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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您買的寵物食品中85%都含有T-2毒素,T-2毒素不但是病原體衍生物的生物毒素,也是管制性生物毒素,更是人畜共通傳染病,而提供這些含有病原體的動物屍體就是行政院農委會!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相關規定:T-2毒素為生物毒素是「病原體之衍生物」,是管制性生物毒素台灣病原體來源為斃死動物屍體【包括病死雞、病死豬及其他動物】。
美國為D成分指的是Dead(已死)、 Diseased(疾病)、 Dying(垂死)、 Disabled(殘廢),這些主要寵物飼料都是由安樂死或是動物屍體。
台灣提供斃死動物屍體的是行政院農委會及公立收容所病死棄犬的屍體。這些病原體動物屍體送交化制場,化制肉骨粉【就製成寵物飼料罐頭】,另【台灣的屍體油﹝骨仔油﹞製成食用油】。

說  明:
壹、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等法規,T-2毒素為管制性生物毒素,是「病原體之衍生物」,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1條、同時也確定為人畜共同傳染病:

一、2016年10月5日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回覆內容: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四條:本法第四條規定:病原體衍生物為生物毒素,依其作為生物戰劑之可能性,區分為一般性及管制性生物毒素有4種,包含【肉毒桿菌神經毒素、Botulinum neurotoxins、Diacetoxyscirpenol、A,B,C,D,E型黃金葡萄球菌腸毒素、Staphylococcal enterotoxins(Subtypes:A、B、C、D 及E)及T-2 toxin該等毒素為國際上公任可能遭有心人做為恐怖攻擊之生物武器,故應予以列管。

二、2016年10月25日農委會首長電子信箱農牧字第1050241457號函內容:有關臺端105年10月24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T-2毒素疑義乙案,本會說明如下:﹝一﹞T-2毒素為為數種鐮刀菌屬(Fusarium spp.)真菌之次級代謝物,為黴菌毒素之其中一種。﹝二﹞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附表五生物毒素分類、項目及管制總量,T-2毒素為管制項目之一。資料查詢:
資料查詢: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2102


三、行政院確定T-2毒素為人畜共同傳染病:
依據: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記載:人類病原體、人畜共同傳染病及“毒素”,如下:病毒無論其為天然病毒、加強型病毒或修飾型病毒其以“隔離活培養物”,或經刻意接種或污染而帶有該培養物之材料(包括活體材料)兩種形式存在,如下:毒素”及其“毒素次單位”,如下:【T-2毒素】。
資料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237/ch04/type3/gov31/num3/images/Eg04-2.htm

四、依據,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
分類:病原體之內容物或衍生物
   類別:生物毒素
   說明:人類或人畜共通傳染病病原體衍生之毒素,例如:肉毒桿菌毒素、白喉 毒素等。
   備註:管制性生物毒素,包括:Botulinum neurotoxins 、Diacetoxyscirpenol、Staphylococcal enterotoxins(A、B、C、DandE)、T-2 toxin。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2399

貳、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相關的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相關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飼料、病原體】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


肆、台灣提供斃死動物屍體的是行政院農委會【口蹄疫、新城雞瘟、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一、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畜牧污染防治簡介:推動畜牧場源頭減廢,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及節能減碳,提升環境衛生,落實畜牧產業永續發展。
輔導畜牧污染防治,提升農民法治觀念及污染防治設備操作知能。輔導畜牧場依法處理斃死畜禽,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用,維護消費者食肉衛生。

民國87年開始施行的「畜牧法」與時俱進,規定飼養一定數量以上畜禽的場所申請畜牧場登記時,除畜禽舍外,並要求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及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等處理畜牧廢水、廢棄物的基本設施。
針對養豬業污染問題的輔導措施:廢棄物:
1、輔導將斃死豬委託化製成肉骨粉及油脂。
2、輔導將斃死雞委託化製成家禽粉及油脂。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2924
﹝如要看更詳細資料請以行政院農委會畜牧污染防治上網查詢﹞

