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rubyruby2222在 2008/07/13 12:55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是希望安樂死嗎??
如果收容可以提高天數...如三十天內
無人認養..再予已安樂死
是否會更為人道呢
值得參考的政策,是指『結合浪犬照顧與受刑人輔導』的方案
當然不是安樂死
(安樂死這方面我們跟美國一樣『進步』啦 ~_~)
延長收容天數,是治標不治本
收容所本來就是傳染病集中營,若延長收容天數,貓口暴增
可能還來不及被安樂,先給傳染病折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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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代替安樂制度的方法是
1.政府不再捕捉浪貓
捕捉/收容/安樂浪貓的經費,拿去實施TNR,省很多哩
2.一律禁止人民棄養---沒有丟到收容所這回事(因此動保法第五條第三項要改)
我很不能理解,為何我們誠實納稅人的血汗錢,
要拿去補貼那些棄養寵物、借刀殺貓、喪盡天良的棄養人?
與其設立收容所幫他們擦屁股,不如政府規劃完善的認養空間
讓棄養人變送養人,且由使用者付費
結果將是:收容所將沒有存在的必要,就不需要安樂死啦
我在作夢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