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新發展: 博土的第三庭現場報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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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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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做天在看
贏的了一時   躲不過一世
有沒有做自己最清楚
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是男人就敢做敢當
做為人就要照著天理走

如果真的是清白的   那只好說聲恭喜   最後全身而退
如果擺明是要利用法律漏洞  欺負不能說話的小動物
想眛著良心做事  那就當心夜路走多了總會碰見鬼
這世界是很奇妙的   老天爺也是很公平的
意思點到了就好
多說無益  慢慢體會吧
to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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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看他們以後生出來孩子是什麼樣

浪費國家資源教育出這樣的人 高學歷又如何 律師又如何

不是不報 慢慢等著...
o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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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ovings2011/03/17 01:10pm 發表的內容:
別以為亂判有罪的  就是好法官

其實法官

只是利用貓友讓自己提高知名度而已

例如: 一審的垃圾法官  羊台青!!
        丟臉的老芋頭法官!!


這個算不算公然侮辱?
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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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啊!
但是這位羊法官都沒反應
應該是不知道他來這
四處漫罵...
還一直警告貓友
要提告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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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上易,1000
【裁判日期】991005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律師

="=  哪來律師老婆 ~  案號在此 大家都可以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w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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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imjc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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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ovings2011/03/28 11:50am 發表的內容:
這是最新一次開庭檢官的說法

動保法訂刑事責任
根本就是違反憲法第23條
建議法院應該申請釋憲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動保法有符合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兩項要件
哪裡違憲?

從第10條到第22條所陳述的各項自由沒有一條說中華民國國民有虐待動物的自由


而且檢官說:
沒有證據惡搞別人
這叫做愛護動物嗎?
這根本是侵害人權
動物保護不是踐踏他人的高貴藉口
希望部份動保人士好好思考: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的貓也是認養來的
怎麼沒人來惡搞我?
誰會無聊吃飽撐著花時間精力去跟人打官司
只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貓是死在他手中
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依常理判斷貓的受傷死亡跟他脫不了關係!!

人權並沒有凌駕其他物種的生存權
人必自賤而後人賤之
檢察官的個人見解不能代表全體社會大眾
就好比你的看法對我們來說根本就沒有討論的價值

--
死刑犯該不該執行死刑?
我的見解是

當他侵犯別人的人權同時也放棄了自己的人權

維護人權不能當作扼殺生命的擋箭牌
請你這種衛道人士用用大腦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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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錄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072845.shtml

台大博士生虐貓案╱另殺5貓無證據 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1.04 03:36 am

 
台大博士生李念龍被控虐貓致死判刑後,台北地院告發他向原飼主另詐得5貓隻,並虐待致死或下落不明,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及詐欺取財,但台北地檢署認為並無貓屍或相關照片佐證,且他曾購買貓飼料等物,並非一開始就不領養之意,昨天給他不起訴。

台北地院告發指出,李念龍自始就無養育貓隻之意,在「貓咪論壇」等網站佯稱有意領養,在二○○八年詐得「咪咪貓」、「妹妹」、「萬芳貓」及2隻無名貓,就惡意虐待,後來5隻貓都下落不明。

李念龍堅稱沒有虐待、傷害這些領養的貓隻致死,不能因為他曾主張貓要回歸自然,不要人為圈養,就認定他自始無養貓的真意。他供稱「咪咪貓」在9月16日領養,9月20日車禍死亡;「妹妹」9月26日領養,29日轉送給一對情侶;「萬芳貓」取回當日就病死;另兩隻無名貓沒領養印象。

台北地檢署調查,並無任何貓隻屍體或貓隻死亡照片、驗屍報告,這些貓是否已死亡,死因為何,無從證明,不能因李念龍自己供述部分貓隻領養未久就死亡或失蹤,即認定他虐貓致死。且他曾購買貓飼料、貓罐頭、貓便當、靜電籠等物,可見他在領養貓時,並無不飼養或照料貓隻之意,也無法證明出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貓隻,李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2011/0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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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錄自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11490-2679096.htm

涉殺5貓無證據 台大博士生不起訴
2011年1月4日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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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大博士生被控虐貓致死,台北地院並告發他向原飼主另詐得5貓隻,涉嫌虐待致死或下落不明;但台北地檢署認為證據不足,且李某曾購買貓飼料等物,並非一開始就不領養之意,處分不起訴。

根據北院告發自始就無養育貓隻之意,在「貓咪論壇」等網站佯稱有意領養,2008年詐得「咪咪貓」、「妹妹」、「萬芳貓」及2隻無名貓,後來5隻貓都下落不明,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及詐欺取財等罪。

他辯稱,「咪咪貓」在9月16日領養,9月20日車禍死亡;「妹妹」9月26日領養,29日轉送給一對情侶;「萬芳貓」取回當日就病死;另兩隻無名貓沒領養印象;他堅稱沒有虐待、傷害這些領養的貓隻致死。

由於並無任何貓隻屍體或貓隻死亡照片、驗屍報告,檢方認為無從證明這些貓是否已死亡,不能因李某供述部分貓隻領養未久就死亡或失蹤,即認定他虐貓致死。此外,李曾購買貓飼料、罐頭等物,可見他在領養時並無不飼養或照料貓隻之意,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原文網址: 涉殺5貓無證據 台大博士生不起訴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11490-2679096.htm#ixzz1OYhwpN8y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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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沒有必要偏坦任何人

我只是覺的這個案子根本就是亂搞!!!

黃律師表示:

有辦法你拿出證據啊

根本拿不出來嘛!

羊台青垃圾法官

想用逼他自白的方式來湊有罪的理由

因為沒有證據!

如果有證據 誰管你認不認罪?

證人 宋瞎芳

眼睛已經拿掉1粒

另一粒眼睛也剛開過刀

請問:

她要如何用"看"的就確定貓的死亡??

注意:

她拿不出任何屍體 照片 醫療紀錄

如果用"講"的就可以入人於罪!!

任何人都可以說看到任何人虐殺任何動物

要講幾隻就可以講幾隻~  不是嗎?

羊台青是軍人轉任的法官

他是政治作戰學校畢業的

沒受過正規法律教育

靠著喝政黨奶水才當法官

他本身就是個大笑話

他的目的是為了接受動保團體的吹捧

他關心動物才有鬼!!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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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從頭到尾都沒有確切的證據!!

其實本刑最高一年以下的案件

一般根本不是刑大在辦的東西

刑大本來安排晚上 10:30 要偵訊

為什麼要安排這個時間??

因為沒有證據

警方想要靠弄一些亂七八糟的"自白"來當證據

通常就是逼你 勸你 鼓勵你 要求你  "認罪"!!

刑警本來以為他是笨笨的研究生

會像之前一樣笨笨的跑去"動衛所""主動"說明

當進到刑大

通常就是任人宰割

當刑大看到他的3個律師出現時

刑警傻眼了

態度馬上一百八十度的轉變

所以從頭到尾根本就不會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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