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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和你的貓同時落水
你希望別人先救你的貓而不是你嗎?
建議不要在那裡餵貓
畢竟那是人家的地方
讓別人覺得不快
就會增加這些浪貓的危險
之前我在討論這個可能性時
還有一大堆人不信
如今正義終得伸張
其實餵浪貓的都知道
小貓經常會不見
也找不到屍體
其實對貓來講
別的小貓其實和老鼠一樣
也可能是獵物
講的對!
只有先找好中途
才能動那些貓
否則就只有捐東西
幫一點算一點
這個問題
只有勸阻老人逐漸把貓在找的到領養人的前提下送養
叫環保單位或警察來都是害貓
因為現在被老人養
只是生活條件不好
不至於有立刻生命危險
叫環保單位來
只要有一隻找不到中途或人領養
牠的命運就完了
在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
我只能選無期徒刑
有哪一條規定收容所抓到的狗是一律銷毀  不得送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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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沒錯
問題是收容所抓到後
能被送養的太少
十之八九都是安樂
下面引用由belldande2005/02/18 05:46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不能強行把貓咪從杯杯那邊帶走嗎?

強行帶走的情況只可能是主管機關認定老人的貓是違反動保法第七條,
"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實務上不適用於這個狀況
關籠--不算虐貓,否則全台灣貓店都得關門
貓叫吵人--不算無故,貓本來就是會叫的
同時貓又沒有咬人或侵害他人財產(例如咬死別人家的名貴賽鴿)
同時強行帶走之後是沒入
沒入後依據動保法,是由「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
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
如果沒有民間機構或團體(個人不算)
能收容或處理
就要送收容所
結局就是安樂



"除非有打晶片
否則不能說貓是他的"

錯!
晶片和寵物登記只是確定貓的身分
植不植入不影響所有權
貓不是不動產
所有權成立不以登記為要件
許多貓友家的貓沒有晶片也沒去登記
一樣也不能隨便帶走
流浪貓狗在法律實務上視為「廢棄物」
誰撿到就是誰的
因為是「廢棄物」
所以處理流浪貓狗都是由環保局而非農政單位
動物之家關籠、虐待和屠殺也不適用動保法33條規定
內湖、南寮和壽山都是關籠
貓店裡的貓沒有晶片,也沒有去作寵物登記
也不能直接拿
動保法33條不能對抗此一民法基本原則
同時從無判例支持
逕行沒入是 "得"不是"應"
同時沒入後是銷毀絕非送養
下面引用由erictaso2005/02/18 01:08pm 發表的內容:
不見得會是這樣的結果
環保單位是不可能幫他們結紮或找中途
但是高雄的貓友或是高雄協會可以跟著去把貓咪接出來啊
並不是只有賣或是安樂兩條路

40幾隻
哪有這麼多中途?
同時貓是他的財產
不是流浪貓
環保單位不能抓
只能就噪音或污染環境的部分勸導或開罰單
無權從老伯伯的手中取得貓的所有權後交給貓友
就好比妳家養貓
鄰居嫌吵
報警
但警察無權帶走妳的貓
只有權勸阻妳中止貓吵的行為(假定有)
如繼續吵則開罰單
想要環保或政府任何單位要老人終止養貓
再把貓拿去結紮或送養
都是違法的
附近居民已經在連署環保單位
屆時就可以把所有貓貓都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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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單位?
接出來?
結局只有一個,就是集體處死
環保單位絕不可能幫他們結紮或找中途
看來是能賣的就賣
不能賣的就交給環保單位安樂
幸好痊癒了
不過真佩服妳
能一次就抓到初見的小貓
很正常
下面引用由primoyang2005/02/15 05:54pm 發表的內容:
目前不要動小貓,讓母貓照顧。
因為有的母貓如果發現小貓身上有人類的氣味,
會做出棄養,甚至傷害小貓的舉動。

沒錯
千萬別亂動
什麼病導致這麼嚴重
能預防嗎
有這種事
立刻報警,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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