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kreisler...  .Pola86  你們2個給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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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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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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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pola86在 2010/08/05 03:2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a10836362010/08/04 08:19pm 發表的內容: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7&topic=3946&start=15&show=0
我是a1083636的老公  上次分售飼料的事情我想不到你記恨到現在  
我老婆已經跟你解釋過那不是他整你的  為什麼你一直不願意放過我們
我一直警告我老婆不要在接觸貓咪論壇   我家從2月份家裡網路就停用了
上次你跟我老婆說你全家都挺你   我不是不挺我老婆   是不想理會這種事

k大:你一直在網路上散播謠言  說我家是貓販  繁殖場  我們跟你根本不認識  
請問你是從哪聽來的?

我老婆把我家住址跟電話都公佈在網路上了  我們等了你3天  你一直沒有親自登門道歉
你已經嚴重損害我們的名譽   汙辱我們的人格
你絕對要給我們一個交代  把這件事做個解決
你不給我登門道歉   就再網路上公開道歉  告訴大家這件事情事誤會一場

小甄:你在胡鬧下去  我會去你家樓下等你先生下班  請他好好約束你  


下面引用由a10836362010/08/05 02:32pm 發表的內容:
POLA86..
感謝妳提出法律訴訟
我等等就會去警察局
看是你站的住腳還是我


一切 就靜待司法處理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為公訴罪 若是提告後 將不是我能撤回
我對貓咪都未如此絕情 更何況是對人
如果您要如此咄咄逼人
為了我的安全
到時一切 就只能靜待司法處理  
我會靜觀其變 審慎考慮是否提告  請自重
format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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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無聊喔.................
(我是閒雜人等來湊熱鬧的)
lingchuon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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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絕對不是繁殖場或者貓販
我之前有抓到一隻小幼貓
但是苦無奶貓
到了這論壇發文之後
原po馬上打電話給我說他願意分口奶給我撿到的幼貓喝
但是很不幸,小貓得貓溫走了
原po當下也很傷心  馬上打電話給我知道
------------------------
之後原po有送我一支健康的小貓飼養!!
現在小貓快變成大貓了
還不是一樣頭好壯壯

我之前長去原PO那裡
他那邊的貓每支都很健康很好動

只想說!
想在那邊造謠的
就止了吧!!!


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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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清者自清..
聽過好事多磨吧, 被污辱的痛苦我可以體會因為是過來人..
至於那句 "你在胡鬧下去  我會去你家樓下等你先生下班  請他好好約束你..."
應該不至於達到令人心生恐懼因為加上了等你先生約束等語.., 這算善意提醒跟警告;
奉勸2位和解吧, 如果自認是愛貓人搞不好是誤會一場, 錯的道歉對的自清時間總會證明一切的..

養貓只有一個重點.就是有心; 有心就會去尋找知識跟建議, 把貓當孩子就沒有太多理由,有誰會因為親人反對就把孩子丟給別人或馬路的?
文凡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watertaiwan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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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不用擔心恐嚇的法律問題
現在網路能夠搜尋到法院服務電話、律師事務所部落格等等
包括你若想提告這些,都能諮詢

同理,pola86除了上述諮詢方法,還可找kreisler諮商,他提過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5&topic=6849&start=15
bra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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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跟這兩人飛鴿警告嗎?
如果沒反應就直接找電信警察提告啊,根本不需要PO這主題上來啊!
pol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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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我想請問發言的me brad4
這篇不知道 成不成立? (當然不只這篇 其他保留中)
我已經請教過台北市刑警大隊
不好意思 這是絕對成立的
這屬於公訴罪  一但提告後  不是像民事能撤回
提告後 檢方將主動偵查
不知二位 還有何高見?

下面引用由brad42010/08/06 11:32am 發表的內容:
有先跟這兩人飛鴿警告嗎?
如果沒反應就直接找電信警察提告啊,根本不需要PO這主題上來啊!

