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撿到貓有晶片但是不想放在收容所十二天還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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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貓有晶片但是不想放在收容所十二天還有什麼辦法?

連絡不到原主人~
打電話去收容所又說,
一定要放在那裡十二天才能無人領回改成我領回,
這樣?晶片才能作變更嗎?

如果無法保證能養牠一輩子,就不要撿牠回家...喪失了野生能力後又要棄養...量力而為,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而讓牠比野貓還不如的生活。
飛阿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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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去動物醫院請動物醫院幫買掃晶片,
晶片會有飼主的資料,請他們幫忙聯絡飼主~
如果對方不想養了,就可以討論後續轉讓,更改飼主資料。
除此之外,要更改晶片登記的飼主資料,就只有像收容所說的那樣了~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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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阿飛阿 wrote:帶去動物醫院請動物醫院幫買掃晶片,
晶片會有飼主的資料,請他們幫忙聯絡飼主~
如果對方不想養了,就可以討論後續轉讓,更改飼主資料。
除此之外,要更改晶片登記的飼主資料,就只有像收容所說的那樣了~


....這樣登記晶片就等於逼撿到的聯絡不到人,
又怕突然有人冒出來說偷貓,
只好再丟出去了?
(實在不太相信收容所..不要罵我....)
😑😑😑😑😑😑😑😑😑
我是最多就是自己養下來,
但是不會有天突然被告吧?
yslop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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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不到人是指什麼?電話錯誤.....(對方的問題),無人接聽.......(繼續打到有人接聽)

動保所可以替你作證是撿到的,建議方法:

1 跟動保所商量留下你的身份資料、電話住址,先把貓咪帶回家

2 直接跳過動保所帶去獸醫院,一樣留下你的資料,先把貓咪帶回家

3 帶貓咪去派出所備案撿到貓咪一隻,然後實行2方案。(警員一定答應你先帶回家照顧)

這樣有人證明你是撿到的,不怕被告。

若你的問題是更改晶片,恐怕就要備案一段時間才能辦。
要是我,喜歡這隻貓想收養,只要做到聯絡不到主人、有去備案,就算晶片無法更改我也不在乎耶


這篇文章被編輯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3/13/21 10: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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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lopium wrote:聯絡不到人是指什麼?電話錯誤.....(對方的問題),無人接聽.......(繼續打到有人接聽)

動保所可以替你作證是撿到的,建議方法:

1 跟動保所商量留下你的身份資料、電話住址,先把貓咪帶回家

2 直接跳過動保所帶去獸醫院,一樣留下你的資料,先把貓咪帶回家

3 帶貓咪去派出所備案撿到貓咪一隻,然後實行2方案。(警員一定答應你先帶回家照顧)

這樣有人證明你是撿到的,不怕被告。

若你的問題是更改晶片,恐怕就要備案一段時間才能辦。
要是我,喜歡這隻貓想收養,只要做到聯絡不到主人、有去備案,就算晶片無法更改我也不在乎耶


1.感覺這種小事警察不會受理
2.打電話問過動保,堅持叫我把貓留在那裡(????)
3.距離這隻貓的晶片醫院有點遠....
......真的是一_一"…只留下來養了…

如果無法保證能養牠一輩子,就不要撿牠回家...喪失了野生能力後又要棄養...量力而為,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而讓牠比野貓還不如的生活。
yslop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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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你先養 萬一聯絡不到的人要告你 我幫你作證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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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我po了一堆撿到文就是怕有人告我,我還自己做紀錄下來😆

如果無法保證能養牠一輩子,就不要撿牠回家...喪失了野生能力後又要棄養...量力而為,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而讓牠比野貓還不如的生活。
KHARAZ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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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叫你留在收容所 是因為動保處是按照法規再走

隨然你會對貓很不捨 但我覺得聽從動保處建議留在收容所12天 比較好

否則後續萬一出事情 就要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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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ARAZIM wrote:動保處叫你留在收容所 是因為動保處是按照法規再走

