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討論一下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吧~ 理性 勿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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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ggi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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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e wrote:因為我看不到連結的切結書。只能依照之前的爛經驗回應。
我之前就說過,認養切結書,如果不是雙方互相有利,根本無法律效用!

1簽約未滿20歲,契約無效,而且你(兒子的媽)可以去告送養人詐欺。
因為他合約裡面都會有要罰款給送養人這一條。

2送養人,不論任何原因,除非是中途,
都只比棄養好一點而已,還要求一大堆,探視啦,不可轉送啦,隨時po網監視啦,
要真這麼用心根本不會送養,而且,感覺是以各種借口騷擾領養人以達到罰款的真正目的。

3送養人,只要被識破想用騷擾達到罰款之目的,
就會宣稱那是抄別人的合約,他不懂(片笑為)
我上網隨便查,正直的送養人決不會用各種借口圖利自己,
不會有罰款,祇會有捐款給慈善機構之類而已。



我家少爺是從中途帶回來的,中途很有愛心,簽的資料文件,都沒有提到錢。


你的法律概念嚴重有問題
Sam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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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9112001 wrote:

認養切結書是這一份,我印象中沒錯的話~
http://blog.xuite.net/momocats/momocats/25691496-%E4%BB%80%E9%BA%BC%E6%98%AF%E3%80%8C%E6%84%9B%E5%BF%83%E8%AA%8D%E9%A4%8A%E5%88%87%E7%B5%90%E6%9B%B8%E3%80%8D%EF%BC%9F%EF%BC%886%2F4%E6%9B%B4%E6%96%B0%EF%BC%89

說是切結書但是內容幾乎都是要求對方口頭承諾~

您這一份很有愛心啦!

我自己遇到的,可沒有這一份仁慈x1%
因為我是在認養前先叫送養人mail給我看,
我把裡面的條款更改成為貓咪設想,
由公證第三人(動物協會之類)認定是否有他宣稱的虐貓行為,
並罰款改成捐給板橋的收容所
他馬上回應我貓咪送出去了

還好沒有簽
Sam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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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概念嚴重有問題


畢竟我不是法律專家,請不要介意。

不過哪裡不對也請指出來一下。
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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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先告知轉送他人就錯在先了
有什麼好說??
送養並不等於棄養
請搞清楚
如果要說"只是一個孩子"
就可以不負責任嗎??
在法律上
一份簽署書簽了名就生效了
沒有所謂的當初有沒有看清楚
不要把中途或送養人妖魔化
這是不公平的
我的貓咪也是跟中途認養的
那些條約我也都簽了
為什麼我可以做得到??

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招雨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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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ㄚ wrote:沒事先告知轉送他人就錯在先了
有什麼好說??
送養並不等於棄養
請搞清楚
如果要說"只是一個孩子"
就可以不負責任嗎??
在法律上
一份簽署書簽了名就生效了
沒有所謂的當初有沒有看清楚
不要把中途或送養人妖魔化
這是不公平的
我的貓咪也是跟中途認養的
那些條約我也都簽了
為什麼我可以做得到??

父母心疼孩子也很正常吧!文章的那位送養人作法有些偏激(公開個資、住家地圖...),如果逼死一個人,那也無所謂嗎?
也不是刻意把中途妖魔化,只是現在連慈善團體都有騙錢的了,一堆假愛心真騙財的...

♥每隻貓就像天使,願意失去了翅膀,再也無法飛翔,卻還是留在主人身邊。我愛你,所以我願意照顧你一生一世,這是我對你一輩子的承諾♥
ayu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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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孩子
帶了小動物回來卻不好好照顧
我定會極生氣

樓主發文
我自己感覺是被小朋友的情緒矇蔽而找藉口...

