲法所肯定的,也是在資本主義架構下的社會必須予以維持的基本權利。但是,姓李的人渣虐殺自己養的貓,有侵害誰的財產權嗎?還是侵害了誰的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參政權?是的,他的確侵害了「貓」的生命權,但憲法只保障「人權」,並沒有保障「貓權」,貓的生命不受憲法保障。刑法可以超越憲法嗎?顯然不行的。如果要保障貓權,為甚麼不保障豬權、魚權、細菌權?任何生命權都獲得法律的保障,顯然又是行不通的。

姓李的人渣沒有侵害任何「人」的權益,卻可以因為「身為高級知識分子,卻全無慈悲之心、悲憫之念,以欺凌完全無自救能力的弱小動物為樂,視生命如芻狗,事發後仍不知悛悔」這種純粹道德上的理由加以定罪,甚至重判一年半徒刑,這難道不是思想犯嗎?如果這個人渣關了一年半仍然「毫無慈悲之心」,仍然「視生命如芻狗」,依舊「不知悔改」,是不是可以繼續關下去,關到他產生「慈悲心」為止?換句話說,既然「無慈悲心」是關他的理由,那麼唯一出獄的理由就應該是「慈悲心長出來了」,這樣才對啊!這就是為甚麼在極權國家裡,思想犯常常一關幾十年,甚至到死都出不來。這樣看來,台灣還不算真正的極權國家,只能算半調子、半桶水。

又有人說了,這麼殘忍的傢伙如果不把他關起來,難保他以後不會犯下更大的罪行。或者說,這麼可愛的貓咪都狠得下心去虐殺,殺人應該也不會手軟。總之這種人比一般人危險,站在刑法的「預防功能」來看,不能放著不管。

這麼說也不是沒有道理,我也贊成先把危險因子除去,不要等事情發生再亡羊補牢。問題是,你怎麼知道會殺貓就一定會殺人?你怎麼知道他比你危險?有些人一輩子沒宰過任何動物,為了保險金就把親生孩子殺掉,誰知道誰比較危險呢?我相信那個姓李的人渣一定很殘忍,很沒人性,但是「不犯罪」的理由很多,每個人或許都不一樣。有的人是因為「善良」;也有人基於「功利主義」,經過計算犯罪的苦果高於利潤;也有人崇尚虛名,而犯罪有損好名聲;有人只是沒勇氣、沒機會、沒能力。無論理由是甚麼,刑法對社會的要求只是「不犯罪」,至於理由的優劣好壞是社會價值,是教育的問題,與刑法無關。重點是,我們只知道那個人渣殘忍卑劣,卻不知道其他不犯罪的理由是否存在。比方說,他是個博士生,他埋頭苦讀的目的就是希望將來能夠賺大錢,擁有穩固的社會地位與名聲。這種人或許卑劣,但他危險嗎?為了保護自己的前途,也許他比一般人更加小心謹慎。也許他只喝一杯啤酒就不敢開車,他不想為了一杯啤酒損失將來賺好幾億的機會。也許他勤勤懇懇了幾十年最後當總統,然後一口氣A走幾十億………誰知道呢?

我想強調的是,人格的優劣與犯罪的可能性,未必有關聯。「他今天會殺貓,明天就有可能去殺人」,只因為這個「可能」就把他定罪判刑,說服力似乎是不夠的。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7條之1及第30、31條,在我看來都是違憲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請問,「動物保護法」以刑罰剝奪人民的自由,是為了以上四項理由中的哪一項?或者問,「虐殺自己養的貓」構成哪一項理由,可以因此使用刑罰?

希望人渣請的律師好好加油,一定要上訴到底,最後就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了。不過,我也可以預料結果,因為台灣這種社會永遠是人多的對,再怎麼有道理只要你是少數,就乖乖閉嘴認命吧!就像「廢死」這件事,上自總統、法務部長,下至立委、名嘴,都是一個嘴臉,哪兒人多往哪鑽,沒有自己的理念與堅持,反正站在人多那邊永遠不會吃虧。至於人人喊打,眾人皆曰可殺的死刑犯、虐貓狂、消費市長夫人的廣告商,誰那麼犯賤去替他們辯護?