隨然你會對貓很不捨 但我覺得聽從動保處建議留在收容所12天 比較好

否則後續萬一出事情 就要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思啦



...那我就只好偷偷養下來,不能放照片到網路了XDDDD

如果無法保證能養牠一輩子,就不要撿牠回家...喪失了野生能力後又要棄養...量力而為,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而讓牠比野貓還不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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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雖然都過一陣子了
但還是幫忙翻了一下法條,可以讓你參考一下

首先,如果你是遺失寵物的飼主,可以至警局報遺失,因為在法律上,寵物視為個人財產,屬於動產部分
然而,如果你是撿到遺失寵物,依據動保法,警察若找不到符合的遺失報案資料,也只能先轉交至收容所
之後處理可以依循的相關法條如下
動保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
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
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
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
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
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前面是一般處理方法,另外有兩種有可能性的特殊處理情形
1.如果警察超級nice的話(現在疫情,我看不擺臭臉就不錯了),願意幫忙在警局飼養的話
依據失物招領的相關處理辦法,如經公告6個月未有人來認領,所有權會轉移到拾得人
換句話說,要有超級nice的警察願意幫你在警局飼養那隻貓半年
2.依據上面動保法14條,就文字上面來看,不一定只能在動物收容所,因為主關機關有權利
委託民間機構、團及或指定場所。
換句話說,警察願意的話,或許可以透過警察或你去跟主管機關協調,如果主管機關同意的話
透過警察協助,只要7日或12日內無人認領,就可以開放給你認養,屆時就能合法更改晶片

----------------------------------------上面所敘為正常方法------------------------------------------------------------------

如果你堅持要自己養,不想交給收容所的話
我會提供一些,我個人見解的相關法律,所以我就不負責拉
------------------------------------------------------------------------------------------------------------------------------
依據你的狀況,屆時出問題,基本是以「侵占罪」辦理沒錯了,除非你用偷.搶.拐.騙,那就會依其相關罪刑辦理
所以首先就先了解一下「侵占罪」
1.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2.【刑法/第335條】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應認成立侵占罪
3.侵占罪在刑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以上敘3個對侵占罪的描述,你必須注意以下重點
1.如果你持續(或是表現積極)尋找原主人,就算被告侵占,只要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就能夠證明你並非意圖據為己有,只是害怕收容所環境不好
基本上,侵占罪的要件不成立可能性很高
2.如果你完全不積極(或根本沒有)去尋找原主人,甚至擅自更改晶片.即使有曾經去警局或詢問過動保處(自己寫紀錄),仍非常有可能構成侵占罪要件

3.由於侵占非告訴乃論(就是一半大家在說的「公訴罪」),就算原主人沒發現,只有有人去檢舉、投訴,你一樣會被起訴

換句話說,你持續po撿到文,被抓到還可能沒事;如果是都沒po文,被抓到或是有人看你不爽檢舉,幾乎肯定有事XD

建議可以當作生活寫照,固定每2.3個月分享那隻貓的照片或大小事,可以將當初撿到的地點及貓的相關其他資訊先寫下來,並複製貼上在每次分享的文末
另外1年固定PO幾次尋貓啟事文。這是我認為比較保險的方法,只是這樣感情肯定會越來越深,到時真的有原飼主出現,大概會非常心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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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私心想自己養這隻貓的話
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依法定刑之種類及輕重將追訴權之期間區分為: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亦同。侵占遺失物罪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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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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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oh~所以我持續po文就沒事~XDDD

我會這麼問是因為..
如果沒晶片撿到我就會覺得,才是我真正養的貓,
有晶片怎麼感覺都不是自己的~~~

如果無法保證能養牠一輩子,就不要撿牠回家...喪失了野生能力後又要棄養...量力而為,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而讓牠比野貓還不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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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 wrote:ohoh~所以我持續po文就沒事~XDDD

我會這麼問是因為..
如果沒晶片撿到我就會覺得,才是我真正養的貓,
有晶片怎麼感覺都不是自己的~~~



當然如果有保留通報紀錄,那更是萬無一失了

大概可以理解你的感覺
就像自己的玩具被刻上別人的名字
飼主無心領回的話,晶片就真的很多餘了,想改只能交給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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