說到未滿20歲或學生適合養貓嗎?
上次我帶貓咪去看醫生
看到有2個看起來國小4年級的小朋友一起帶隻1個月大的幼貓看醫生... 對貓咪有心多重要 比起您的孩子 更小的孩子還對自己的貓咪更負責任

3個月大幼貓也可以斷奶了 放個飼料放個水 放個玩具 他自已會在那邊玩 偶爾清個貓砂 摸摸小貓咪的頭 不需要太多時間照顧

小貓咪好小看起來好可愛 然後就帶走了...最後流落到哪裡了呢?? 小朋友的問題自己要檢討要面對 可憐的還是小貓咪吧...不知道被轉了幾手去了 轉到最後有沒有找到真正的家
油炸短毛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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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方式看這件事
銀行發信用卡為了債權問題會限制申請人須年滿20歲
這次卻看申請人除了年齡外其他條件都符合便發卡
現在持卡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
銀行除了吞下這筆呆帳還能怎麼著

這件事要說誰的錯
就只有送養人有錯
錯不在送養給未滿20歲認養人
而是不該咄咄逼人
送養犬貓不容易
年齡愈大愈難送
不少中途都會酌情放寬條件
放寬條件的是自己
後果當然自己承擔
怎麼能推給一個少不更事的未成年人
何況他做的事跟送養人一樣
把貓交給自認可信的人
這不是自己做榜樣讓孩子學嗎

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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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這是原送養人出示的認養切結書,各位仔細看看那裡有問題,它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嗎?
A:契約書之法律效力問題,小弟在另版已向版主約略提過,應從兩方面著手:
(1)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契約雙方當事人互為簽名訂立,該契約即告"成立".
(2)契約成立後,有無"效力"(有無履行義務)須視該契約為有效、無效(自始當然無效)或效力未定(得撤銷)而定.
2.Q:聲稱我兒惡意棄養,須付出相關法律責任,甚至以其電腦專業性於網路散撥部份個資〈就讀學校、我家的Google街景地圖....〉、人肉搜索並無地放矢的污衊與中傷我兒,同時在我兒子的FB瘋狂張貼不實指控.
A:既然談到法律責任,就依循法律途徑解決吧!
"惡意棄養"與之相關的法律責任:動保法部分(第30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可知性質屬行政罰法;再者,就是民法有關契約履行不完全之民事損賠責任.
"網路散播部份個資"的法律責任:刑事法部分,可能涉嫌違反個資法第41條第1項(須以足生損害為前提)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民法部分,則視權利是否受損,可能牽涉到個資法第29條損賠責任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損賠責任.
"無地放矢的污衊與中傷我兒,同時在我兒子的FB瘋狂張貼不實指控"之相關法律責任:除眾所周知的刑法妨害名譽罪(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外,亦可能與第305條之恐嚇罪有關;再來就是因侵犯上開權利所生之民法侵權(人格權)行為之損賠責任可茲參酌.
3.想問版主的是,小孩所簽立的書面契約內容,到底有無"如未滿20歲,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之項目?該契約一式幾份(你們有無保留或收到正本)?大人有無出示同意書?
最後要提醒的,若欲採取法律途徑,需考慮時間(本件牽涉的刑事法,均為告訴乃論性質,有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另民事侵權損賠責任,亦有二年時效的限制)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建議相關文件(包括網路留言)先予保存為是.
schang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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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問題是.

當初領養者未滿 20 歲, 這份合約書生效嗎 ?

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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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ang99 wrote:我現在的問題是.

當初領養者未滿 20 歲, 這份合約書生效嗎 ?


依民法之相關規定,屬"效力未定",
亦即在獲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後承認前,其效力為不確定狀態.
何謂"不確定狀態"?即在未爭取到同意或承認前,所履行之契約內容屬有效,
但法代人有反對意思時,該契約立即停止效力發生(嗣後不生效力);
若要將契約效力的發生追溯至契約成立時,則需上法院行使撤銷權.
schang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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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wrote:
schang99 wrote:我現在的問題是.

當初領養者未滿 20 歲, 這份合約書生效嗎 ?


依民法之相關規定,屬"效力未定",
亦即在獲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後承認前,其效力為不確定狀態.
何謂"不確定狀態"?即在未爭取到同意或承認前,所履行之契約內容屬有效,
但法代人有反對意思時,該契約立即停止效力發生(嗣後不生效力);
若要將契約效力的發生追溯至契約成立時,則需上法院行使撤銷權.


所以問題來了, 到底有沒有法定代理人這就是個問題

事情有因就有果, 今天板主在這討論是不是有關法律的問題,希望大家能提供意見

不要扯到既然如何那當初不該怎樣

站在我的看法, 雙方都要各打 50 大板. 中途要打重點. 因為法是他們創, 都希望大家能守法, 那自己也該尊守自己的規章.

