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餵食流浪貓~貓貓跑去其他住戶的院子或屋頂大小便 餵食者就必須受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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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bmw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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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拜託大家給予意見~
重點是餵食流浪貓~貓貓跑去其他住戶的院子或屋頂大小便
餵食者就必須受罰嗎?



警急求助各位貓友~高雄市環保局禁止民眾餵食流浪貓

否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之2及之9

對民眾罰款



檔案附高雄市環保局開單



原因是我母親

在住家附近公廁及自家門口

餵食流浪貓~但餵食完都有清掃乾淨

也請TNR志工幫忙結紮

但有部分沒完成結紮

重點是附近搬來住戶


向環保局檢舉



說餵食浪貓造成環境髒亂
因貓貓會找有土的地方大便

最近有新貓進來找東西吃



2013年12月16號晚上9點左右下大雨
高雄市環保局特地到

我母親餵食流浪貓的地點
表示強制禁止餵食



要我勸我母親
不然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27條之2及之9
要罰2400元



請問粉絲團的朋友
我應該怎麼做?

附加檔案: 環保局欺負流浪貓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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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藤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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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人餵食
所以才會越來越多貓吧

既然是你在餵食 表示你在養牠吧

所以他們也算是你的寵物
他們亂小便
依廢棄物清理法.是這樣處裡沒錯

因為你是 "飼主"

以上是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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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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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餵食流浪貓~貓貓跑去其他住戶的院子或屋頂大小便,餵食者就必須受罰嗎?
A:是否受罰,當視告發單位之告發事實及法源依據.
本件告發事實為:於屋外餵食流浪貓致污染附近環境衛生,(?)立即清除餵食物.
法源依據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第2款: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第9款: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何謂指定清除地區,依同法第3條: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高雄市政府公告:本府100年8月8日高市府四維環衛字第1000085885號公告:
主旨:公告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家戶垃圾)指定清除地區。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第5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高雄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所轄之行政區域。二、本公告溯及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另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表所示:
違反該法第27條第2款之事由有兩項,分別為:
住戶修建房屋,堆置建材、廢料、泥漿,污染路面、水溝。或是任意棄置垃圾。
違反同條第9款之事由則為: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同母法)。
而處分(裁罰)金額,依該表可知,無論是第2款前項或第9款事由,同為新台幣2400元.

綜合上開說明,滋有疑義者為:
(1)告發事實欄中的"致污染..."一詞,即代表認定行為(餵食)與結果(污染)有因果關係存在,
稍具法律因果關係概念者皆知,前述因果關係不但難以舉證,就算舉證,亦更難以確認其關聯性.
所以小弟不才,不知開單官員接獲怎樣的檢舉證據,並依怎樣的裁量心證去作認定;
且剛才搜尋了近二小時,始終找不到依該條款開罰的案例(原因應為上述).
本人合理懷疑此件是否為開先例之舉,藉此宣示高市政府對流浪動物敵對的態度(菊姐,踹共)?
(2)適用法條有兩款,分別屬不同事項之規定,故應分別視之使用.
然天才官員竟將牛頭接上馬尾,且依裁罰基準表可知,本件事實完全不屬第2款所舉違規事由,為何引用?
(3)較合理卻有爭議空間的,為第9款中對飼養禽畜的解釋,是否其範圍有包括流浪動物?

個人的看法應是不包括,此可從以下數點觀之:
(1)從字面文義為"餵養"非"餵食"可知,應將範圍限縮在動保法所稱之"寵物",亦即有人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從動保法的立法目的可知,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才有此立法,哪來其他法律來作矛盾性對抗?
(3)由行政法的原理觀之,之所以有規範及裁罰,乃是規範行為人(義務人)對危害源的發生課予監督管控義務,
故此行政法上義務並非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危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而承擔責任,
而係因為對發生危害之物具有事實管領力而負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226號判決
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66號判決參照)而流浪動物四處討食行蹤難以捉摸,何來的事實管領力?
(4)如果有包括流浪動物,為何要另外制訂「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來規範任意餵養流浪動物製造髒亂的條款?
豈不疊床架屋、自打嘴巴?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s/list/149060.page
此惡法不但背離人民情感且與母法有牴觸之虞而胎死議會中,難道市府仍不死心,要借屍還魂?
到底是高雄市政府搬不上檯面的政策,還是底下官員私揣上意(菊姐,踹共)?