二、提供棄犬屍體化制是公立收容所
﹝十三) 委託民間棄犬屍體焚化化製處理:死亡動物屍體委託民間廢棄物清理單位進行焚化及後續處理。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3974

三、美國肉骨粉原料:4D病死動物屍體 -用來造寵物食糧的材料。世界各地如英、美、澳、加等地方,都會有動物屍體收集商,到處收集動物的屍體(在馬路上被車撞死的動物),在動物園死亡的動物屍體。畜牧埸內因病死亡的家禽畜愛護動物協會因病死亡、被人道毀滅的動物。
它也會到寵物醫院收集一些因疾病死亡(例如癌症、心臟病、遺傳性疾病、細菌感染)被人道毀滅的動物屍體。再運到處理中心,將那些動物屍體拆骨、去皮、分割後,出售給寵物食品生產商。

伍、【台灣的屍體油﹝骨仔油﹞製食油原料】2014年10月3日屏東地檢署起訴餿油案,查出地下油品葉者郭烈成的劣油原料,不但有餿水油、廢食用油,甚至還有化製場回收動物屍體焚燒過程所產生的骨仔油,賣給強冠做為製食油原料。

陸、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根本就不敢保證肉骨粉做寵物食品是安全的,那動物屍體油﹝骨仔油﹞,難道!﹝骨仔油﹞製成的食用油,農委會與廠商能保證﹝骨仔油﹞是安全的嗎?

一、2010年中國畜牧學會會誌第39卷第1期:在第二頁第二段國內化製廠生產的肉骨粉,除少數被當成肥料之外,大多出售飼料廠。然國內對於用於動物飼料肉骨粉之可能危害因子並未有相關規範,其生產程中是否遭受污染(如:多氯聯苯、黃麴毒素、重金屬等),其產品是否含有
病原菌未有相關報告。再者動物骨骼、內臟、毛髮為重金屬蓄積之主要部位,使得肉骨粉可會有重金屬含量過高的疑慮。如肉骨粉的鉛含量曾被指出過高的問題(Deydier et al.,2003;2007),需額外加以處理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重金屬及多氯聯苯皆會累積在動物體內,而在
人類食用畜產品後間接對人體造成危害,因此目前雖並未見有動物造成直接傷害的紀錄,並不代表無安全疑慮。
資料查詢:http://www.csas.org.tw/upload/file/20150515172935282.pdf

陸、105年10月9日向統府蔡總統詢問;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問題 !
1、病原微生物有那一些 ? 2、病原體衍生物與病原微生物是指同樣的物質嗎?
3、T-2毒素是否為病原微生物?

105年10月14日行政院農委會農牧字第1050729279號回函內容:T-2毒素為數種鐮刀菌屬(Fusarium spp.)真菌之次級代謝物,為黴菌毒素之其中一種,非病原微生物。
至病原體衍生物之定義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傳染病檢體及相關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病原體之衍生物:指經純化及分離出病原體組成成份(例如:核酸、質體、蛋白質等)或其分泌產物(例如:生物毒素等)。
資料查詢: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4109

既然,行政院農委會也非常的清楚,T-2毒素非病原微生物,而是,病原體之衍生物的生物毒素,並且還告訴協會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相關規定,那為什麼又會不知道,T-2毒素是人畜共通傳染病?

顯然,農委會就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只想圖病死動物屍體的利益,完全不顧毛孩子與人民的死活!您認為這些農委會的官員,是否與黑心廠商一樣黑心!

資料來源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336424805




[b]

您好 :

飼料管理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本法所稱飼料,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所謂:台灣行政院委農會官員,眼裡的家畜及家禽:不包含 貓與狗喔!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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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台灣的動物吃的飼料來源: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314

   


謝謝您關心此案件 :

1.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湯偉詳,連原告林素蘭等六位飼主及羅禕辰等五位,都在未傳出庭應訊的情況下,在11月就發對美商艾汾公司不起訴的判決書

詳情請見協會網址 :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356

2.102年2月19日士檢朝正102他449字第04887號檢察官謝榮林,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已予結案

