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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heetah在 2005/06/24 04:40pm 編輯]

好像黃綠色的很多
我們家cheetah是中間大部分綠,外面一小圈黃
leopard是中間一點點綠,外面大部分黃


我也覺得藍眼珠好漂亮啊!

下面引用由panadol2005/06/14 11:39pm 發表的內容:
不用吃那種乾乾的起司球~
你直接去買整條的起司條,那個才好吃哩
沒有像人吃的那麼鹹,但也沒有像無鹽起司一樣都不鹹~
突然覺得我是變態嗎......|||??

驚!
這位俠女真是令人佩服佩服
下面引用由MentorX2005/06/23 04:22pm 發表的內容:
用微距拍拍看..也許可以有降的效果..
就是小花囉

謝謝,會試試看地
我還以為小花只有在近距離拍攝的時候才用的
謝啦
怎麼能夠拍出這麼美的照片呀?
不是單眼的數位相機沒辦法嗎?

下面引用由ussfox2005/06/23 02:49pm 發表的內容:
找柯董來  怕只會變成亂七八糟的鬧劇

沒錯,
搞不好會變成反效果喔。
我們家規距多
貓貓不能進臥房
有人在的時候可以進廚房、書房
其餘的地方(客廳、餐廳、跳台)都是他們的窩
下面引用由Borenda2005/06/21 03:33pm 發表的內容:
能不能問那對濫人的鄰居呢?
說不定他們曾經不小心看過他們打貓
或者聽見貓咪的慘叫聲之類的......

如果有的話是最好的,但是必須符合:1、有親自見聞打貓的情形。2、願意出來作證此二要件才行。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5/06/21 02:33pm 發表的內容:
恩~~~~以這件事情來說
簽立這份協議書的是一位女性獸醫師
如果說
我們還有一位男性的獸醫師
...

嗯,如果那位男性的獸醫師確實從頭到尾都有參與(包括送貓及一起去接貓),那應該是沒有問題。只是在證據證明力方面,因為與女性獸醫師過於密切(同時開業),也許會被挑剔也不一定。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5/06/21 02:20pm 發表的內容:
我來說一下    現在這對鴛鴦作的好事
他們呢
傳了一封簡訊給醫生
大概的意思如下:
...

呵呵,請您告訴醫生,如果他們要找律師,那真是「歡迎之至」。
下面引用由gracean582005/06/21 02:30pm 發表的內容:
我去問政府的事,是問桃園還是台北市的

可能必須在事發地點的主管機關才行
下面引用由tseng2005/06/21 02:26pm 發表的內容:
假如把醫生當成是鑑定人的角色?

這是個不錯的想法,但有實行上的困難。因為如果醫生本身是當事人(不論原告或被告),就不可能可以當鑑定人(所謂鑑定人是當事人以外具有專業鑑定能力的客觀第三人)。當然,若以本件醫師外的其他適格獸醫師當鑑定人,就沒有這個問題了,這是可以考慮的。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5/06/21 01:56pm 發表的內容:
謝謝你喔
我們會盡量保存多一點證據的
證人行不行??
不管結果會怎樣    我們也不在意會拿到多少賠償的金額
...


用證人當然是沒有問題,只是所謂證人必須是對事實親見親聞之人(比方說親眼看到虐貓的人等),所以用證人此點說來簡單,但實務上在很多民事事件中都無法達到有效的舉證(因為除了當事人,要找到親眼看到事發之時的人實在有點困難)。因此若找證人這方面是有困難的,就只能從一些間接證據中來著手。最有力的間接證據大概就是送養前後的照片(最好再加上取回時的診斷證明),再輔以送養天數僅僅五天這個事實,我想這樣應該是比較好的舉證方法(當然若握有其他證據就更好了)。




嗯,在請求權基礎上,契約是第一順位,而從該契約之規定中應該已經確立送養人可以求償的基礎(這是在先不討論舉證責任的情形下),所以,以我的實務經驗來看,送養人應該還是可以依該契約對領養人求償,這點應該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從平常跟同學、同事聊天中,我知道好幾個跟我同行的都有上這個網站(從大家用語中,我也看到這個影子),我想,就法律部分我們應該可以提供意見參考,但如我先前所說,先保存證據這是最重要的,請記得提醒醫生喔。



下面引用由黑豬2005/06/21 09:43am 發表的內容:
回去特別研究了一下
要告只有原送養人以違反保護動物法為名舉發虐貓人
要他受罰並且負擔貓的醫藥費
只有動保法裁罰成立
...


看了以上的發言,為了節省時間,我直接切入正題。
在版上所提供之認養契約中,第五條已經要求認養人對於受傷動物有治療之照料義務,而第十二條也規範了送養人之訪視權利與取回權利,且對於認養人違反治療義務等時,同時於第十五條以契約方式約定認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基本上這份契約訂得不錯,值得肯定。
只是,在專業上我必須提出,民事訴訟中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醫師如果已與律師談過,應該知道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必須蒐證齊全(如送養前後之差異,以及何人可證明是在送養人家中發生受傷情事等)。如果證據蒐集齊全,勝訴的機率應該不小。當然,像這種情形,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已經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如果違反,依同法第三十條是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如果有興趣瞭解,大家可以去看看該部法律(可從http://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搜尋)。
另外,我必須衷心建議大家,我跟你們一樣生氣,不過在法律上要建議大家不要淪為人身攻擊,否則反而容易節外生枝。如果醫生還有法律問題要討論,可以用飛鴿跟我討論,在法律上我應該可以提供一些意見供你參考。
厚!伊黎你很適合當編劇吔
真的有古裝庭院深深的感覺
太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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