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注意這個認養人』虐貓竟然還敢控告送貓人(文章已到極限請勿再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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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女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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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winniesa2005/06/21 11:24am 發表的內容:
噗  噗噗  你把我想說的說出來了......


我想他也是想幫忙~如果有不對或缺失大家討論一下就好了~
愛貓人鼻要分裂@@
軒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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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
       、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
           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 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
      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章. 行政監督 >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

                         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
      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責>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
      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
      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博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
         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

                                     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
         職務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

                                   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

                                   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之:

      一、 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

                                    方式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
        手術者。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

                                   物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

                                    物者。


      六、 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
        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 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

                                     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

                           得自行繁殖。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
       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qu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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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qucks在 2005/06/21 11:51am 編輯]

不懂,明明表現出來就是愛貓人,為啥會做出這種缺德事,前面後面不一樣的人了不起啊!!
貓咪是無辜的說,怎麼這麼狠,還是你覺得野貓不是貓?!
一句話

你會有報應的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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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可女夭2005/06/21 11:46am 發表的內容:
我想他也是想幫忙~如果有不對或缺失大家討論一下就好了~
愛貓人鼻要分裂@@

噗  到是沒有分裂啦

我也很肯定他想幫忙的新捏

只是不希望大家在訊息充斥的時候反而被誤導唷
yixw73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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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看愈生氣
把那對賤人的姓名  照片  電話給我
我來公佈好了
反正我長年都在海外
很少回台灣
看那對賤人怎麼告我

而且
自己做了虧心事
還敢厚顏無恥的告我嗎??
zu
最愛: 心肝寶貝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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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天看到今天..該罵的大家都罵完了..

我和yun一樣..更想聽聽這對情侶地說法..

我想你們一定有在看這些文章..

而你們選擇悶不吭聲..

代表你們是默認?還是怎樣?

如果真的如你們所說的..

你們是"愛"貓人..那請出來為自己說話好嗎?

如果覺得在論壇上講不夠看..

下面引用由bonta2005/06/21 11:10am 發表的內容:
把消息放出去.. 看能不能有記者去採訪一下
在上法院之前,社會與周遭的語論應該可以給他們極大的壓力

要上電視也是可以請人幫忙啦!!
軒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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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問了我律師朋友
她說如果有法令規定說虐貓可以控告或求償...
我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去告他!!

台灣不像國外有很多動保員在保護這些動物

如果是國外早就抓去坐牢了!

很感嘆台灣不如國外!
Ag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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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後,我有好大的感觸
因為這個領養人這樣,變成了以後要領養的人多了很多手續
我不是說很多手續不好,真的!!如果能多保護貓咪,我很贊成
我只是想到當初我要認養我家的喵喵時
我一開始是主動和送養人電話聯絡,然後從送養人那邊得知喵喵的目前健康情形
自己也做一點功課, 像是貓乾乾吃什麼的、貓砂用什麼的等
見面那天我也是直接把貓咪帶回家,她還送了我一堆東西
接下來一到二星期我有主動寫信和送養人聯絡,告訴她喵喵的情況
之後…就很少和送養人聯絡了(大概聯絡的次數不到二十次吧)

從頭到尾送養人沒有和我要任何資料或是寫下什麼的
可是我一直深信,那是送養人真正相信我會好好照顧喵喵,所以她很放心
因此我也要好好照顧喵喵,讓喵喵完全融入我的生活裡(應該是我融入他的生活中才對)
而剛接回來時,喵喵的健康情況不大好,所以我會一直和送養人聯絡
請教她該怎麼讓喵喵好得更快
然後居家環境該怎麼弄才不會讓喵喵又再度生病
或許是這樣,所以現在送養人很放心我吧

但我想說的是
今天如果是我要養喵喵,但是發生了這件事,我想我能養到貓的可能性又更低了
那樣的話,對像我這樣的人來說,就很…我不懂我在說什麼了啦
就是一個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意思就對了
希望大家不要來罵我
kaorh
最愛: 尼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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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gnus2005/06/21 12:31pm 發表的內容:
看到這篇後,我有好大的感觸
因為這個領養人這樣,變成了以後要領養的人多了很多手續
我不是說很多手續不好,真的!!如果能多保護貓咪,我很贊成  
我只是想到當初我要認養我家的喵喵時
...

沒人會罵你吧,對於殷殷期待能夠領養到貓咪的人來說
出現這種虐貓的傢伙,領養之路可能又要稍微長一點了.............

針對此事而言,我覺得所有欲認養人都是受害者..................
viertel
最愛: 貪睡妹妹↓& 暴走小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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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gnus2005/06/21 12:31pm 發表的內容:
看到這篇後,我有好大的感觸
因為這個領養人這樣,變成了以後要領養的人多了很多手續
我不是說很多手續不好,真的!!如果能多保護貓咪,我很贊成  
我只是想到當初我要認養我家的喵喵時
...


我想沒有人會責罵你的。
但是有一點請你要記的,雖然手續是多了很多,但是這是為了貓咪好!
每個送養人都希望,自己ㄋㄟ大的貓咪,可以過另一個讓人疼愛的生活
我想,只要是像你一樣喜愛貓的人,應該是不會計較這些手續的吧!
畢竟貓是我們生活的一部份,我們卻是貓的~~~~~~全•世•界!!
以上!m(_ _)m
Agnus
最愛: 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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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viertel2005/06/21 12:39pm 發表的內容:
我想沒有人會責罵你的。
但是有一點請你要記的,雖然手續是多了很多,但是這是為了貓咪好!
每個送養人都希望,自己ㄋㄟ大的貓咪,可以過另一個讓人疼愛的生活
我想,只要是像你一樣喜愛貓的人,應該是不會計較? ...

嗯嗯
我會記住的
我只是想到之前自己養喵喵時的情況和現在的情況相比而已
而且我知道是為了喵喵好,這是必要的程序
因為就連去收容所認養,也是要這些必要的程序
我真的知道這件事
欺善怕惡的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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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份了
真該讓這爛人體驗被虐的感覺
怒∼∼
大怒∼∼
狂怒ing∼∼
小玲子
最愛: 寶貝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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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只想知道點點目前好嗎~牠恢復健康沒~
能否再po牠目前的模樣~
至於那對連豬狗不如的東西~天會收拾的~現世報在現在來的蠻快的~
欺善怕惡的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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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貓2005/06/20 11:46am 發表的內容:
這幾天在醫治點點的時候
醫生都會忍不住的一直掉眼淚
她把每一隻撿來的流浪貓     都當成自己的小孩在照顧
養的白白胖胖
...


真是位好醫生
可以請問這位醫生在那嗎?
真想認識這位好醫生


最近幫一隻小黑貓找到主人
他住在板橋與樹林相連處
想順便幫小貓找個好醫生
欺善怕惡的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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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欺善怕惡的喵在 2005/06/21 01:11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5/06/20 12:02pm 發表的內容:
本來這對情侶      還因為顧忌到當初有簽認養切結書
害怕醫生會控告他們
所以願意照切結書上的規定
賠償一萬元及點點的醫藥費
...


要告醫生不見得會輸
若真告上法院的話
我請我在高等法院的同學介紹律師給他
絕對要對方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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