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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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張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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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緊張樂在 2009/09/12 05:36pm 編輯]

剛剛看了程小姐的男友所說的話
只覺得非常非常可笑

她男友從頭到尾講的內容都"圍繞著10萬元"這件事
卻隻字未提他女友把兩隻貓留在原住處的居心???????????

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狀況難怪會被罰款!!!!

拜託要澄清就針對怎麼放任貓自己在已經搬離的住處這部分好好澄清!!!!!

一直講沒有辦法償還十萬這件事幹甚麼阿???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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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邊都加油
A-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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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這位程小姐還太年輕了,不懂得把不該講的話藏住

把貓留在原住處,笨蛋也知道待不久的
redso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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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redsorrow在 2009/09/12 08:22pm 編輯]

看到新聞真嚇了我一大跳

雅不會隨便用那張白紙黑字的契約隨便跟領養人求償索賠


之前我跟雅領養的黑豆趁爸爸在停車時偷跑出去

因為不知道貓跑出去都躲在哪

所以有上來在尋貓區發問及打電話問雅


那時雅馬上提供我一些方法也安慰我

並沒有求償我 = =



那記者也亂寫的太誇張了吧

真不愧是文字流氓



契約不是簽個名就算了

不去履行契約內容

被人家抓包了 又在那邊鬧這就真的很過份



-------------------------------------------------------
既然都能簽合約了

就代表是成年人了 就該為自己做的事負責吧?


在簽的時候就開好好睜大眼睛看好合約內容

而不是出了事才哭哭提提的說太多付不出來



那程小姐租房子時簽的合約是簽假的嗎?

如果無視合約

那合約到期時大可把傢俱順便搬一搬走 再給房間來個大塗鴉

那合約到底是要幹嘛的?給你練習寫名字用的?





這根本就是看程小姐上新聞耍賴皮嘛!





新聞報出來那天早上我就有來貓論看了一下

那時才短短幾頁

現在上來看就爆增到55頁來了



剛剛回頭看到程小姐男友的發言

實在太誇張

你說貓論一面倒是因為都是愛貓人士所以偏坦劉小姐?!

那我是不是要說 你正是程小姐的男友 所以倒向程小姐?


如果我是你 我才沒臉上來為做錯事的女朋友講話



這件事在ptt貓版好像也鬧很大

但我只愛逛八掛版∼

唉 合約簽都簽了 10萬元嘛 誰叫你沒事要簽它又不睜大眼睛看清楚條文呢?

錢付了就沒事啦!下次就別再領養貓了

然後浪費人家時間跟你玩法律遊戲 文字遊戲的 是想累死劉小姐喔





動物是有生命的

請你好好愛護動物∼



嘖 以後你孩子走失 不知道你會不會把孩子找回來?
Yichi-翊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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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看越覺得程女真的很差勁耶 ~"~
已經搬走卻把貓放在原租屋處?? 這也太詭異了吧!

對房東而言是缺德的房客; 對送養人而言是無法原諒的認養人!!!

真的很讓人氣憤及痛心, 都幾歲人了還不知道"負責"二字怎麼寫嗎??
多帶兩隻貓很難嗎? 就算很難, 不會撥電話給原送養人嗎?
就算電話早就不知道丟哪去了, 不會上貓論詢問嗎??
過份到一個極致!
東窗事發後就找媽媽泣訴, 我的天.. 居然有臉哭? 那貓呢! 貓呢! 牠們的無助要找誰去?

是兩隻微弱的生命! 是雅大無微不至照顧的掌中寶!

程女.. 妳嚴重侮辱了雅大當年對妳的信任!!!!!
dana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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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danapai2009/09/12 10:06am 發表的內容:
mojo0000
文章編號 2009-09-12 08:01
謝謝你,這正是程小姐想說的(註:只要認賠十萬就不需要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
10萬元已經認賠了,故不需再去爭議金錢的問題
...

