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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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認養來的貓咪,如果原送養人要回,你們還不還?!?!
還,如果原飼主苦苦唉求,雖也愛牠但他們的感情也是牢不可破的....為了貓咪幸福就還了吧~~~ 48% 164 票
不還,都有感情了,寧願翻臉也不還.... 52% 176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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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內容
line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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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ay2410tw2005/08/02 11:37am 發表的內容:
可以   只要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
換言之  只有這個才能有法律效用
同樣的  只要它有被做這個東西
...


對於"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這個說法,您可否指明這是誰的見解?是中央、縣市主管機關的函釋呢,還是您個人的看法?因為我看了幾次動保法、施行細則,和農委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都看不出來有支持這個說法的依據。寵物飼主在法定期間內,或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去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僅生受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的行政責任,條文上仍稱其為"飼主",似乎沒有讓未辦理登記的寵物主因而失去該物所有權的意旨。而如果動保法沒有對寵物所有權是否因有無登記做特別處理,就應該回歸適用民法關於動產的規定。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遺失人對於遺失物自遺失之日起,二年之內,得向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就連不動產無合法權源經移轉登記,在無例外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如發生第三人信賴登記善意受讓),原所有人尚且可訴請塗銷登記,何況是貓咪?當然,能否證明確係其物,是訴訟程序上另一個重要的問題。

今天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那麼複雜,姑且不論來接洽還貓的人是否真為原飼主,原發文者也已經把自己並非貓咪原飼主的事實講明了,這也正是她困擾的原因。在這論壇上,排除一些心口不一者,大多數的人想必是願意對貓咪付出比常人們還要多一點的愛心的人,不說別的,能拋棄大多數人飼養寵物的重點:皮相之美,而願意照顧外型不討喜且為數眾多的米克斯,就已經是不容易了。能讓人如此困擾的貓,想必是十分可愛吧,將心比心,失主若也為這份可愛吸引,那不也是位愛貓人嗎?果真想留下牠,不妨先多方確認對方就是原飼主,再與對方好好談,如果對方對貓咪的走失該負責,也可以在這時候提出來,看看他的反應。您也可以表示要對方負責這段期間的膳食醫療費用,我想這時候對方若無法接受一個合理的數字,說有多愛貓也是有限,搞不好還會自行放棄追回。這就不用對簿公堂了。我不是說您希罕那些錢,而是一種可以採用的試探方式,可以幫助你做決定。這是在良心上不會說不過去的方法。用登記的方式,是可以造成對方取回貓咪的技術上難度,可這麼一來,對方若是一個因小過讓貓走失的愛貓人,豈不會為此所苦?換做是我,我絕不樂見有人會以此手段對待我。

我沒有討戰或充什麼正義使者的意思,只是古人說訟終則凶,有它一定的道理在,倒不是鼓勵人一味的和稀泥。能各退一步講道理解決的事,就不必這麼挑法律這條嚴厲且勞費的路解決。這是個人的一點建議。
cheet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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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2005/08/02 09:19am 發表的內容:
要詳細一點的細節才能決定........
比方說,對方怎麼認定你的貓是他之前的貓??
他丟貓跟你撿到貓開始養差了多久??
你撿到的貓養到現在多久了??
...

沒錯沒錯,真的是要看情況
不過我假設對方是很好的
所以投了第1項
faceto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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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的 如果我撿到 我會還
我家的貓有失蹤過(雖然是在自己家失蹤...)
但是當時並不知道 以為他跑出去了
我多怕人家撿到不肯還給我...還一直在想贖金要調到多少...
好加在找到了  
那種心情真的不好受....
如果真的確認是對方的貓咪 我絕對會還...將心比心

faceto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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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yli2005/08/02 04:03pm 發表的內容:
不管是為什麼原因
會第一次把貓咪送養
就會有第二次
這樣對貓咪來說
...