不要拿甚麼「尊重生命」當作藉口。貓、狗是生命,雞鴨魚肉不是生命?細菌不是生命?連草木都有生命。如果這個姓李的殺三隻貓該被判刑,天底下多少人殺豬宰牛為甚麼無罪?難道「為了口腹之慾」而殺比「為了娛樂」而殺,來得更高級?更善良?如果把「貓」換成「人」,一個是變態狂魔的任意殺人,一個是謀財害命的蓄意殺人,哪一個比較值得非難?一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殺害別人,你會譴責他,但你卻堂而皇之的宣稱:「人類為了自己吃肉的利益不惜殺害其他動物,這樣沒有甚麼不對。」這樣算不算自相矛盾?

當然殺一隻細菌跟殺一隻貓,殘忍度絕對天壤之別,但這與「尊重生命」無關,因為生命是等價的,貓的生命就比細菌或豬的生命高級嗎?如果生命有高有低,那麼白人要主張黑人比較賤,我相信他們一定能找出一百個理由支持種族歧視的論點。

我認為生命無價,生命等值,如果剝奪生命是刑罰的理由,那就應該處罰所有的屠宰場人員。還有衛生清潔人員,因為他們經常「殺菌」。

顯然不能這樣嘛!所以法官講「尊重生命」便顯得偽善、矯情、噁心!其實判這個人渣有罪根本不是在保護貓咪,而是保護了眾多愛貓人士的心情,關鍵字是「眾多」。在這個國家裡,人多就是力量,多數的意見就是真理,如果有一天「愛豬人士」成為多數,立法禁止或限制吃豬肉也不是不可能的。世界上真的有因為吃豬肉觸犯刑法的國家喔!雖然理由不是「愛豬」。

大家再想想「釣魚」這項活動。如果有人拿支鐵勾勾破你的嘴皮,刺穿你的臉肉,以比你全身重量還要大的力道拖曳你,你會有多麼痛苦!而做這件事的人的目的竟然只是為了「休閑娛樂」。為了娛樂虐殺三隻貓算殘忍,同樣為了娛樂每週都去池畔海邊虐待數十條魚,持續這樣幹了幾十年,卻不算殘忍。差別在哪兒?

差別在旁觀者的心情。你虐待的動物,與別人天天抱在床上親暱的是同一物種,就是對那人感情的傷害;如果被你虐待的只是養在玻璃缸裡,不能撫摸的不夠親暱的物種,那傷害就不大了。有誰真正站在「被虐者」的立場考慮?不都是考慮自己的情感而已嗎?所謂「愛貓人士」就不要再裝出清高神聖的模樣,好像自己比虐貓者人道似的。

話說回來,人民的心情該不該保護?當然應該,但不應該由政府使用刑罰這把大刀來保護。這個殺貓者無疑是個心理變態,但政府憑甚麼不准人民變態?人民難道沒有變態的自由嗎?這應該是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你可以厭惡變態、譴責變態,變態也同樣可以看不起你,這才算自由平等,公平競爭。但如果你的手上有一把刑罰的大刀,被你討厭的人卻沒有,這樣就不公平了。假設有一個人種樹養花五十年,對花草寄予非常深非常重的感情,他的隔壁恰好住一個仇恨花草者。這人沒事就以除草為樂,經常修剪樹枝,甚至拿樹幹練習刀法,把一棵好好的樹砍得血肉模糊最後枯死了。愛草木者能不能因為自己的情感受到嚴重傷害,要求政府用刑罰制裁他的殘忍鄰居呢?他不能,愛貓人士卻可以,這算公平嗎?

刑法制裁的應該是行為,是侵犯人民法益的行為,而不是心理、思想、人格,以公開言論入罪在這個時代都被當作野蠻專制的現象,更何況是內心的思想。好像北韓那樣的國家才會存在「思想犯」或「反動言論罪」之類的狗屁東西。台灣據說比北韓進步很多,說現在的台灣還有思想犯簡直不可思議。可是,如果沒有思想犯,那麼法律處罰這個李姓博士生的理由是甚麼呢?說穿了不就是因為他「殘忍」嗎?只因為一個人的心理、思想、精神、人格,帶有殘忍性,就可以刑罰對付之,那麼不孝順父母呢?不愛國呢?個性卑鄙齷齪呢?虛偽狡詐呢?自私自利呢?好逸惡勞呢?虛榮浮華呢?………不要臉呢?如果有必要針對殘忍定出刑罰,為何其他的「不道德」都沒有法律制裁?這樣算不算偏見呢?

