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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急急~~因工作的需要,貓咪須送養~~~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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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北部地區認養佈告,
時間 2008-05-30 09:43 A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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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大家幫忙想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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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急急~~因工作的需要,貓咪須送養~~~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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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北部地區認養佈告,
時間 2008-05-25 09:40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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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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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急急~~因工作的需要,貓咪須送養~~~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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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北部地區認養佈告,
時間 2008-05-23 09:45 A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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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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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急急~~因工作的需要,貓咪須送養~~~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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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北部地區認養佈告,
時間 2008-05-22 09:03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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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的年齡分別為4歲,3歲,2歲,1歲.....請各位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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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急急~~因工作的需要,貓咪須送養~~~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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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北部地區認養佈告,
時間 2008-05-22 07:04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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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的需要,家裡的四隻貓咪實在沒辦法再繼續照顧,請各位幫幫忙,可以幫忙領養ㄇ????? 四隻都是米克斯公貓,都已經結紮,三隻橘子虎斑,一隻黑白虎斑,時間急迫,請各位幫幫我!!謝謝 *目前貓咪都在板橋,有需要看貓的話可以直接跟我聯絡,0925313381 阿咪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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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內湖路一段203巷7號前汽車美容店的人行道上有一隻受傷的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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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7-16 12:00 A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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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米達斯在 2006/07/16 00:00am 編輯] 喵喵已經當天使了,在15號的下午5點左右......感謝大家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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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內湖路一段203巷7號前汽車美容店的人行道上有一隻受傷的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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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7-13 03:47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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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的情況不是很樂觀,但是還是請獸醫繼續努力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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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內湖路一段203巷7號前汽車美容店的人行道上有一隻受傷的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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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7-13 11:36 A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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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貓已經在10點左右送到獸醫那邊~~~目前正在觀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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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內湖路一段203巷7號前汽車美容店的人行道上有一隻受傷的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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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7-12 10:06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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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米達斯在 2006/07/12 10:09pm 編輯] 求助~~~在內湖路一段203巷7號前的人行道上,有一隻被車撞的小貓,目前有人是把他放在紙箱裡面,希望有住附近的貓咪救生隊可以前往救助~~~此貓後腿好像已不能行走,而且很兇,希望有能力救助的貓友趕緊去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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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添貓口]第三顆小橘子"茶茶"適應力100%【第四頁有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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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6-04-22 12:40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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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歡迎....(((((因為每次來阿咪都會有新的玩具)))))>>>>>以上為阿咪爸帶替阿咪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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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會後悔]★花蓮的動物醫院遇見超可愛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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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11-29 04:15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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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ia在 2005/11/27 10:41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我真的覺得大家不必這麼生氣耶~~ 本來前面幾頁大家都讚不絕口的醫生 因為幫貓咪去了爪 馬上就變成人面獸心人人喊打的壞人了嗎? ...
請你仔細的研讀"中華民國的動物保護法"而不是用所謂的"外國"經驗.........因為獸醫本身的行為已經觸法了......所以並不是我們說他是壞人,而是他的行為........了解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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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對面的可憐家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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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11-16 07:57 A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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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動物保護法已經通過了...裡面有規定.....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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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會後悔]★花蓮的動物醫院遇見超可愛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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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11-15 08:11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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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 及手術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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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會後悔]★花蓮的動物醫院遇見超可愛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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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11-15 07:55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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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米達斯在 2005/11/15 09:08pm 編輯] 以上的罰則雖然只有罰鍰而已,但我想身為一個獸醫的你也沒有權力決定一個生命的未來(包含去爪)......"只要寵物無攻擊性,無傷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均應尊重其生命並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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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會後悔]★花蓮的動物醫院遇見超可愛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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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不是我的貓,
時間 2005-11-15 07:43 PM,
作者 米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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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花蓮的獸醫仔細研讀一下新公佈的"動物保護法"裡面規定的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包含去爪>.......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將處以一萬元以上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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