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4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cate124
錄影下來<<<證據很重要!!

然後拿證據報警,

報警沒用就PO網<<<(鄉民力量很強大的,人肉搜索!)

有時後,事情要搞大,

才會有人知道自己錯了,

也才會有人知道該正視的問題!!
唉~上次跟友人經過士X夜市,
看到每一家店都有新的小寵物,
年齡我不會看,但都小小隻的,體態也差不多,
當下只有一個想法.....

"該不會都是同一個上游繁殖吧?"
唉~我覺得第二章第十四條很囧...

收容處所可收容或處理下列:
二、 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也就是說,
只要飼主不想養了,就可以隨時丟去收容處所的意思嗎?

看了都心酸,感覺寵物的命都好輕,
可以讓人說要就要,說丟就丟的嗎?
送進收容處所的動物,公告七天沒下文就撲殺耶!
擺明稱了那些不負責任的飼主的意。

雖說這是為了避免飼主隨處棄養,
造成對人類可能的威脅和不安寧,
但總覺得這項法規容易引起爭議。
(唉~覺得人類好自私...)

以上個人見解,
看來法規的改善空間還有好幾大步!
家裡目前的兩隻,
一隻叫"喵喵"~~~~(超級菜XDD)
另一隻叫麥當勞,
因為眉心有個麥當勞的圖樣!!哈~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cate124
圖文版權為貓咪論壇與發文人所共有 | Copyright © 2002-2014 Cat House BBS | 廣告刊登請洽: cathousebbs@gmail.com 或登入後私訊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