詳情請見協會網址 :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416


這個判決最離譜 :
3.101年8月17日101年度偵字第9152號不起訴判決書內容:針對寶路公司寵物飼料添加三聚氰胺作不起訴判決書內容:「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及97年之前,我們並未將三聚氰胺列為寵物食品成份之檢測項目做為不起訴判決。

詳情請見協會網址 :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449

行政相關單位的解答公文 : 行政院環保署101年11月7日環署毒字第1010101816號,附『行政院農委會101年11月14日農牧字第1010132257號:查三聚氰胺非為飼料或其相關原料於儲存時產生之物質,故飼料過期或變質均不會產生三聚氰胺』所以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證實飼料過期或變質,確定是不會產生三聚氰胺,雖然寵物食品三聚氰胺為97年才開始抽驗,但寵物食品卻有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來保護消費者之健康安全。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443





內 容 :
協會於103年05月28日,再度親至拜訪高等法院檢察署長官,為了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白忠志、陳昭仁等四位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161條規定偵辦調查寶路飼料案件』,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偵辦調查事實,即不起訴被告,涉及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及濫用其職權之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與瀆職之罪 。

接待的是該署 無感科長,據該名科長與協會,對於此案件大致説明如下:
本人 : 請問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四位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161條規定偵辦調查寶路飼料案件』,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即不起訴被告,涉及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及濫用其職權之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與瀆職之罪呢 ?

1、科長: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為何不起訴被告,因此台灣沒有寵物食品管理法,而且沒有政府機關證實﹝毒素﹞,會對人造成傷亡,所以不能起訴被告?

2、協會:但為什麼?塑化劑也沒有安全標準,但檢察官依然起訴被告?

3、科長:檢察官能起訴被告,因為當時塑化劑 有安全標準,而且,還一直辯稱他比協會知道了解。

4、工商時報 2011年6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現在衛福部﹞部長邱文達指出,衛生署傾向以歐盟標準,作為食品添加塑化劑的安全標準。

5、2011年士林地檢署以「千面人條款」起訴,具體求刑12年並罰款1000萬,可見這位科長,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士林地檢署起訴金果王時,台灣塑化劑根本就沒有任何安全標準。

6、泰山品管有疏失 廠商判賠545萬,由於國內沒有關於【嘔吐毒素】等相關標準,相同毒飼料毒死動物案件,雞卻得到公平司法判決,雞農也獲賠五百四十五萬元難道養狗不如養雞嗎 ?

7、協會:行政院衛福部已有公文及週刊寫: T2毒素於2002年第110屆會議確定,T-2 毒素之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60 ng)」﹝0.06ppb﹞。

寶路寵物食品T2毒素為16ppb-38.4ppb,已超出安全標準,行政院衛福部公函:證實T2毒素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而且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所謂之『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量範圍還是所謂的『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量範圍』,是使用行政院農委會,所提供的中國豬牛配合飼 料﹝T2毒素﹞80ppb,為什麼檢察官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協會也有再狀紙中附94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委會『主委李金龍』關於寵物料查非『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其成分及含量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規範,為什麼?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還是以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8、該科長一直回避此問題?

9、協會:寶路飼料中的三聚氰胺,是行政院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至獸醫院採樣、封存簽章後,寄答行政院農委會台南畜產試驗所實驗室,進行檢驗作業後,確定寶路飼養含1200ppb的三聚氰胺,並於101年4月3日至函士林地檢署,主動將美商瑪氏負責人,依詐欺罪等罪提起公訴。

協會並告知行政院衛生署﹝現在的衛福部﹞三聚氰胺設定為2.5毫克/公斤體重,寶路飼料三聚氰胺卻是1200ppb。檢察官陳昭仁依舊「本件尚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之理由,為被告脫罪。

10、科長:農委會,委託桃園縣政府三聚氰胺1200ppb的公函,及行政院農委會要士林地檢署寶路飼料併案公函,只能作考,不能當證據。

11、如果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函,只能作參考,不能當證據,那為什麼?前主委李金龍公函:「豬、牛飼料安全規範,不能當寵物飼料安全標準」,但為什麼,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還是用中國豬牛配合飼料﹝T2毒素﹞80ppb,當作寵物食品標準做結案?

