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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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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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8 00:56am 發表的內容:
1.你簽了不一定會被告  (只要你能證明你善盡應有的職責跟表示一定的誠意)

2.真的被告了不一定會成立,因為還有舉證的問題 (當然你也要能證明自己已為相當之作為)

3.真的被舉出證明了不一定一隻五萬,因為法院會酌情量刑
(所以五萬也不用問是怎麼來,其與物之取得成本有何比例可言,因為只是方便計算,只是給法
 官參考嘛)

4.結論: 請大家都不要害怕,放心的簽下去認養吧^^

我不能也不會說你的結論有錯
不過順序跟目的有點問題

任何一份契約
不光是認養同意書
成立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要違約
以上引用的這四點結論
只會在一個前提下出現
就是有違反協議書的約定時
才會出現是不是會被告的考慮

簽同意書的時候
基本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要告人
而是希望同意書的內容(大多數是動物保護法的內容)
可以被實現(假如沒有違反約定,就可以說做到對動物基本的照顧)

假如真的違約
才會出現以上的結論
但是在這中間還有很長的一段過程跟溝通
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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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2009/09/18 01:25am 發表的內容:
我不是很懂耶
前面也一再的說
我不認同並不代表他不好
認為領養同意書有問題的好像不是我耶???
...

這位大人你太高估小白

他連基本敘述事情論點的邏輯都沒有

有誰認為小白懂什麼叫公法、私法??
三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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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chungsp2009/09/17 09:23pm 發表的內容:

我只能說好重的殺氣,

『這裡不是我這個弱小的人該來的,以後也不來了』,

愛貓愛到這種程度也讓我佩服!願你們可以把所有不合你們理練得愛動物者都殺之!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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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2009/09/18 01:36am 發表的內容:
這位大人你太高估小白
他連基本敘述事情論點的邏輯都沒有
有誰認為小白懂什麼叫公法、私法??

有些事情多一個人看到就多一個人知道

我相信多數人是會判斷的

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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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jax-11212009/09/18 01:29am 發表的內容:
QQ
妳把粗口貓想法的三個選項都講出來了啦
這樣她會哭的
萬一她用更丁丁的選項去做問卷怎麼辦?
...

ㄟ害~~

我阿母老是叫我不要太耿直、有話直說
這樣做人不太好,容易傷到別人

下次我會注意,卸卸大大提醒

vivia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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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貓是愛貓,法律是法律,況且這件事如果只是按照原po的說法,那麼確實是有暇疵的,什麼叫做大白小白??有法律問題找律師天經地義!!如果這位劉小姐代表的是動保會,相信動保會也會有委任律師,大家都已經是成年人了,若遇事不能理性討論只是這樣批評,是不會進步的喔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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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2009/09/18 01:22a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再廢話啦~~這種廢話你要說幾千次??
去做統計,不然只是個人猜測
不然我也可以說,現在丟貓的都是以新聞當藉口,實質上早已有惡意棄貓之意圖
記得不要笨到寫
...


多說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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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答,我有看到啊

至於  [那種] 認養同意書
我還在等那位參與擬文,但是

[對於罰則部份不予認同,同時因為個人有能力處理而沒把它放上自己使用的同意書]
的大老多多分享當年的佚事,我也好幫忙重點節錄一下,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動保法都明文規
定的事情,是有很多原因一定要請你再親筆劃押一次的

如果你有看到,我前面還幫忙把民法252條也節錄出來了不是嗎
請大家寬心,絶~~~~~~~~~~~~~~~~~~~~~~~~~~~~~對不是寫個五
萬就真的是一定要你吐五萬的

講到這裡,不禁感受到邏輯的思潮
就來為[那種]認養同意書打一下它運作的模式

1.你簽了不一定會被告  (只要你能證明你善盡應有的職責跟表示一定的誠意)

2.真的被告了不一定會成立,因為還有舉證的問題 (當然你也要能證明自己已為相當之作為)

3.真的被舉出證明了不一定一隻五萬,因為法院會酌情量刑
(所以五萬也不用問是怎麼來,其與物之取得成本有何比例可言,因為只是方便計算,只是給法
 官參考嘛)

4.結論: 請大家都不要害怕,放心的簽下去認養吧^^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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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2:00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喵QQ2009/09/18 01:22a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再廢話啦~~這種廢話你要說幾千次??
去做統計,不然只是個人猜測
不然我也可以說,現在丟貓的都是以新聞當藉口,實質上早已有惡意棄貓之意圖
記得不要笨到寫
...


