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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貓狂行為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精神疾病」?
二、虐貓狂是否構成該法「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應由警察立即護送前往診療?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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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去接受精神治療..那個喪心病狂!!!!
1. 論壇ID :   Charmingbaby   養ㄌ3隻貓ㄉ巧咪
2. 所在地區: 台北縣新店
3. 經常性活動範圍: 新店/東區
4. 聯絡方式 : MSN:baty726@hotmail.com、論壇飛鴿
5. 可提供之幫助/工具: 幫忙拍照、抓貓、臨時中途、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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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點救出剩下ㄉ貓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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