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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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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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前面的討論串我沒有很認真的看過
但是我很想知道
這份協議書讓人想笑的原因在哪裡
可以請告訴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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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
我去年被認養人掉的貓還真不少隻
但是
卻沒人被我告
請看看為什麼?

人家掉貓後的做法是如何?
雖然不見得找回來了
但是他們的擔心他們的努力我看到了
又怎麼忍心苛責他們?

[求助]南亞技術學院全黑母貓找到囉 ^^~~~~~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7&topic=5370&show=1050

微風廣場市民大道旁的土地公廟附近~~美國短毛貓走失了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7&topic=4797&show=1150


[討論]貓咪跑出去了請幫我找 !_! 桃園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7&topic=5194&show=1175
lilit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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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lithgo在 2009/09/11 00:21am 編輯]

現在除了認養還流行認親戚嗎???
所以....

下面引用由小貓coffee2009/09/10 11:40pm 發表的內容:
貓論不該粗口  =  抓貓達人  ?


下面引用由唯愛胖蝴蝶2009/09/10 11:46pm 發表的內容:
應該是吧~
習性真像= =


這兩人應該都同一人吧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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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論點就是前一頁
字體放大改顏色的那段留言
那我想其實這份協議跟銀行借款有絕對的不同

銀行借款的行為是一個雙務的契約
意思是簽約的雙方互相有權利義務
銀行有義務把錢借出
借錢的有義務把錢還給銀行
銀行有權利收取利息
借錢的有權利依照合約分期支付

至於認養同意書或切結書
基本上是一個單向的行為
送養人單方面的同意把貓送出去
領養人基本上不用負擔什麼義務
只要接受就可以
這叫做贈與

法律上會設計不同的條件跟情況
贈與既然是單方面的行為
當然也可以做單方面的撤回
只是這樣對於受贈人相當的不公平
於是法律設計了附負擔的贈與

這份協議書簡單來說可以這樣看
送養人同意送貓給領養人
條件是領養人必須遵守動物保護法
如果認養人沒有履行這樣的負擔
送養人可以撤銷贈與

要講這個又得要透露自己的年紀
我送養的時間跨越只有call機跟家用電話的年代
跨越網路只有撥接到光纖的年代
也跨越要去洗照片跟貼郵票寄照片到單眼相機可以變數位的年代
當然也跨越了沒有簽認養同意書到有認養同意書的年代

剛好當年我是個法律系的學生
也剛好修改了一點點同意書的內容
所以
我真的很想知道
現在的法律系學生
從哪個角度認為這個同意書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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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2009/09/11 00:31am 發表的內容:
如果是論點就是前一頁
字體放大改顏色的那段留言
那我想其實這份協議跟銀行借款有絕對的不同
銀行借款的行為是一個雙務的契約
...

tseng 大大ㄚ~就是有人不會裝會去網路知識家收尋一下別人提供過的法律常識

稍微做改變就變成自己文章了看有多厲害ㄚ
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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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2009/09/10 08:16pm 發表的內容:
這張圖真可愛
(img200.imageshack.us/img200/1367/afb10349e8def7b44cb6ac8.png)



挖酷~~好可愛喔~~

本想說太多頁隨便點個一兩頁看看就喵到著張好可愛的圖勒~~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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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1 00:45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tseng2009/09/11 00:13am 發表的內容:
說真的
前面的討論串我沒有很認真的看過
但是我很想知道
這份協議書讓人想笑的原因在哪裡
...


隨便找都有很想笑的原因
你這麼認真的問,我就隨便找一條都能回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
  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鄉下三合院一堆野貓養在戶外,它們任意在廣大的地方自由出入,時間到了
就會去飯盆邊集合等吃飯,憑什麼規定人家貓一定要跟你一樣,只能養在戶內
然後說這才是愛貓?  

我養隻貓喜歡讓我的小孩跟他一起在戶外活動,難道我小孩也一定要14歲才行
是誰規定貓只能在室內才叫做愛貓?




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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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0:37am 發表的內容:
隨便找都有很想笑的原因
你這麼認真的問,我就隨便找一條都能回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
 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鄉下三合院一堆野貓養在戶外,它們任意在廣大的地方自由出入,時間到了
就會去飯盆邊集合等吃飯,憑什麼規定人家貓一定要跟你一樣,只能養在戶內
然後說這才是愛貓?  

我養隻貓喜歡讓我的小孩跟他一起在戶外活動,難道我小孩也一定要14歲才行
是誰規定貓只能在室內才叫做愛貓?


對你覺得很可笑那妳有簽認養切結書嗎?

沒有你愛怎麼養或是怎麼虐待他都不干大家屁事

既然自己心甘情願願意簽下切結書!難道按照切結書去做會可笑嗎?

簽了切結書卻沒按照上面的去做還把貓遺棄被告又裝可憐去找記者又被爆料用丟貓的事情

這才可笑吧!!!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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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tseng在 2009/09/11 01:4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0:37am 發表的內容:
隨便找都有很想笑的原因
你這麼認真的問,我就隨便找一條都能回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
  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

規定攜出戶外場所必要的方式
除了保護貓不走失以外
也是對認養人的保護

先以貓的情況來講
貓是很容易受到驚嚇的動物
特別是長時間呆在室內的貓
如果帶到室外卻沒有適當的保護措施
那麼受傷的可能不只是貓
比如說貓受到驚嚇竄出主人的掌握
造成騎士或車輛駕駛人的意外
那麼主人也要負賠償責任

再以狗的情況來講
不論大小型狗
多少都有他的個性
但是旁人不見得了解
帶出戶外的時候
沒有適當的防護以及主人的伴同
造成其他損害的機會更大

過去曾經發生過的
狗帶出門沒有鏈好
結果衝出馬路造成車禍
狗死了人傷了車毀了
狗主人還得要賠償
貓就不會發生嗎?