2.我應該怎麼做?
A:此已涉及個案行為人恐遭行政罰開鍘之風險,旁人在未知人事全貌下,無從亦不宜作出建議,
本人僅就版大內文所述與社會議題有關者,提出自己見解及分析,如何應對且看當事人盤算為何,恕難介入.
至於上開言論,則對我自己所言負全責,對了!我也住左營,且有在門口餵食浪貓,歡迎環保局依法告發!!
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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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藤昊 wrote:因為有人餵食
所以才會越來越多貓吧

既然是你在餵食 表示你在養牠吧

所以他們也算是你的寵物
他們亂小便
依廢棄物清理法.是這樣處裡沒錯

因為你是 "飼主"

以上是個人觀點

如果說餵食=餵養=飼主的論述成立,
那麼依動保法相關規定,飼主對寵物=流浪動物的保護義務有下列規範: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曾餵食過流浪動物者,都得準備一筆罰款預備金等著動保處人員上門開單?
因為有哪位餵食者,可做到不違反上開規定?
相對的,若此解釋可通,動保法擺在那裡也已數年卻未見開罰,主管機關是擺明在瀆職嗎?

個人見解~
先前農委會請到號稱"少年法之父"(去他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李大教授,
硬要將"餵食者"與"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劃上等號,結果只是突顯法律人的無知,
或許諱於動保人士的反彈,隨後又補述到:「餵養者構成飼主,必須有主客觀條件:
客觀要件如犬隻的特定、領域性、餵養以及人犬互動等,至於主觀要素則是行為人必須
知悉自己在領管犬隻,並可影響其行徑。」(此段有解釋等於沒解釋之文,節錄自黃泰山FB-
給農委會陳保基主委的一封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9%BB%83%E6%B3%B0%E5%B1%B1/%E7%B5%A6%E8%BE%B2%E5%A7%94%E6%9C%83%E9%99%B3%E4%BF%9D%E5%9F%BA%E4%B8%BB%E5%A7%94%E7%9A%84%E4%B8%80%E5%B0%81%E4%BF%A1/553365281358379
由此可知,主管機關瞎掰餵食者即視同飼主一說已破功,吾等還須隨之起舞嗎?
lunantsu
最愛: 阿醜 阿帥 阿噗 噗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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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爸你認識李大教授?
我們不會是同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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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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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建時代法治天下以來
立法往往在於目的不在於合情理
想在南宋時
"莫須有"也能當罪由成立
{"莫須有"為南宋時期中古漢語的口語,原意為「難道沒有」、「應該有」}
其目地在鏟除[想把北方可能尚在人世的前皇帝迎回來]的岳飛

小人找捷逕一勞永逸
君子不斷增加自己責任

--------
很多工業污染在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都有目共睹
但是地方政府甚至中央卻為地方經濟半睜眼頂多小罰任其發展
到後來嚴重到全國人民輿論皆嘩然
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便欲著手高額索賠
彷如污染越嚴重可讓政府獲利越多
簡直政府是拿國土當籌碼玩
molly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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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住家外面放置幾個貓砂盆勒??
這樣那些貓就不會在別人家屋頂上便便了

ps.該住戶有提供因為您的餵食導致貓咪在他家屋頂便便的相關證明嗎??
jeir
最愛: 斑斑賓賓白小咪雙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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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恕刪。

說真的 我覺得是很棘手 如果你有攝錄影機 當然也可以鎮定地繼續餵你的貓 鎮定地請家人拍下對方在乾淨地下逕自開單的情形 順便拍到他的簽名
然後針對有經驗的網友所說的 去主張這張罰單無效

或者脫產 這是之前有人說過的

但是我覺得民怨是很難解決的

第一篇文章您提到 您的新鄰居很不友善 拿著掃把 他說 別戶拿你們沒辦法 但是我...blablabla...表示民怨形成 或者在他來之前 大家默許 或者在他來之後 他跟別人聊天 你一言我一語 把貓的髒亂歸咎在您身上 (即使您掃得乾乾淨淨 但其他人不配合) 開始形成所謂的民怨(到底是他一個人不滿還是很多人不滿 這個可以先搞清楚) 不知內情的人 當然把矛頭指向可以找得到的餵貓戶

如果是我 我會在髒亂處地板附近貼紙條上加防水膠帶 表示自己也是餵貓戶 留下一些溝通方式(不一定要用你主要手機 可以用備用的手機號碼)希望跟對方溝通一下 拜託不要餵完貓就跑 要清理 問問他的時間地點 以後看能否繼續溝通 跟對方協調 慢慢改善他這種餵了就跑的惡習 不要把問題留給無辜的你

如果找不到人也溝通無效 那您就比較辛苦

跟鄰居之間有些往來嗎?大家是真得很怨嘆還是只有幾戶比較激進?如果是我
看到浪貓在我屋簷上大小便 無法處理 我也會很生氣 有人說擺幾個貓砂盆是一個辦法 但是似乎也這更坐實了您就是餵貓者的立場..


