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需要<檜木貓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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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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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雲海在 2008/05/10 05:59pm 編輯]

虛構事實使無辜之人陷於犯罪嫌疑或有使其受懲戒處分之虞者  謂之誣告罪

第一  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意圖--前者含刑罰 保安處分或少年管制處分也  後者以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治法令所規定之各項處分也

第二  誣告須向有權受理申告之該管公務員為之  即須向有管轄權之相當官署  此包括偵審各機關在內  

第三  以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  故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  或以有為此嫌疑而告訴 則不得指為虛構  所謂需偽  係指明知無此事實  故意捏造而言  再則為掩蓋自己犯行  而誣指他人犯罪  其目的在狡卸自己罪責  亦難謂為誣告


結論--被告被宣判無罪  不當然成立誣告罪  尚須究其主客觀要件  是否該當法條之構成要件

我從未虛構任何不實之事.
又不認識你何必誣告你.
我所做的都是合理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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