12、科長:沒有回答此問題?

以上只是協會再高等法院檢察署一部分的陳訴,結論:1、高等法院檢察署,不會因檢察官違反公務員背其應盡之職責,而以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起訴檢察官。

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之正式公文,不能當證據,並需再由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確定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檢察官才起訴,也就是要起訴與否,不是依證據偵辦,而是看檢察官是否要採納?

高等法院檢察身為士林地檢署監督單位之上級機關,該無感的科長,有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嗎 ?對於訴訟轄區發生不法的情事,完全置之不理,尤其對於轄區內檢察官涉嫌瀆職及偽造文書罪,更是裝做完全不知情、自身事外、甚至 於包庇,使民眾陳情有相當的困難。

詳情請見協會網址 :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35314693










根據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第342節,禁止寵物食品產品攙雜重金屬或黴菌毒素,並徵收稅負,以每批方式測試所有寵物食品產品,確保沒有出現任何諸如黴菌毒素毒物的有毒或有害物質,並對寵物食品製造業者施加臨床安全證明稅,證明他們的寵物食品之該批寵物食品其任何實際物質確為其實際數量,實際上對於那些會透過常規可預見的方式(例:測試、碰觸、吸入等等)與之接觸的動物與人類的健康很安全另2002年6月12日美國布希總統簽署恐怖主義法「禁止所有﹝包括寵物食品﹞產品含有T2毒素」。

所以美國所有產品都不能有T2毒素,台灣銷售的寶路、西莎、偉嘉罐頭、飼料,不是在美國生產製造的,專門銷售亞洲國家,中毒的也是亞洲的飼主與狗貓

更可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證據充分之下,不起訴被告寶路公司



騙很大!農委會自由心證偽造『市售寵物食品均符合國際規範』!

詳情請至協會網站 :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161560
檢察官不起訴寶路理由竟然是?

寵物食品沒有法及標準,判決卻是『低量殘留安全容許範圍』。檢察官認定寶路飼料內的三聚氰胺,是農委會及桃園縣添加誣賴廠商。農委會防疫局從未檢驗過黴菌毒素,判決書卻有黴菌毒素合格檢疫證明。

1、行政院農委會102年5月31日,畜牧處動物保護科函文:『寵物食品管理規範制定於「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審議中』,也就是寵物食品目前根本沒有法,沒有法!但檢察官王以文、湯偉詳不起訴判決書卻是寫『黴菌毒素低量殘留安全容許量範圍』

2、行政院農委會動植防疫檢疫局,從未檢驗過黴菌毒素,只有檢疫動物傳染病及核發動物傳染病檢疫合格檢疫証,那100年偵字第904號不起訴處分書中『VP404T900417708號』的合格檢疫證明。究竟是誰? 偽造黴菌毒素的檢驗報告?是白忠志檢察官呢? 還是美商瑪氏﹝艾汾﹞公司?

3、檢察官陳昭仁為什麼會如此認定寶路飼料內的三聚氰胺,不是寶路公司惡意添加,而是行政院農委會與桃園縣政府及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故意添加誣賴寶路公司的?

4、有知識常識的人,都知道寶路飼料、罐頭中的T2毒素為兩依及聯合國的禁止生化武器,2002年6月12日美國布希總統簽署恐怖主義法「禁止所有﹝包括寵物食品﹞產品含有T2毒素」,行政院衛福部98年3月26日食品藥物安全週T-2毒素:「可經由透過皮膚影響人體」,所以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檢察官就算不知道,難道!不會去上網查嗎?

司法原來應是保障人民安全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而不是淪為犯罪者的打手,美商瑪氏艾汾公司所出產的寶路飼料,不但行政院農委會,檢驗出七種『黴菌毒素』並違法在寵物食品中惡意添加三聚氰胺,已經嚴重影響飼主的健康及毒死上萬隻狗是個不爭的事實,檢察官故意不起訴被告,讓『下毒的廠商依然逍遙法外 !』!誰該替枉死、生病的飼主及狗、貓負責任?