**********

以前我住在永和某個乾淨安靜的巷道 有個停車場總是停著三三兩兩的車子
車也不擁擠 三四隻已經結紮過的貓兒總會在車頂上悠閒曬太陽 是美好的風景 但是一年多後等我搬走 再回去時 餵貓的鄰居(那兒沒人找麻煩)跟我說 好奇怪 那幾隻貓已經通通不見了.

我想應該是忍很久的車主受不了少許刮痕 做了些事情讓貓消失.

**********

之後 偶爾參加一場座談會 朱天心朱天文她們提到 他們當初一開始餵貓紮貓時 也是一直看清潔隊員的白眼 是到後來日子久了 清潔隊員看到他們真的是每天這樣不停地為著浪貓努力 深受感動(原話是看她們可憐) 後來也幫他們一把(怎樣幫法沒有說 但總之是沒有為難他們)

我想她們會採取柔性措施 自己能做好的部份持續努力不懈地做好 而不是採取跟公權力抗爭的態度 一定有她們自己背後的一套完整思路 .

整個脫產 讓別人去開單無效 也是一種做法 論壇上幾個餵貓貓友都是很有辦法的 但這種辦法 似乎是無法解除「民怨」這一塊的.

針對您的問題:餵食流浪貓~貓貓跑去其他住戶的院子或屋頂大小便 餵食者就必須受罰嗎?

對於一個愛貓 但也能理解被浪貓叫春或在花園土裡大小便順便啃點植物者的痛苦的我, 我對您的問題沒有答案.但我認為對於流浪動物沒有感覺 沒有感情的人而言 環境遭受浪貓的汙染(針對貓大便 不要扯到鴿子什麼的 我想鄰居還有眼分清楚鴿子便跟貓大便)自然會去找餵貓者抱怨 這是很自然的事情

至少他現在還衝著人來 先用言語溝通了, 沒有直接對貓下手. 我說的親身經歷是 ,那些看似溫文什麼抱怨都不出的高知識份子, 忍了很久後也不知道用什麼方式, 讓那些麻煩的貓咪全部消失.

我個人覺得, 如果發文者受到論壇上的一些言論影響認為, 沒關係我餵我的 我掃我的 你要怎樣都拿我沒辦法 這也是一個暫時有效的方式 但這不是最好解決問題跟保護貓咪的方式.

至少我覺得 你可以跟別人說:歹勢,那個真的不是我餵的,我也找不到是誰,但我都有清乾淨。如果他繼續抱怨 至少您先耐心傾聽完對方的不滿 讓他抱怨完再說:我也很頭痛,也在想辦法(釋出善意)。而不是採取對立的方式在言語上繼續衝突 讓不喜歡貓的人更加生氣 到哪一天您的家人又受到恐嚇或貓兒有危險 (有人會說到時候 貓咪掛了 再去抓對方 ....但悲劇都造成了 )

而且抱怨的人會覺得 是餵貓的人在欺負他們 竟然連請出環保局來開單也拿他們沒辦法 這是什麼天理(就像您站在自己的立場認為 那些不是我弄髒的 竟開我的單 這是什麼天理)

彼此一直處在對立的思路上 問題永無解決之日.

如果對立的氣氛一直繼續 對方可能忍到哪一天 加上新仇舊恨或自己工作不順或跟太太吵架 一怒之下做出什麼不理性的事情 遭殃的是貓兒甚至您的家人(有人可能會說那正好去拍他殺貓證據之類的...問題是事情都發生了!)


慢慢繼續徵人來幫忙捉貓吧. 好好思考一下.到底怎樣的言論, 怎樣的思考模式對您自己 您的家人 您關心的貓兒有幫助. 幫助流浪貓總要付出代價.

安置貓砂盆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這篇文章被編輯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12/30/13 2:32 AM
咕咕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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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碰到那些人很麻煩的!我也因有人撿舉被開勸導單!我也是餵完都有收乾淨!我打電話到環保派出所問, 服務人員是説:只要沒有污染環境衛生的事實,就沒有關係! 而且就算你沒餵,牠們也會大小便吧!?
molly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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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志工來抓貓吧!!
有打晶片的話被抓到收容所還是會收到通知的

既然越餵有越多貓出現,大概就是您住的地方食物不足才會往您餵食的地方聚集
在鄉下老家有浪貓為了吃飯穿過兩片田地(非常大喔),三條馬路就是為了到我家吃飯...

既然是鄰居還是不要破壞雙方的關係比較好,如果跟您的鄰居解釋,因為您覺得浪貓發情很吵,所以找志工來抓,或許是這樣導致那些落網的貓咪回家時剛好便便在鄰居家屋頂,為了不要造成鄰居的不便,您以後會在您家門口放置貓砂盆,讓那些結紮完要回家的貓咪先在我家解放完再走??
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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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放貓砂盆~順便錄影存證喔~~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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