再加上, 會有這種法也是因為知道很多小孩到最後會有這種作法或者怕他們會有這種作法.



gg7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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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如果他這次嚇到就是學到一個教訓

不然我覺得他根本不會在意這件事
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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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ang99 wrote:
所以問題來了, 到底有沒有法定代理人這就是個問題

事情有因就有果, 今天板主在這討論是不是有關法律的問題,希望大家能提供意見

不要扯到既然如何那當初不該怎樣

站在我的看法, 雙方都要各打 50 大板. 中途要打重點. 因為法是他們創, 都希望大家能守法, 那自己也該尊守自己的規章.

再加上, 會有這種法也是因為知道很多小孩到最後會有這種作法或者怕他們會有這種作法.

不好意思,太久沒讀民法生疏了,對先前效力的回答有所錯誤,特此更正.
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故在允許或承認前之效力雖屬效力未定狀態,但經法代人為反對或拒絕承認後,該契約效力為"溯及開始即失去效力",
亦即視為契約至始未生效力.
但本件契約就算經法代人反對後失效,接之而來的有返還(回復原狀)責任問題,亦須加以注意!

最後要說的是,道德(內隱)與法律(外顯)之問題,此為版友易混淆並常造成爭論的問題所在,
要就事論事者,還望版面是要討論法律問題(最大公約數)或道德問題(個人主觀價值)再據以論述為宜,也免得失焦.
法律VS道德,有下列諺語供大家審思:
孝字(為善探究主觀面)論心不論事,論事萬年無孝子(善人);
淫字(作惡探究客觀面)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惡人).
schang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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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喵爸 wrote:
schang99 wrote:
所以問題來了, 到底有沒有法定代理人這就是個問題

事情有因就有果, 今天板主在這討論是不是有關法律的問題,希望大家能提供意見

不要扯到既然如何那當初不該怎樣

站在我的看法, 雙方都要各打 50 大板. 中途要打重點. 因為法是他們創, 都希望大家能守法, 那自己也該尊守自己的規章.

再加上, 會有這種法也是因為知道很多小孩到最後會有這種作法或者怕他們會有這種作法.

不好意思,太久沒讀民法生疏了,對先前效力的回答有所錯誤,特此更正.
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故在允許或承認前之效力雖屬效力未定狀態,但經法代人為反對或拒絕承認後,該契約效力為"溯及開始即失去效力",
亦即視為契約至始未生效力.
但本件契約就算經法代人反對後失效,接之而來的有返還(回復原狀)責任問題,亦須加以注意!

最後要說的是,道德(內隱)與法律(外顯)之問題,此為版友易混淆並常造成爭論的問題所在,
要就事論事者,還望版面是要討論法律問題(最大公約數)或道德問題(個人主觀價值)再據以論述為宜,也免得失焦.
法律VS道德,有下列諺語供大家審思:
孝字(為善探究主觀面)論心不論事,論事萬年無孝子(善人);
淫字(作惡探究客觀面)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完人(惡人).


所以貓爸是說, 這份認養書是失效嗎. 回復原狀是有點不懂.
我是喵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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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ang99 wrote:
所以貓爸是說, 這份認養書是失效嗎. 回復原狀是有點不懂.

1.目前的效力是"效力未定",因版主尚未傳達"拒絕承認契約"的意思讓送養人知曉.
若明確傳達否認的意思並留有證據證明送養人已收到該訊息,則認養書效力將成為"無效".
2.所謂回復原狀,就本例來說,係指需將貓(原物)返還送養人,
且貓貓之前的健康情形,亦須在返還時保持之,否則將生瑕疵給付的問題.
惟回復原狀是雙方責任,譬如認養時若有收取費用,則送養人須返還該費用;
或是認養人因貓正常生活之開支,亦可合併請求送養人歸還.
但是說了這麼多,個人還是會強調為何"書面"(在別版論及過)那麼重要,
因為要上法院就是看證據論事實,網路上也說"沒圖沒真相",
若要自保者,當知證據在訴訟上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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