有人反駁我說:「這個人渣不只是心理變態,他還做出變態的事;如果他沒有真的去殺貓,只是在心裡有殘忍的殺貓『念頭』,當然不會處罰他。所以這不是思想犯,這是行為犯。」這種說法沒有考慮到甚麼才是刑法所要禁止的「行為」。

其實吃飯喝水都可以說成「行為」,除非是處罰植物人,否則任何處罰都能找到一些「行為」來當作處罰的理由。好比一個人在家裡寫日記,在日記上寫「元首」的壞話,結果被「蓋世太保」抓去拷打、定罪。這算不算思想犯呢?蓋世太保會說這不算,因為他有「寫日記」的行為嘛!我們是處罰他那個寫日記的行為,不是處罰他討厭元首的思想。這種話連猶太人也騙不過,想騙誰呢?


如果有人要稱呼這位「博士生」為禽獸、雜碎、人渣,我舉雙手贊成;如果他的女朋友想跟他分手,我也舉雙手贊成;如果有人要在部落格上發動譴責他的簽名活動,我舉雙手雙腳贊成!但是把他定罪判刑,我反對。

也許是因為五千年來中國人總生活在君主專制之下,民主至今還不到百年,所以對於「法律」、「政府」、「公權力」總有一份親切感,習慣於依賴它、祈求它、尊敬它,希望自己永遠與它站在同一邊。

或許我天生叛逆,那些東西我怎麼看怎麼討厭,天生就討厭。所以我在思考事情的時候往往先排斥公權力,除非找到必要的理由,我才會認同公權力介入人民的私生活。因為政府的本質就是「惡」,必須維持在最小程度的「必要之惡」,超過了,就變成不必要之惡,就變成「罪惡」。

其實也不只有我這麼想。在法律上有個原則叫「刑罰謙抑原則」或者「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在法學界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大約也是這種「有限公權力」思想的體現。簡單講,「刑罰謙抑」的意思就是說,刑罰是國家公權力對人民最強烈的侵犯,必須在用盡其他手段都不能達到目的時,才能夠容忍這種侵犯。換句話說,刑罰是社會生存發展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別的手段全都宣告無效才能使用刑罰,否則就是對人民不正當的侵犯。例如美國至今還在努力尋求其他手段,試圖解決或減輕槍枝問題。為甚麼美國人這麼笨?只要禁止槍械買賣,把「擁有槍枝」一律視為犯罪行為不就好了,像台灣這樣,無論甚麼問題刑法都能解決。

美國人也許笨,但我欣賞他們在「刑罰謙抑」上的努力;台灣人也許聰明,但聰明人往往懶惰、走捷徑、不腳踏實地。反正刑法增訂下去就一勞永逸了,還花心思去想別的辦法幹嘛?

事實上,「刑罰謙抑思想」只是關在象牙塔的法律人發明的東西。只要貼近群眾,聽聽人民的聲音,你就知道根本沒有甚麼「謙抑思想」。人們會說:「幹嘛這麼麻煩?還要用盡一切手段,直接判刑、槍斃、殺一儆百,不是很有效嗎?政府做事最重要的就是成效,把一個殺貓的抓去關,看以後還有誰敢殺貓。」

在我看來,「虐待動物」根本就不應該成為刑罰的理由,因為它只是道德上的罪,最壞的刑法就是道德刑法!就是多數人可以用刑法去對付那些不認同「多數道德」的傢伙。據說在回教國家,未婚男女發生性關係就會被判刑,你同意嗎?也許你同意。因為你也反對婚前性行為,也許只要你反對的事或你絕不會去做的事,就算是車裂或凌遲你也不會反對,因為不干你的事。如果你是這種貨色,你就不必往下讀了,因為我的語言對你來說是外星生物的語言。

假設你不是這種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人,應該能理解以下的話:那些有婚前性行為的人,他們的道德觀不認為這是壞事,但只因為他所處的社會,大多數人的道德觀反對婚前性行為,因此多數人有權力把刑罰加諸在少數人頭上,逼少數人接受多數道德。不惜將苛酷的刑罰加諸他人,到底是為了捍衛甚麼呢?只是捍衛自己的口味罷了,他們要求少數人必須認同多數人的口味,不認同的就去死吧!

以前的中國人也不能忍受婚前性行為,也把它視為犯罪;現在大多數中國人還是認為那樣不好,但不認為該用刑罰去禁止。所謂的文明,就是我反對你的想法,但我絕不會使用暴力或公權力去逼你改變想法。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bearwualada
圖文版權為貓咪論壇與發文人所共有 | Copyright © 2002-2014 Cat House BBS | 廣告刊登請洽: cathousebbs@gmail.com 或登入後私訊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