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新發展: 博土的第三庭現場報導(1)
發表人 內容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台北地院一審判博土虐死三隻貓( 妹妹貓  國慶貓 琥珀貓)一年半
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國慶貓 琥珀貓 部份改判無罪  
一年半縮成 三分之一 就是半年

博土再次提起再審
上星期
由他戶籍所在地的台中審理

因為沒有貓屍 沒有貓照片 沒有 醫療紀錄
法院應該會判決無罪

作證的宋蝦方( 就是眼睛失明的那ㄧ個)
已經被檢察官依偽證罪移送偵辦

kittenlover
最愛: 咪塔+一堆臭男生

[Avatar]


等級: 老法王
威望: 1
文章: 10766
註冊時間: 2008-06-28
最近來訪: 2022-01-31
離線

@@~ 天理何在???
傷心
最愛: 弟弟&傻蛋&花花&泡菜&四爺&五爺

[Avatar]


等級: 天王
文章: 24899
註冊時間: 2006-10-19
最近來訪: 2018-04-22
離線

那以後殺了人

說是這人沒有存在價值、沒有財務價值

讓警察找不到屍體

是不是也可以脫罪

靠~真想抓那法官來敲敲腦袋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沒證據本來就不應該栽贓人家

沒錯吧!!

kittenlover
最愛: 咪塔+一堆臭男生

[Avatar]


等級: 老法王
威望: 1
文章: 10766
註冊時間: 2008-06-28
最近來訪: 2022-01-31
離線

[這篇文章最後由kittenlover在 2011/03/17 09:14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ovings2011/03/17 07:35am 發表的內容:
沒證據本來就不應該栽贓人家
沒錯吧!!


你是那個博士本人嗎???
到處po文的動機到底是什麼?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為什麼不是本人就不可以貼?

我的動機就只是提供訊息給關心此案的貓友

我有表達任何偏袒或個人立場嗎??
kittenlover
最愛: 咪塔+一堆臭男生

[Avatar]


等級: 老法王
威望: 1
文章: 10766
註冊時間: 2008-06-28
最近來訪: 2022-01-31
離線

下面引用由lovings2011/03/17 12:10pm 發表的內容:
為什麼不是本人就不可以貼?
我的動機就只是提供訊息給關心此案的貓友
我有表達任何偏袒或個人立場嗎??


上面兩個問題  有任何文字說 非本人不可以貼嗎?
                         有任何文字說 貼文 等同偏袒的意思嘛??

看你的反應..還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咧~~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要看清楚!
我是引用報紙或律師和檢官的說法
不是在發表自己的意見!

上星期的庭的檢官說:( 廣播電台也有播)

博土這個人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虐貓!!

這種案子送到法院只是浪費司法資源

沒有證據法官亂判以後

當事人又上訴

又再判無罪

這不是糟蹋司法嗎??


以下才是我的看法:

虐貓要有證據

沒有證據就別亂指控

別以為亂送法院

就會判刑!!

別以為亂判有罪的  就是好法官

其實法官

只是利用貓友讓自己提高知名度而已

例如: 一審的垃圾法官  羊台青!!
         丟臉的老芋頭法官!!
     
貓友把他寵壞了!!

貓ㄚ
最愛: 陳肥兒、陳皮梅



等級: 大天使
威望: 2
文章: 1830
註冊時間: 2010-07-27
最近來訪: 2019-11-24
離線

叫你閉嘴是沒看到喔
他有沒有你怎麼知道?
同樣的
你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沒有嗎?
一直幫他説話
還來嗆貓友!
有種約出來辯論
給我們看你是否就是李念龍?
不要躲在電腦後面唱高調
你光發言的態度就很令人厭惡
可想見
在真實生活中
是個不受歡迎的人
帶種的話就打電話給我
0958053063陳小姐
我等你!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forksolin
最愛: Miu Miu+sha sha

[Avatar]


