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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47696
台大前博士生虐殺3貓 重判1年半 【16:54】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前博士生李念龍,涉嫌將三隻貓虐待致死,台北地院今天依動物保護法重判他一年六個月,法官認為,被告受高等教育,但卻以虐貓為樂,犯後態度不佳,不予緩刑,這也是首例因虐貓而遭重判。

法官認為,李某涉嫌虐殺三隻貓,每一隻判刑七個月,三罪合併執行一年六個月,另法官認定,李某可能涉及虐殺另五隻貓,另向檢方提出告發,法官強調,眾生平等,應對生命尊重,動物是為生存才殺戮,但被告卻以此為樂,實不足取。

本案起因於97年間,台大校園經常出現幼貓屍體,由於貓屍傷痕累累,疑遭人活活凌虐致死,引發軒然大波,經「貓咪論壇網站」網友發動「人肉搜索」,查出疑似當時台大博士生李念龍涉案,台北市動檢所及警方調查後將李念龍移送北檢偵辦。

經檢察官起訴後,台北地院認定被告犯行明確予以重判,李某已休學回南部,並未出庭聽判。
更正 侵入住居罪為非公訴罪(告訴乃論罪)
1.首先能主張權利者 只有寵物的所有權人 寵物屬於動產 該動產的所有人即為所有權人

2.技術上從收容所紀錄可得知由環保局捕獲 這點環保局不能睜眼說瞎話 至於從否從收容所紀錄中得知何人捕獲 則要看收容所有無紀錄 以及願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 基本上若是走到訴訟階段 收容所是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

3.刑事責任 停車場 室內(屬建築物) 室外與公司相連(屬附連圍繞土地)應無疑義 至於進入私人停車場內抓貓 會構成什麼罪 在我看來 侵入住居罪 + 普通竊盜罪  或 加重竊盜罪(夜間侵入住宅 及建築物) 除侵入住居為非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外 其餘都屬公訴罪

4. 行政責任 向台北市環保局提出檢舉 或向其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檢舉 使失職人員接受行政上懲處

5.雙方可能的爭執點 對方可能抗辯 基於環保法規 有「正當理由 」ex半夜貓很吵 影響周遭住居安寧 而進入停車場捕捉動物  我方則主張 對方未經所有人同意 並且無正當理由 任意進入建築物 濫捕他人所有動物反駁





只要是寵物在醫療上發生糾紛 統稱寵物醫療糾紛 不管是醫療疏失造成寵物受傷 死亡 抑或是失蹤 都是包含在內 重點在證據上如何去主張獸醫師醫療行為與寵物損害遺失行為有因果關係 還有證據蒐集的問題

若不得已要走法律途徑 以下是在下淺見

1.刑事上 獸醫師將寵物未經飼主同意將寵物讓與第三者 構成刑法上侵占罪 此罪屬於公訴罪仍需向警察機關報案 不過比較擔心的是吃案 備案通常不具何種效力 僅是備忘錄 備考性質 報案三聯單才有真正效力

2.民事上 雙方訂立契約醫治寵物 對方未完成契約內容反將寵物遺失 構成民法上債務不履行 可請求損害賠償 方式一 歸還寵物 方式二 請求金錢賠償
  由於動物 在法律上歸屬於動產一部份 所以 另可主張民法上侵權行為(侵害所有權)
最後 可依照民法上規定 主張所有物返環請求權 以上皆可主張 不是擇一主張

3.行政上 獸醫師法 已經規定 獸醫師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那麼可向台中市政府檢舉
由承辦單位處理 不過 行政效率緩慢 仍有吃案可能 看能否向市長信箱 提出檢舉 再由市長轉交承辦單位 (註一)

4.體制外救濟 備妥證據向媒體投書檢舉  由媒體揭發

以上處理方式 前提都以證據準備充足為必要 否則 容易讓對方反咬一口的風險

註一 媒體報導胡市長曾偽裝市民 打電話至市民服務專線 通知對方某路段垃圾太多 請求處理 對方回覆 處理中 但事實上根本未處理
會害怕 然後哈氣
暴衝 出來玩
對寵物醫療糾紛頻傳,台灣照顧生命協會貓狗一一九主任陳其禮說,確實聽聞許多動物醫
院,為收取高額治療費,明知寵物沒生病,卻謊稱罹患寄生蟲等病。呼籲飼主帶寵物就醫
前應先上網查詢優良醫院,並主動詢問相關療程與費用。
台北縣獸醫師公會理事長王志朗說,曾有獸醫謊稱寵物罹患焦蟲、心絲蟲等危及生命的疾
病,或刻意不說明收費標準,進行過多無謂的檢查,治療後再向消費者索取不合理費用,
衍生消費糾紛,甚至有詐欺嫌疑。可向動疾所檢舉違規
                                                                                                                       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長蔡宗益建議,獸醫師公會皆訂有相關收費標準,建議消費者診療
前應先主動詢價,但也應尊重獸醫的專業,以免發生糾紛,若發現獸醫違規時,可向動物
                                                                                                     ------------------------------------------
疾病防治所檢舉,電話(02)2959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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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銘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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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http://animal.tccg.gov.tw/page02/p02-03.htm
地址:40877 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28-18號
No.28-18,Sec.1,Wanhe Rd.,Nantun District,Taichung City 40877,Taiwan(R.O.C) 
TEL︰(04)23869420, 23869425 網路電話:0972546250 FAX:(04)23869291

詢問看看這樣的案子有沒有辦法解決

獸醫師法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民法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動物屬於動產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http://www.savh.com.tw/new/companion/paper/9602/1.pdf

http://alicechicho.pixnet.net/blog/post/11076193

http://tw.myblog.yahoo.com/littletiger-941128/article?mid=5723&prev=-2&next=5716&page=1&sc=1

http://www.tcvma.org.tw/application/01.pdf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TopicNum=468199&Key=%AA%DB%A6h%A5q&LinkTo=SearchNameL&Absolute=1



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003/20100314239635.html

http://www.nownews.com/2010/03/15/327-25801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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