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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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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真正關懷生命的人

必然是內心充滿愛 尊重  和 包容 的人

絕對不是製造對立和仇恨   想要用手段傷害別人

愛貓  愛貓  多少是非假此名而行

也許為了2隻貓  追討10萬 沒有什麼困難( 因為有簽協議書)

惡整記者也完全不困難( 利用不負責任的網路暴力)

但是有些自稱愛貓人士的資深動保人士

所賠上的會是社會大部份人的認同和同情

因為在她們身上讓社會大眾看到的

不是愛 憐憫 和尊重

只是口口聲聲的要制裁誰  想把誰怎樣!!

所帶來的是恨和傷害

這根本不是一個關懷生命的人會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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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的意思就是要劉小姐放過程小姐
也要支持劉小姐的人不要再""追殺""程小姐了
好像劉小姐太""理直氣壯"",太""得理不饒人""
這樣會讓社會大部份的人反感

我想不明事理的人是會反感的
但若了解事情經過的人
我想應該不會覺的劉小姐太""理直氣壯"",太""得理不饒人""

我想劉小姐並不是沒有給程小姐其他條路走
劉小姐會這麼生氣、這麼的""得理不饒人""
難道不能說是程小姐的""態度""逼她這麼做的嗎

有人說是劉小姐逼得程小姐沒有工作
那為什麼沒有人說是程小姐逼劉小姐成為一個""得理不饒人""的人呢

每個人都說十萬元不合理
我想問一句,難道""責任""這二個字沒有這個價值嗎
一字千金啊!!
罰責輕重,公道自在人心--
下面引用由lovings2009/09/08 01:30pm 發表的內容:
只是提出意見  參考一下!
(1)優先次序要先清楚!
流浪貓是生命 是有需要被尊重
但人一樣有尊嚴  更應該被尊重
...

『(2)生命的價值不該用錢來講!

如果貓的生命是無價的

根本就不應該使用金錢  做為制裁養貓人的手段( 就算她有過失)

如果一定要用錢來講貓的價值

鄉下一隻貓才10元  2隻要賠10萬  真的不合理( 違反比例原則!)』

哈哈
真好笑
看社會事件就知道
連人的生命都是有價的了
何況是動物

若以交通事故來說
肇事者不是也要賠死亡者很多錢嗎

當然
若你覺的動物的命那比的上人命的話
那又另當別論了

法律、契約的內容
都只是事先嚇阻效用而已
若不會故意真的違法、違約
又怎麼會有心�壓力呢

交通法上說,紅燈不可右轉,還不是很多人無視條款自行右轉的
結果被警察捉到了
你就對警察說,我不知道有這條耶
你覺的警察就會不開單了嗎



下面引用由marchbebebe2009/09/08 06:15am 發表的內容:
那個antoni6841,
請問我就不能愛護人類的同時,也愛護貓嗎,也愛護動物嗎?愛人也愛貓,這樣有衝突嗎?
歐!我知道了,就你的邏輯來說,要先拯救全人類,然後才可以救動物...唱這種高調再容易也不過啊!
依照這  ...


恩~~~
我也覺的他想太多了

不過,這種人命比較重要的想法
是一般大眾所會有的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07 06:10pm 發表的內容:
其實
問題的根本在於
為什麼你送養一隻貓
有資格要叫認養人定
...


有什麼資格???
你這樣的想法實在令人不認同
那就是一種""東西物品是我的,我要如何處理、對待的自私心態""

若是小孩子被虐待了
請問鄰居看到了要不要報警呢
又不是自己家的小孩,
為何我們要去管人家的父母怎麼管教呢
打死、虐待死也都是他人的事啊

送養人會希望收養人可以回報動物的狀況
是因為他們想確定是不是所託非人
只是這樣子的用意
收養人就會陷入精神緊張嗎
那,我想這樣的收養人也不適合養寵物吧

雖然這�是貓咪論譠
但我還是希望大家能看一下這個部落格所寫的這篇文章---德國養狗真不簡單
http://tw.myblog.yahoo.com/jw!77bW9HaZHxSaKMyh8lr4spV5Fg--/article?mid=1208#yarttrk

文章中寫了這樣一段話---""對於愛狗的德國人而言,養狗代表了更多的責任與負擔,而不是只在家裡餵養一隻狗那麼簡單的。""
我覺的是每個養寵物的人--不管是養貓、狗或任何寵物,都應該思考的

台灣真的太自由了
自由到不會尊重生命
自由到認為養寵物的責任是可以隨隨便便的

我想在這�討論的應該是“責任“問題
而不是錢的問題

養小孩不簡單
養寵物一樣不簡單

生命應該是平等的
對於無法發言的弱勢生命
我們不是應該為他們想更多、做更多
嚴苛的法律是一種做法
真的有愛心、有責任的人
應該不是只看到法條的表面
也會看到背後的用意
這也可以讓人們去想清楚
是否真的要負擔一個生命的責任

任何生命都是一個永久的責任
真的應該多想一想





哇~~~好加在有上來看論壇,
不然我也被報導給嚇到了。
我覺的劉小姐應該也找記者把實情寫出來
不然,大多數的人應該會像我一樣被新聞給騙了
將來若有人想要認領寵物
卻又不想簽"契約書"
這樣事情可是會很麻煩的

我看乾脆找"壹週刊"報導
連同那位記者一起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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