等級: 騎士
文章: 58
註冊時間: 2005-06-21
最近來訪: 2012-05-11
離線

沒證據?貓都死多久了?李XX當初急忙搬出台大多久?貓命在臺灣真的不值錢啦
人證都不能當做證據來辦,真不知道該說什麼!!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以下只是摘錄判決書
(廣播電台有播出更深入的)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7年10月8日及同年11月24日,利用
  電腦連線上網至「貓咪論壇」網站,透過其上所留飼主資料
  ,分別於97年10月9日、同年11月27日,向李應助、方雯領
  養收受貓咪各1隻(下稱「國慶貓」、「琥珀貓」)後,於
  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傷害「國慶貓」,致其
  受有嚴重腦水腫及瘀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丟棄於臺
  大圖書館前,經李皓文於同年10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
  ,已據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期日當庭更正)上午10時許,在該
  處發現,送往臺北縣永和市鯨生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術,
  而予以安樂死;復於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
  傷害「琥珀貓」,致其受有後肢遠端開放性骨折、前肢遠端
  骨折及頭、胸部挫傷、肺臟出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
  丟棄於臺大研究生第一宿舍(下稱研一舍)前停車場,經胡
  文綺於同年11月29日凌晨2時許,在該處發現,並通知臺大
  海洋研究所助理洪聖雯協助送往太僕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
  術,而予以安樂死;因認被告涉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
  之違反同條第1項第3款保護規定惡意虐待、傷害動物致動物
  死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李應助、方雯、
  李皓文、洪聖雯等人之證述,及網路留言資料3紙、「國慶
  貓」及「琥珀貓」生前與死後照片、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動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自
  李應助、方雯處收養貓隻各1隻,然堅決否認有何惡意虐待
  、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致死之犯行,辯稱:伊將收
  養之貓隻取名為「可可」、「丹丹」,伊分別將其等放養於
  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李皓文在臺大圖書館前
  撿到受傷的貓隻,不是「可可」,胡文綺在研一舍前停車場
  發現受傷的貓隻,亦不是「丹丹」,將「國慶貓」及「琥珀
  貓」貓屍照片與「可可」、「丹丹」生前照片相互比對,可
  知並非同一隻貓,證人所述貓的特徵都不具有唯一性,李皓
  文、胡文綺發現「國慶貓」、「琥珀貓」時,距被告放養時
  間已相隔2天以上,「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勢可
  能係遭車子撞到,或被其他貓、狗或不明人士所傷,在未有
  任何證據、沒有任何人目擊情況下,存有太多受傷原因之可
  能性,檢察官不能證明死亡貓隻是被告所認養之貓,亦不能
  證明是被告讓貓隻受傷及貓隻因此傷害而造成死亡之結果等
  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李皓文、胡文綺在上址發現受
  有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是否為被告分別向李應
  助、方雯認養取得之貓隻;(二)「國慶貓」、「琥珀貓」被發
  現時身上受有之傷害,是否係遭被告施以虐待、傷害所致。
  茲分述如下: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一)證人李應助、方雯於警詢及原審雖均明確指認卷附「國慶貓
  」、「琥珀貓」屍體照片上之貓隻,分別為其等交付予被告
  飼養之貓隻無訛(見偵查卷第75、78、82頁反面、84、87頁
  、本院卷第59頁反面、63頁反面至64頁),惟其2人指認貓
  隻時,均係以單一之照片為指認,且其等第1次指認貓屍照
  片之時間(李應助於98年3月2日第1次指認、方雯於98年2月
  21日第1次指認),距2人出養貓隻之時間,分別已相隔約5
  個月、3個月之久,再參以李應助於警詢時供稱其係自電腦
  網路得知被告虐貓之事,及方雯於警詢時亦供稱其係經網友
  告知被告有虐貓行為等情(見偵查卷第74頁反面、83頁),
  顯見李應助、方雯於指認貓屍照片前均已得悉被告有虐貓之
  行為,自無法排除渠等主觀上已受此影響、誘導而有錯誤指
  認之可能性,是以,其等指認貓屍照片之過程已有瑕疵。又
  經將卷附李應助、方雯提供之貓咪生前照片與「國慶貓」、
  「琥珀貓」屍體照片,兩兩相互比對之結果,雖然毛色及斑
  紋分佈情狀均大致相同,但因欠缺自各角度所攝之貓隻照片
  ,是無法作全身部位之完整觀察,自亦無法將「不同貓隻」
  之可能性完全加以排除。
(二)縱使上開貓隻同一性已確認無誤(即李皓文、胡文綺發現受
  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係被告所領養之「可可」及
  「丹丹」)。然而,參酌證人李皓文於原審證稱:「(問:
  提示偵查卷第64頁並告以要旨,你在BBS上說這隻貓《指國
  慶貓》出車禍可能有腦水腫的情形,是否如此?)是;(問
  :你怎麼判斷這隻貓可能是車禍造成的?)這是我們帶這隻
  貓去診所,獸醫透過外觀判斷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
  ,及證人洪聖雯於原審證稱:「(問:提示偵查卷第71頁並
  告以要旨,裡面有一個guizmo的代號,這上面有寫說醫生認
  為貓咪《指琥珀貓》是被車撞的,這是你寫的文字嗎?)對