還是政府機關及檢方,乾脆繼續做縮頭烏龜,打太極拳,做一個沒有擔當不負責任的政府!

詳情請至協會網站 :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54152725



台北市八德路中崙市場 有惡人故意虐貓

虐貓者﹝雞蛋店對面修改衣服的中老年婦女﹞

中崙市場雞蛋店老闆是愛貓出名,再十幾年前,因市場內樓上加樓下的貓加起來,就有將近二十隻,為解決貓氾濫的問題,老闆與賣肉小姐一起出錢,為貓做絕育手術,如此只有六到七隻,而老闆為怕貓,隨便排泄,所以晚上將貓關在店裡,店裡還放貓沙給貓方便,而還好該市場的人,大都非常愛貓,所以都沒有問題。

但近年來,再雞蛋店的對面,卻出現一位非常討厭貓的人,修改衣服的中老年婦女,她不但說貓會到她攤位隨便排泄『事實!根據市場內人告知,她的攤位根本就沒有貓屎該婦人說謊』,還放黏鼠紙板黏貓,目前已有兩隻貓,因沾到黏鼠紙板,其中一隻頭部毛及皮掉塊,而這討厭貓的人,不但用黏鼠紙板虐貓,還每天在市場【養貓的人都是變態】,如此惡劣囂張,您能看的下去嗎?
愛貓志工 小雨
第一張照片可看到被黏鼠紙板黏過的受傷傷口。
第二張照片為網友寄給協會,黏鼠紙板上黑毛,是12月31日雞蛋店一隻黑白色貓的毛。
第三張是虎班貓小不點,頭部藍色光點部份,就是被黏鼠紙板黏住擦過藥的受傷傷口。。

看照片請上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




一、檢察官湯偉詳、王以文

偵續第116判決書內容:艾汾【瑪氏】公司生產之寵物食品經送往行政院農委會檢測,確實有檢出T2毒素“等毒素殘留,
然均署低量殘留,檢測出之數值亦在殘留容許範圍內。

湯偉詳、王以文 證 據 :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3&prev=664&next=662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6&prev=667&next=665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7&prev=668&next=666

二、檢察官白忠志:

100年4月11日100年度偵字第904號不起訴判決書中內容:99年5月3日農牧字第0990040754號函影印一份在卷可參考,

足見瑪氏寵物飼料罐頭經抽驗後均署合格,又瑪氏公司進口寵物飼料罐頭,均由農委會動物防疫檢疫局實施檢疫並核發證明書有

『VP404T900417708號』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一份存卷可佐證。

白忠志 證 據 :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4&next=663&l=a&fid=6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1&prev=674&next=670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4&prev=678&next=671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8&prev=-1&next=674

三、檢察官陳昭仁、孟玉梅

101年8月17日101年度偵字第9152號不起訴判決書內容:針對寶路公司寵物飼料添加三聚氰胺作不起訴判決書內容:「本件尚

無法排除送檢之飼料樣品遭污染、變質之可能」,及97年之前,我們並未將三聚氰胺列為寵物食品成份之檢測項目做為不起訴

判決。

陳昭仁、孟玉梅 證 據 :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2&next=664&l=a&fid=6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9&prev=670&next=668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70&prev=671&next=669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668&prev=669&next=667


五位檢察官在判決書上,隱瞞被告違法事實、理由、證據、故意不列入判決書內,公然包庇廠商、掩護不法之行為,

違法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

第一條: 檢察官之職務,實施偵查,謂從事搜索證據,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對於此案五位檢察官並未從事【搜索證據,

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

第二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即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之論罪科刑。

五位檢察官偵辦案件顛倒黑白、完全不顧國人健康及寵物吃的安全,試問:如沒有任何利益條件,五位會願意幫忙廠商脫罪

































寶路飼料 艾汾(原美商瑪氏公司)