若我pola86有任何話語 攻擊到a1083636  a1073636
歡迎大家引用

請多善用搜尋系統
誰是誰非 就一清二楚
綾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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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綾乃在 2010/08/06 11:31pm 編輯]

引用法律不要只節錄一段唷...

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之犯罪預防宣導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犯罪之方法手段而言,較常見者可歸納如下:千面人恐嚇取財:於著名品牌的食品下毒,再以書信或電話恐嚇廠商交出鉅款,否則繼續下毒,使廠商生意失敗受損。
以爆炸恐嚇取財:犯罪人以放置爆裂物為要脅手段,恐嚇廠商交付金錢,例如歹徒恐嚇航空公司,宣稱在飛機上放置爆裂物,或於麥當勞漢堡店放置爆裂物,恐嚇廠商付錢。
仙人跳:以情色為餌,再向被害人恐嚇交付遮羞金。
委託幫派份子討債:因債務無法討回,委託幫派流氓以恐嚇安全手段取回債款,而幫派流氓份子異常以恐嚇方式索討賭債。 其他例如以縱火或加害被害人之身分、財產或名譽等方式,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
恐嚇取財犯罪可能造成被害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威脅,並以形成潛在的精神及心理的威脅及傷害,因此事後之妥善處理固然重要,但是事前之預防更值得重視。預防之參考措施臚列如下:
學校之預防作為學生是被害人職業中為最多的一種,因此在校園中應有妥善之預防犯罪行為,強化道德教育之效能,注重法治教育及生活教育,並有效對學生之行為進行監督,應可減少犯罪發生之機會。如果學生間彼此有恐嚇犯罪之發生,學校應立即介入妥善處理,並尋求警政單位、家長及少年輔導單位協助,對於校外人士侵入校園恐嚇學生者,應即處理或報警協助,明快處理,不僅能促使改善校園安全,更能遏止犯罪之再發生。
個人之預防作為歹徒為了遂行恐嚇取財之目的,通常會尋找各種藉口理由,或掌握被害人之弱點或過失,藉機勒索敲詐,因此,平時應避免與言行放蕩者之犯罪高危險群交往,例如地痞流氓、犯罪前科者、幫派份子、放高利貸者、或賭徒等。同時,謹守錢財不露白之原則,不宣揚自己的財富及收入情形,並避免與他人有財物或其他糾紛,行為磊落,不投機,不取巧,生活型態正常,與人交往有誠信當可減低被害之機率。最重要者,提昇自己被害的意識,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及財物的保管,自然可免去許多麻煩與被害。 以上資料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訊網



趣談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恐嚇個人之威脅行為,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之恐嚇內容通知他人,使人因此而心生畏懼。恐嚇行為必須行為人「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其心生畏懼,才符合「恐嚇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為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恐嚇個人之故意」。


或許你覺得你有產生畏懼...但只要對方沒明言說出什麼要打你.要殺你..要你給他錢的...主觀構成要件很難成立吧..


那個某人說你欠打那句...
如果真的要解讀的話..也能說是一時生氣口不擇言....
就像我們生氣時會對某些人事物發聛氣...罵三字經一樣吧...總不能說某人罵x你良...他就真的是要去x你老娘吧..

HaYa 2OO8~20l8/4/1永遠想你
bra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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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ola862010/08/06 04:18pm 發表的內容:
(img686.imageshack.us/img686/9273/66748953.png)
換我想請問發言的me brad4
這篇不知道 成不成立? (當然不只這篇 其他保留中)
我已經請教過台北市刑警大隊
...

證據保留下來,那就直接提告啊!
jojoo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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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雙方都在斷章取義~

都抓著雙方的錯誤文字~

在玩文字遊戲~@@

況且有真正的確定原PO是貓販嗎?

如果不是~

那pola86和 kreisler 不就一開始就是毀謗?

事情有先查過嗎?

有時事情根本就是誤會~

不需要這麼的大驚小怪阿~

心平氣和的~事情都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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