  ;(問:你認為牠是被車撞的還是被虐待的?)我認為沒有
  去解剖,我沒有辦法去確認什麼死因,我認為單憑一個外傷
  ,醫生也不能夠直接認定就是車禍,因為發現的位置離道路
  很遠,我認為它頂多只能判定是一個重擊傷或是撞傷」等語
  (見原審卷第61頁反面),及卷附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動
  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文件之記載(見偵查卷第53至57
  頁),均僅能認定「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害,應
  係遭鈍物(例如車輛)重擊所致。從而,尚難僅因被告曾有
  虐待、傷害「妹妹貓」(即上述有罪部分)或其他貓隻致死
  之行為(被告另涉虐待、傷害本案以外5隻貓咪致死罪嫌,
  業經原審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而遽予推斷「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害亦係被
  告施以虐待或傷害之行為而造成。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三)另觀諸被告關於「可可」(即「國慶貓」)部分,其自承:
  於10月10日近中午時,在總圖書館查資料途中,發現臺階上
  躺著1隻貓,貓的顏色看起來有點像「可可」,但是好像又
  不確定,伊把詢問訊息貼在獸醫系的電子佈告欄,以了解貓
  咪是否已經被人救走,以及後續的處理相關情形等語(見偵
  查卷49頁),核與其在網路PO文內容一致:(1)被告化名dodo
  son上網PO文「請問有沒有人在國慶日中午在獸醫館旁的總
  圖台階撿到貓?請聯絡Ptt的dodoson站內信箱,想了解貓後
  來的情形」。(2)嗣化名catjoelee(貓九李)回信「我是獸
  醫系大二的學生,今天我們的學妹有看到那隻貓,不知道那
  是不是你的貓,因為我看附近沒有主人之類的人物在,於是
  我私自帶它到秀朗國小旁一家獸醫診所……(安樂死),如
  果是你的貓,我真的感到非常難過……」。(3)被告化名之do
  doson則再回覆「我希望和你談談,我想了解整個事情的過
  程,我不怪你,謝謝你,我的手機0000000000,我在系館,
  系館在你的對面而已」(見偵查卷第162至163頁),及關於
  「丹丹」(即「琥珀貓」)部分,被告自承:於11月28日晚
  上,伊在腳踏車停車場前,發現草坪樹下有貓咪在叫,聲似
  哭叫且有外傷,不敢亂動,怕會造成貓咪更大傷害,由於時
  間已經非常晚,臺大動物醫院早已休診,伊想到臺大的關懷
  生命社,應該有緊急救援貓咪的能力,急忙回宿舍借用室友
  電腦,在關懷生命社的社版,貼出求救訊息,希望提供救援
  ,並表達如果需要任何協助可以與其聯絡等語(見偵查卷51
  頁),經核亦與其網路PO文內容相互一致:(1)被告化名Mean
  ings於11月29日凌晨1時54分上網PO文「地點在大一女宿舍
  前方,研一舍前方,靠近圍牆的某棵大樹下,有隻咪咪在哭
  哭,好像被狗狗欺負或摔傷,已經走不動,請立刻救援,再
  遲就完了,救援後有任何需要協助請Mail給我」。(2)經洪聖
  雯化名guizmo回覆後,被告化名之Meanings乃再以標題「請
  聯絡我」回覆「0000000000,也可以傳簡訊給我偶,偶是昨
  天發現咪咪的阿呆,我好擔心牠,牠現在在哪裡?我好想過
  去看看牠,想知道牠現在怎麼了,謝謝!!」(見偵查卷第71
  至72頁)等情,倘若「國慶貓」及「琥珀貓」係遭被告惡意
  虐待、傷害致受重傷後再予棄置,被告掩藏犯行猶恐不及,
  何以會自曝身分並留自己真實之手機號碼供他人聯絡?顯與
  常情相悖。是被告辯稱:伊係將「可可」、「丹丹」分別放
  養於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後即走失等語,即非
  全然無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
  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虐待、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之
  行為,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此部分違反保護規定惡意虐
  待、傷害動物致動物死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
  切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依照前開說
  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
  予勾稽上情,就此部分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難認允洽,被
  告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
  部分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
lovings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08-15
最近來訪: 2011-09-22
離線

這是最新一次開庭檢官的說法

動保法訂刑事責任
根本就是違反憲法第23條
建議法院應該申請釋憲

而且檢官說:

沒有證據惡搞別人

這叫做愛護動物嗎?

這根本是侵害人權

動物保護不是踐踏他人的高貴藉口

希望部份動保人士好好思考:





貓ㄚ
最愛: 陳肥兒、陳皮梅



等級: 大天使
威望: 2
文章: 1830
註冊時間: 2010-07-27
最近來訪: 2019-11-24
離線

有個律師老婆
果然不一樣
你的用意很明顯
意在炫耀逃過法律制裁吧?
你逃不過上天給的報應的
那時候才真的是後悔莫及!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主題服務
Watch 登入會員可以訂閱這個主題
直接前往討論區: 
 
圖文版權為貓咪論壇與發文人所共有 | Copyright © 2002-2014 Cat House BBS | 廣告刊登請洽: cathousebbs@gmail.com 或登入後私訊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