對方並沒有把貓送養吧..
好像是貓是走失的
有時後做了再多的防範
還是會有不可預期的意外發生..
例如走失...
cec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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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誤會 烏龍一件 拉風確定還是我的貓了 謝謝大家關心 ^_^
小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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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ecilia2005/08/02 10:57pm 發表的內容:
誤會誤會 烏龍一件 拉風確定還是我的貓了 謝謝大家關心 ^_^

恭喜恭喜喔∼

小賢豆豆媽(王瓊賢)
sharo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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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會還,試想,如果有天,我心血來潮,帶咪咪出去散步
結果她可能不小心被嚇到而跑掉,我會哭死,萬一找了好久都沒有消息,
後來才發現有好心人撿到,卻不還我,
我真的會很難過的,搞不好,半夜偷偷溜進他家,把我心愛的咪咪
帶回家。。。。
所以我覺得要清楚之前的主人,是為什麼會把貓貓弄丟
可以看看貓貓對原主人的反應,總之希望雙方都有美好的結果
加油了!!
sharo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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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恭喜了!!
xxcca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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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  (幫妳放煙火慶祝一下  ****)
那還真是好加在~~
恭喜妳囉  ^^
還好不用跟拉風分開  ^^
faceto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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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是烏龍^^"....
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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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當初既然要送養,就是放棄了~~~
沒道理現在可以養了就要回去~~~
may241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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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2410tw在 2005/08/03 12:0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nelover2005/08/02 07:44pm 發表的內容:
對於"它沒被寵物登記與晶片 在法律上就沒有主人"這個說法,您可否指明這是誰的見解?是中央、縣市主管機關的函釋呢,還是您個人的看法?因為我看了幾次動保法、施行細則,和農委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 ...


先謝謝指教  

我的資訊來源是之前的獸醫說法還有動保團體那邊的資訊

換言之  是目前一些實務狀況下產生的做法

並不是有去查了所謂真正的法律條文與施行細則才做的發言

這個可能是證據力不夠的地方 ^^


但寵物登記與晶片登記  畢竟是對飼主(不管前後任)與貓的最好保障

總是各人有各人的立場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具有法效性)  

撿來的貓後有飼主 前主要回  雙方爭執不下  這樣的戲碼只會越演越亂


當然您說的以上種種  很有道理

只是誰要去仲裁貓咪的問題呢  程序上的問題並非很容易克服

沒有明確的文件證明 要怎麼上法院又怎麼舉證


往往實務與理論之間都會有所間隔

不知依您高見  

若不提出這些文件

要怎麼樣才能證明自己是貓咪的主人而可以被採信呢

所以依我的愚見或許在現成作法中寵物登記與晶片是最快最明確的證明吧 ^^



當然啦  我不是專業的動檢所的人(承辦業務者)或是獸醫等等的  

或許問他們會更準確吧~~

若有知道相關法規的貓友  可否教導一下在法律上怎麼證明自己是貓咪的主人呢  

非常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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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十九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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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
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

主  旨: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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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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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二二一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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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有公告貓咪"應"辦理登記啦

可是是否如前面大大所說  沒有規定公告的動物就回歸民法呢 ? @@

但貓是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也所以可以做寵物登記啊   只是沒有被公告是"應"而已吧...........

難道就不能適用寵物登記管理方法 ?  這個.......

不然獸醫在登記幹麻呢    寵物登記是要收費的....每隻500~1000

補助貓咪結紮也要有辦理  寵物登記與晶片登記與狂犬病疫苗  

才可以接受市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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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l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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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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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風這名字真拉風

噗∼
我好像在說廢話
sunny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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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喔!
恭喜樓主、賀喜樓主,總算是虛驚一場!!

我我我.......也沒辦法還吧!
既然有心認養,就會對貓咪投入粉多的用心!
我會讓原飼主來探望貓,MAIL貓咪照片或報告近況給原飼主知道!
但我真的不能接受原飼主因為「一些變化」又要將貓咪要回去!
如果這樣,當初就不要把貓咪送人認養!

至於若是走失的貓咪,前、後飼主應該好好溝通協調一下,看怎樣對貓咪較好。
可以讓貓咪自己選嗎???看貓咪想選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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