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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imjc1978在 2011/05/30 00:52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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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照片你能不想他嗎?
你能嗎?
你能嗎?
你能嗎?
你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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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ovings2011/03/28 11:50am 發表的內容:
這是最新一次開庭檢官的說法

動保法訂刑事責任
根本就是違反憲法第23條
建議法院應該申請釋憲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動保法有符合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兩項要件
哪裡違憲?

從第10條到第22條所陳述的各項自由沒有一條說中華民國國民有虐待動物的自由


而且檢官說:
沒有證據惡搞別人
這叫做愛護動物嗎?
這根本是侵害人權
動物保護不是踐踏他人的高貴藉口
希望部份動保人士好好思考: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的貓也是認養來的
怎麼沒人來惡搞我?
誰會無聊吃飽撐著花時間精力去跟人打官司
只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貓是死在他手中
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依常理判斷貓的受傷死亡跟他脫不了關係!!

人權並沒有凌駕其他物種的生存權
人必自賤而後人賤之
檢察官的個人見解不能代表全體社會大眾
就好比你的看法對我們來說根本就沒有討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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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該不該執行死刑?
我的見解是

當他侵犯別人的人權同時也放棄了自己的人權

維護人權不能當作扼殺生命的擋箭牌
請你這種衛道人士用用大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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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

靓貓組參賽的喵好少啊....
第一隻貓 - Boxer

送養人叫他大塊仔
因為他是同一胎中身材最壯最大隻的

到我家的第一天跟他玩逗貓棒時
動作就像在打拳擊
所以就取名為Boxer

第二隻貓 - Mia

送養人叫他黑媽媽
因為她是生過一胎的母貓
而我第一時間的聯想就是....

Oh(黑)~Mamma(媽媽) Mia(咪呀)

所以就給她取名叫咪呀(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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