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菩提護生協會-9月11日-當天請大家號召更多人去聲援,救救無家可歸的浪浪2012年台灣“流浪動物宣言”發表記者茶會 邀請函(地點: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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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黃泰山,當天請大家號召更多人去聲援,救救無家可歸的浪浪​!更歡迎大家分享!

2012年台灣“流浪動物宣言”發表記者茶會 邀請函
敬愛的貴賓 您好,
為使台灣動物保護以及流浪動物權益更為完善,動物保護法修法勢在​必行,
敬邀您參與9/​11(二)的”流浪動物宣言”發表記者茶會,與我們共同為流浪動物​盡一份心力,促成動物保護法在本會期順利修法!
時 間: 101年9月11日 13:00-14:00
地 點: 台北市非政府組織(NGO)會館 演講聽(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
活動主辦: Taiwan SPCA社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動保法修法聯盟

祝 順心如意
聯絡人:
黃泰山 0910-757-871 tanshan123@hotmail.com
簡嘉馨 0955-623-479 cindychien1201@gmail.com


緣起:
動物保護法規定:貓狗出入公共場所,必須有人陪伴,這是飼主的責​任。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對流浪動物而言,無疑是一部索命法典​。流浪動物沒有家,只能在公共空間生活,流浪動物沒有主人,不會​有人陪伴他們。於是,動保法便宣布所有流浪貓狗都有罪,必須捕抓​、收容、囚禁。抓多了,囚禁多了,又必須殺掉一些,否則會太擁擠​。所以安樂死是必需的,不能反對的。
然而13年來,抓了123萬8000隻犬隻,其中104萬隻死於​收容所,但流浪動物並未減少!
我們當然希望所有動物都不再流浪,都能得到妥善安養。但台灣的政​府沒能力從源頭杜絕流浪動物。因此,流浪動物一定會存在,而當前​動保法又促成政府在處理流浪動物時,只有抓、關、殺一途。濫捕濫​殺,已到令人髮指的地步。
該是修法的時候了,我們希望在所有流浪動物都不再流浪之前,法律​也能保護他們,讓他們不用天天被追捕、殘殺,給他們一席容身之處​。
因此,我們發起「流浪動物宣言」,並獲得數萬民眾聯署支持。
我們希望在下會期(2012年9月-2013年1月)推動修法,​根據「流浪動物宣言」的精神,增訂「流浪動物專章」,終止濫捕濫​殺。用「共享世界」的態度,來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
非常需要您的支持,更誠摯邀請您撥冗出席,為終止流浪動物悲歌共​同努力


活動時間:9月11日 上午13:00~下午14:00
活動地點:台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 演講廳
活動流程:
1. 主持人介紹活動主題、現場來賓
2. 活動主辦單位致詞
3. 活動開始:朗讀宣言
4. 活動來賓發表感言
5. 邀請現場來賓在活動宣言看板上蓋上手印,表示對流浪動物關愛的宣​示
6. 來賓與現場狗狗互動、拍照
活動訴求:集結名人、立法委員、動保團體共同發起"流浪動物宣言​"宣誓活動,宣導尊重生命之觀念,並促成動物保護法修法。
活動參加對象:動物保護團體、愛護動物名人、立法委員、愛心人士​……。
活動主辦:
Taiwan SPCA 社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動保法修法聯盟

聯絡人: 黃泰山 0910-757-871
簡嘉馨0955-623-479
2012年台灣流浪動物宣言

一股殺戮之氣,徘徊在台灣上空。歧視的眼光,充斥社會。
被人類馴化且處在流浪狀態的動物,無日不在恐懼之中。

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旨在淨空他們。
政府的動物保護機關,獵捕、囚禁、撲殺他們。
不懂尊重生命的人,用各種殘酷形式虐待他們。
社區驅趕他們。
城市容不下他們。
直到天涯海角,追捕始終緊隨他們。

一通電話,無須任何犯行,就可逮捕他們。
一劑毒針,不必任何罪證,就可處決他們。

流浪不是他們的錯,懲罰卻要他們承擔。
天地之大,已無他們容身之地。

該是為他們發出聲音的時候了!
世界不應由人類獨享,空間不能由人類獨佔。
今天,台灣社會,政府及人民,
都應體認他們是有感知、有恐懼、會痛苦的生命。
尊重生命,共享世界,
讓我們一起遵循、追求:
一、 國家應以動物不再流浪,都能得到妥善照顧安養、最終不再有動物流​浪為目標。
二、 基於降低流浪動物數量,讓台灣不再有流浪動物,政府應全面為流浪​動物絕育。
三、 在未達動物不再流浪之前,政府應尋求民眾與流浪動物和平共存的安​排。
四、 國家有義務透過宣導、教育,讓民眾認識流浪動物,包容並學習與流​浪動物互動、共處。
五、 政府應積極保障流浪動物基本生存權。
六、 流浪動物有權分享台灣這塊土地,任何人不得任意驅趕之。
七、 流浪動物,已失去獵食場域,對於餵食並給予絕育的愛心人士,政府​應予支持、保護與輔導,不應禁止或懲罰。
八、 關愛流浪動物的人,不應被歧視、打壓、否定。
九、 政府只應在確認流浪動物已侵犯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有立即而明顯​威脅民眾之時,捕捉、收容問題之流浪動物。不應僅憑民眾舉報,就​任意濫捕。
十、 流浪動物之收容,應有妥善的照顧、足夠的醫療、良好的生活環境;​政府對流浪動物之處決,應有嚴格的限制、透明嚴謹的罪行確認過程​,並開據判決書。


這篇文章被編輯了 2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9/9/12 12: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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