多說二遍,呼好累,還有好幾千次要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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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答,我有看到啊

至於  [那種] 認養同意書
我還在等那位參與擬文,但是

[對於罰則部份不予認同,同時因為個人有能力處理而沒把它放上自己使用的同意書]
的大老多多分享當年的佚事,我也好幫忙重點節錄一下,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動保法都明文規
定的事情,是有很多原因一定要請你再親筆劃押一次的

如果你有看到,我前面還幫忙把民法252條也節錄出來了不是嗎
請大家寬心,絶~~~~~~~~~~~~~~~~~~~~~~~~~~~~~對不是寫個五
萬就真的是一定要你吐五萬的

講到這裡,不禁感受到邏輯的思潮
就來為[那種]認養同意書打一下它運作的模式

1.你簽了不一定會被告  (只要你能證明你善盡應有的職責跟表示一定的誠意)

2.真的被告了不一定會成立,因為還有舉證的問題 (當然你也要能證明自己已為相當之作為)

3.真的被舉出證明了不一定一隻五萬,因為法院會酌情量刑
(所以五萬也不用問是怎麼來,其與物之取得成本有何比例可言,因為只是方便計算,只是給法
 官參考嘛)

4.結論: 請大家都不要害怕,放心的簽下去認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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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vivianle2009/09/18 01:49am 發表的內容:
愛貓是愛貓,法律是法律,況且這件事如果只是按照原po的說法,那麼確實是有暇疵的,什麼叫做大白小白??有法律問題找律師天經地義!!如果這位劉小姐代表的是動保會,相信動保會也會有委任律師,大家都已經是成年人了,若? ...

大大不要誤會

大白小白不是指您
是指那些連日來,在貓論上只會模糊焦點、卻也提不出什麼建設性作法、只會雞蛋挑骨頭、因反對而反對的傢伙

我很認同您的建議,程小姐要是覺得自己很委屈,我十分贊同走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生命平等~~
有人替貓發聲,他要替自己發聲,這是絕對合理也合乎人權
即便是罪證確鑿的殺人犯也都有請辯護律師的權利

所以您就別誤會了
vivia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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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可能不是某些人想聽的
所以被這樣對待
是正常的啦
corgiwel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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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vivianle2009/09/18 01:49am 發表的內容:
愛貓是愛貓,法律是法律,
況且這件事如果只是按照原po的說法,那麼確實是有暇疵的,什麼叫做大白小白??
有法律問題找律師天經地義!!
如果這位劉小姐代表的是動保會,相信動保會也會有委任律師,
大家都已經是成年人了,若遇事不能理性討論只是這樣批評,是不會進步的喔


強烈建議您這段話應該要留言在程女或程女妹妹的網誌上

目前為止. 跟鴕鳥一樣埋頭沙堆

不願面對自己該承擔的責任的人是誰?

是程女 !

牛牽到河邊能硬壓他去喝水嗎 ?  也需要牛自己願意張嘴喝水吧 !!

程女不願負責任. 只想把事情擺爛......不思解決之道....討論再多也沒用 !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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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2009/09/18 01:42am 發表的內容:
有些事情多一個人看到就多一個人知道
我相信多數人是會判斷的



的確是會判斷
何不就從你的版本的同意書作起

就把那些第九條開始的部份改成
[本同意書未盡之處,雙方皆同意依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辦理]

不就好了


簡單,公正,字少,真的要宣讀要錄音存證講的話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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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喵QQ在 2009/09/18 02:58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vivianle2009/09/18 02:09am 發表的內容:
你說的可能不是某些人想聽的
所以被這樣對待
是正常的啦

QQ我沒差~~
反正上大夜班有時間上上網~~

只是這種大白小白很容易讓新手或是少爬文的人對貓論有錯誤的印象
這樣不會讓社會更多人體認生命的重要、珍貴、平等
更不會讓動保這條路走的更順利

QQ我的立場是生命平等

如果人太囂張而剝削貓的權益,我不爽、會想聲援一下
如果有人挾貓兒對人進行不當的撻伐,搞十字軍東征那一套,我也會不屑,雖然對方以愛貓當藉口

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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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喵QQ在 2009/09/18 02:56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8 02:23am 發表的內容:
的確是會判斷
何不就從你的版本的同意書作起
就把那些第九條開始的部份改成

...

回去多用點功、念點書~~

前面有大大回應你了阿~~
同意書是把公法轉換為私法的作法

簡單的說,你不爽被私人監督是否有盡到認養人的義務,那你就不要簽、不要跟中途認養貓

不要簽了、認養了,又好像被中途虐待似的

如果照你的意見修改了,送養人替貓主張權益的權利與立場會大大削弱,因為貓在法律上認定是物,誰有權利主張權益是很重要的

你一直在模糊焦點,這就是你的目的??

一直說服大家要修改了條文,讓送養人主張的權利削弱??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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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2009/09/18 02:38am 發表的內容:
回去多用點功、念點書~~

前面有大大回應你了阿~~
同意書是把公法轉換為私法的作法

簡單的說,你不爽被私人監督是否有盡到認養人的義務,那你就不要簽、不要跟中途認養貓

不要簽了、認養了,又好像被中途虐待似的

如果照你的意見修改了,送養人替貓主張權益的權利與立場會大大削弱,這樣一來,更容易完全依照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定

你一直在模糊焦點,這就是你的目的??

修改了條文,讓送養人主張的權利削弱??






多謝你的補充說明
現在我們更明白為何會有 [那種] 條款非寫在上面不可

動保法都規定得很好了
法官也只能依法辦理
就是還要不滿,說法官會自由心證,所以一定要依我們的條文才叫愛貓
這種目的,也是要拿出來供大家參考參考才好呀^^
再次感謝說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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