男朋友先生似乎覺得我的摘要有點失真  跟原文不符
(註:只要認賠十萬就不需要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
我想還是把原文補過來吧

danapai發問:
男朋友先生
要不要順便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的情節呢?
這才是我最在意的部份哩

C網友代答:
- - - -我認為程女不需要解釋這些,因為她已經同意賠10萬。要是她不賠錢, 或者賠少於10萬才需要解釋。
要是我,貓不見了, 一定找各種理由辯解,合約文字是死的,解釋在人,還怕找不到漏洞。最糟是賠10萬,少賠就是賺。
小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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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最後原來事實是...認養人把貓丟在已經不住在那邊的住處?

那根惡意遺棄有甚麼兩樣?

這樣的行為不必切結書

光是法律上已經形成遺棄寵物這一項了吧~~

小賢豆豆媽(王瓊賢)
denio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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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問一下~
ptt貓版 的連結在哪啊~
人家找不到@@
CIF2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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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deniosen2009/09/12 11:08pm 發表的內容:
借問一下~
ptt貓版 的連結在哪啊~
人家找不到@@


http://www.ptt.cc/bbs/cat/index.html
denio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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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IF2009M2009/09/12 11:14pm 發表的內容:
http://www.ptt.cc/bbs/cat/index.html

謝謝你^^
kreis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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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婉滋小姐妳若再不坦然面對自己犯下的過錯,
再繼續顛倒是非,逃避責任的話...

現在應該是鬼月吧?
若貓咪已不幸遭遇不測,
當心他們會化身成最厲害的貓靈,

找妳討回公道!!!
要妳付出代價!!!

認養切結書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s/downloadAttachment/306264.page
kitte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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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成性

逃避責任

輕視生命

濫用媒體

滿嘴藉口




上面的kreisler

你不要嚇她啦

反正早晚會有報應的

唯愛胖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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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小訝少爺2009/09/12 04:51pm 發表的內容:
先說,我不是找碴 @@
單以渣打來說∼我自己辦渣打的信貸並不會很難辦
主要是要看自己工作年資、薪資所得
其他還有比較囉嗦的(就是需要對比較多的資料)
...


會不是會就剛好就是走失的那兩隻....?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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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tseng在 2009/09/13 01:2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5:25pm 發表的內容:
打多了浪費版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1220799&p=49
有個叫fion6300的網友,它寫的你們就好好參詳一下吧
那不就是一個想要認養的人,心底最深層的恐懼嗎?
...

仔細看fion6300的留言
似乎並沒有不認同領養同意書的約定條件
問題出在於也許因為時空因素
沒辦法在第一時間做到認養同意書有關通知的條件
是不是就等同於違反協議??
你引用的這篇文章應該不是對於領養同意書的條件感到可笑
而是對什麼樣的情況會被認為是違反協議有憂慮
所以你並沒有回答到我的疑問
或者說
認養同意書被認為不合理的(不合理應該不等同於可笑...這應該是兩回事)

民法規定的東西是一般的社會事
也就是說這些事情即使沒有法律規定
也會有一定的道理遵循
法條化只是是社會化的必然過程
社會事千千萬萬種
民法也無法一一列管
所以在民法有所謂的契約自由原則
意思是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行禁止的規定
例如說契約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也可以有效成立
另外也還有所謂的帝王條款
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按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中途行使權利並不會因為有簽協議書就無限上綱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頂多也是賠償協議書上面有寫的
其次是還要衡量違約情況的嚴重性
是故意的違反或是無心的違反
違反以後的效果是不是具有被歸責的必要

事實上以程小姐的例子來說
是因為他自願同意要賠償10萬這個數字
如果我沒記錯(原諒我因為自己沒有用所以不是記的很清楚)
協議書上的內容應該是
致死的情況賠償5萬
其他違約情況賠償1萬
這個案子的內容是因為貓走失
事實上中途不可能證明有致死
除非找到屍體
不然的話依合約應該是一貓賠一萬

契約自由原則是個大原則
但是真的適用仍然有很多的例外
法律因為沒有辦法一一規範
所以先訂原則
再用例外來補充
並不是簽了以後就一定會被這樣求償
要是這麼好用的話
也不用設法院了

千萬不要因為自己不是很懂就這樣亂傳阿
這種行為比報紙亂報還糟糕阿
aicaec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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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賠那十萬塊啦!如果她真的這麼在意的話,扣押她的護照,掏光她的口袋,交給人蛇集團空拋出去讓她流浪一陣子,她就會清醒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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