再說任何事情都是區分情況
送養人從小到大把貓養在家裡面
貓到外面去會怎麼樣也沒人知道
如果有好的環境
只要談得攏
並沒有說一定不行阿

這條你認為可笑的約定
規定在動物保護法的第20條
雖然我們的動物保護法目前為止不夠多不夠好
但已經是唯一可用的工具
至少我不會把這樣的條文叫做可笑

法條規定跟協議書的差別在於協議書的內容定的是14歲
法律規定的是7歲
我想有可能是因為法令修改了但是協議書沒有修改
有可能的情況是協議書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如果帶出去的人士已經滿7歲
基本上就沒有違法
這可能會變成訴訟的爭議點
但是不會影響協議書基本的效力
wicca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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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工說十萬可以捐動保團體,
我相信她根本不是貪這十萬,
我相信對大多數的志工來說,錢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心",
這位程小姐的態度,才是劉志工提告的主因

雖然現在調解成立,程女必須賠償十萬,
但是這條報導一出現,
我覺的劉志工和中途們就輸了

輸掉了社會觀感 ,
動保倒退了不知道多少年 ,
這下不知道要再花幾個十萬 ,
才能追回民眾對認養流浪動物的支持
:(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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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大大ㄚ~就是有人不會裝會去網路知識家收尋一下別人提供過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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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不用跟我裝熟
我回這篇文不代表我贊同雅的作法

我自己的認養同意書
到現在都還沒有加上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
因為我並不完全的認同
我跟某些人的差別
在於跟我做法不同的我尊重
如此而已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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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1 01:0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2009/09/11 00:49am 發表的內容:
對你覺得很可笑那妳有簽認養切結書嗎?
沒有你愛怎麼養或是怎麼虐待他都不干大家屁事
既然自己心甘情願願意簽下切結書!難道按照切結書去做會可笑嗎?
簽了切結書卻沒按照上面的去做還把貓遺棄被告又裝可憐去找記者  ...



[簽了切結書卻沒按照上面的去做還把貓遺棄被告又裝可憐去找記者]  
我百分之百同意您講的這段
那位程小姐是自己要負責呀

對了,容我提醒您
不是沒有簽認養切結書就可以
愛怎麼養或是怎麼虐待他都不干大家屁事
而是不管有沒有那文件都不可以虐待他!


愛護貓咪跟有沒有簽都沒關係
您這種心態,好像跟原始保護貓咪的出發點有點距離
恐怕讓別人覺得您只是在拿那份切結書......

chi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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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hiaru在 2009/09/11 01:34am 編輯]

社會觀感...是指大眾的想法嗎?

可是...
我這裡就有一群
討厭貓 只喜歡狗的人們
甚至
家裡養的狗不是認養 是買回來的人們
看了這篇報導之後
(他們自己看的 我沒拿給他們看...因為我知道他們不愛貓 所以不會拿貓新聞給他們看~)
主動丟了這篇新聞給我看
然後說

【這未免太好笑了吧
認養人自己做錯事
還要社會大眾同情他!?】


聽到他們這樣說
我既驚訝 又欣慰
看來
懂得人
還是懂啊^_^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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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貓養在戶外並沒有不行
也沒有人說讓貓在室外生活就是不愛貓

協議書的規定除了動保法的規定
還有是養貓的經驗跟過程

例如說我住在台北
如果跟我領養的人也住台北
他跟我說要讓貓在台北的街頭生活
我想我怎麼樣都不會答應

反過來講如果養在花蓮山裡面
事實上我真的有這樣的領養人
不但不必要也沒有理由去要求這樣的事情

法律或契約是死的
但人是活的
法律或契約的文字再完備
也不可能規範所有的情況

讓貓在戶外生活就是不愛貓嗎?
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街頭
請問你這樣是愛貓嗎?
要舉極端的例子有太多
協議書或法律不是規範極端的情況

並不是全部照足協議書的作法就叫做愛貓
那頂多是滿足照顧貓生活的條件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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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簽認養同意書是什麼目的
這問題很值得考慮

就像前面講的
做到認養同意書上面所講的事情
並不代表一個人愛動物
頂多是滿足基本的照顧
在動物權不發達的台灣
有太多人的心態存在的不過就是隻貓狗
不過就是隻畜牲
所以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特別是寵物管理的部份
其實著重的還是在管理寵物所造成對他人的損害
而不是管理寵物應該受到的尊重

想當然
在訴訟上面
為動物爭取權力當然就更加的吃力

有關契約並沒有一定要書面
即使沒有書面一樣會成立
差別在於沒有書面的話舉證責任比較困難
如果動物權受到尊重
即使沒有認養同意書
把這樣的事情拿到法院討論一樣會受到相同的程序保障
那麼不簽也沒關係
只是目前實務上確實有困難

簽同意書某程度上是在推廣動物保護法
希望領養人對動物有基本的尊重
但是...是的...這同時也是訴訟上減輕舉證責任的工具

雖然我並不認同懲罰性違約金在認養行為裡面出現
但是如果沒有簽認養同意書
我想多數的人大概會因為舉證困難所以即使動物被虐殺也無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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