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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2005/08/02 09:19am 發表的內容:
要詳細一點的細節才能決定........
比方說,對方怎麼認定你的貓是他之前的貓??
他丟貓跟你撿到貓開始養差了多久??
你撿到的貓養到現在多久了??
...

沒錯沒錯,真的是要看情況
不過我假設對方是很好的
所以投了第1項
還好我們家的是笨貓

笨笨的就好了,不要搞怪喔
看來,我們真的是太懶了~~~~~~~~~~~~~~`

因為是鋼碗,又只吃乾乾,
再加上cheetah吃完會把二個碗舔乾淨
怎麼看都很乾淨,就不會拿去洗

只有看到裡面有毛的時候才洗

不過,水盆倒是每天早晚各換一次
下面引用由史汀雷爾2005/07/26 09:34am 發表的內容:
最後出動一種鐵籠,就是能把貓咪擠壓到不能動彈的可怕籠子  
天啊!我看到我家阿喵被擠在裡面掙扎的樣子,我哭了啦.......心好痛吶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東西呢?????????????????
我家貓結紮時也沒有這樣啊!

話說回來,你還真是能忍啊!
是嗎?
起碼在我家不適用
粗尾巴的脾氣超好
老鼠尾巴(就是很細的尾巴啦)的脾氣不好
下面引用由chinchilla2005/07/25 06:31pm 發表的內容:
我和老婆分工得一清二楚哩∼∼
我負責:後半段(屎、尿、貓砂);老婆負責:前半段(貓乾、貓罐、化毛膏)
貓咪吐毛,屬於前半段,所以老婆要清;貓咪亂尿尿,屬於後半段,所以我清。
黑臉是我:貓咪作亂我來教訓;? ...

咦~~~~前面跟我們家差不多
把屎把尿當然就是我來
老婆負責正餐
餵零食的時候當然是二個人一起,以免貓咪大小眼,把我當路人
不過還好我們家的貓貓不吐毛,也不會亂尿尿
倒是沒有一定的黑臉白臉,在誰面前搗亂,就由誰教訓
這種情形,也曾經出現在我們家喔
cheetah是原本的貓,脾氣超好
leopard是後來領養的貓,非常不好惹
可參考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6&topic=4554
我們是先把leopard關在大籠子裡隔離了大約5天
要放風也是帶到另一個房間,不跟cheetah接觸
leopard在大籠子裡的時候,cheetah也非常好奇
一直伸出貓掌要踫loepard
leopard也是一直哈氣,不干勢弱的也伸出貓掌

漸漸的,他們就習慣了對方的存在
leopard5天後放出來,已經不會哈cheetah了
cheetah還是很好奇的跟在leopard後面聞來聞去
至於現在呢,他們感情好得很呢!

給兩隻貓一點時間適應彼此吧
尤其新貓要面對陌生的環境,又要面對另一隻貓
需要一些時間的
希望你的貓貓們過一段時間
也可以像我們家的貓貓們一樣和平相處,感情融洽
除了正常貓跳台上的麻繩外
他們還喜歡在站在紙箱上,抓紙箱的邊邊
或是抓書房的椅子(辦公椅那種)
但是後兩者都會被我們制止
下面引用由momocat6662005/07/06 05:09pm 發表的內容:
來來來...
這裡有賣啦
別理那些貓奴
亂不正經的 = =
...

真有你的
(小聲的說):你是不是就是那個賣家啊!!!!!!!!!!!!!!!!
真的是要看貓的個性
cheetah是怎麼樣都不會對我們發飆的
但是leopard就不一定了
總有幾次抓他過來的時候
就把你的手當敵人咬,腳也不客氣的踢
可能是還有一點點戒心吧
下面引用由悠閒貓2005/06/30 11:31am 發表的內容:
牠們跟人一樣會打嗝也會放屁

沒錯沒錯
屁一樣的臭
但是打嗝不會持續太久
我只用聞的
嘴巴....,no,那是留給老婆的
今年過年時我們也是擔心外面的寄宿空間小,又怕有傳染病
爬文之後,有貓友分享他出國期間,就讓貓咪自己在家
前提當然是食物.水.貓沙都充足
因此今年過年時,我們就這樣把二隻貓放在家裡4天
一切ok喔
但是我們並沒有關住貓咪,
他們是可以在客廳、餐廳間自由活動的
以上經驗僅供參考,因為也許每隻貓的適應力不同
不過建議可以從短期的先試試看
下面引用由Q-yi2005/06/25 07:3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把照片以不打馬賽克的方式
傳送到各地區獸醫院..以不公開張貼的方式告知院方
這樣院方在處理認養事件時可以多注意
一方面因為沒有公開張貼,所以應該不會觸犯法律吧!....(這點我不清楚,可以請懂法律的朋友來看看嗎?)

最好還是不要。
因為刑法上之加重誹謗罪是以「散布」為要件,
如果未打馬賽客就傳送至各獸醫院,
應該是會該當於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下面引用由winniesa2005/06/24 05:19pm 發表的內容:
1.前兩篇都討論過了  請求權基礎沒問題
2.他們都知道有罰責 簽約的時候也都知道
只是都在模糊焦點  誤導大家覺得醫生是為了錢才要貓

我也同意,
其實5萬元可能只剛好夠錢請律師來打這個案子的一審,
(我是講的比較保守一點,如果打到二審,那5萬元就不夠了),
我想醫生的確不可能是為了錢(如果只是為錢,有人可能願意花超過5萬元的費用去要求對造賠償5萬元嗎?)
這從常理上應該是可以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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