1.93年02月中華民國爆發寵物集體腎衰竭犬隻腎衰竭事件肇因,

也讓狗、貓含冤而死的其中之一毒素為三聚氰胺,國立中興大

學獸醫病理生物學研究所於97年的研究報告,亦發現該次事件

確實與問題飼料中的三聚氰胺及三聚氰酸含量過高有關,行政

農委會畜牧處葉昇炎提中興大學獸醫系相關人員檢測當時所保

留飼料的三聚氰胺6,191mg/kg(ppm),三聚氰酸為909 ppm

97年04月26日農牧字第0990119306號函。 證據(一)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564&prev=-1&next=563


2.行政院農委會98年06月30日農牧字第0980040138號函:推論93

年犬腎衰竭之肇因應為三聚氰胺。 證據(二)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563&prev=564&next=562


3.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03日府農漁字第1000395357號函所附本

會畜產驗所檢驗結國影印本;該檢驗樣品﹝TCY-82﹞三聚氰胺

分析值 0.12% ﹝1200ppm﹞。 證據(三)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562&prev=563&next=561


4.行政院農委會自行採樣檢驗,更確定93年犬隻腎衰竭與三聚氰

胺有關。行政院農委會100年11月23日農牧字第100171887號

函。 證據(四)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561&prev=562&next=560


5.行政院農委會101年04月03日字號:101年度他字第231號案件,

偵辦93字寶路寵物飼料依詐欺案,移送士林地檢署。 證據(五)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560&prev=561&next=540



在協會不斷奔走、蒐證與貴單位畜牧處王忠恕科長多次溝通


協調之下,雖是多年的冤案【本協會只有單指三聚氰胺事

件】101年04月03日【他字案件】移送士林地檢署,這遲來的正

義雖讓消費者稍感欣慰,而美商瑪氏公司要負法律刑事責任,

但目前依然逍遙法外,協會要求並希望貴單位能把該廠商違

法在飼料中惡意添加三聚氰胺,遭貴單位101年度他字第231號案

依詐欺案移送士林地檢署的事件,【違法廠商事件原委】公佈於官

網公告上以昭公信,因為人民有知的權力,如未公開表示貴

單位有官商勾結之嫌為以昭公信,此函文將公告於各大網

站。




我們不要毛孩子『狗、貓』被毒【T2毒素、黃麴毒素、農藥】死 !

【農委會官員】縱容【黑心飼料奸商】毒害生命!你就是下一個毒

飼料受害者!

五大重點:【證據會說話】

1、農委會抽檢飼料後,廠商明知有毒,為何還能繼續販賣?

2、農委會需依法用【國際食品法典標準】來做為寵物食品安全標

準,官員知法犯法!

3、農委會需依【消費者保護法】禁止、販賣、回收、銷毀、有毒

飼料官員知法犯法!



4、農委會可能非法使用【病死及安樂死動物屍體】化製成寵物食

品原料,原料流向不明!

5、為什麼?會有防檢局管制的農藥外流毒死流浪狗



請大家來參加12/08【獸魂祭】:下午3點~10點,台中勤

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號),悼念冤死獸魂!




請大家被因黑心毒飼料而冤死的寶貝祈福! 請踴躍參加101年12月08日(六)台中【悍衛寶貝吃的安全,拒買黑心寵物食品】獸魂祭活動協會將在101年12月10日(一)上午:11點,到台灣台中市調查處,針對【行政院農委會官員】及製造【寵物食品廠商】提出檢舉。

https://www.facebook.com/taichungtonycoach


台灣寵物飼料有毒!公佈黑心食品名單『貓狗真可悲!吃同伴化製屍體而被加工飼料慘遭毒死』!

1.農委會抽驗市售寵物食品含T2毒素廠商名單94-96年證據:
行政院農委會公文【農牧字第099004792號】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396&prev=415&next=294

2.農委會抽驗市售寵物食品含T2毒素廠商名單97-98年證據:
行政院農委會公文【農牧字第099004792號】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415&prev=416&next=396

3.99、100年市售寵物飼料抽驗結果 (由農委會畜牧科科長 王忠恕先生 親交)
行政院農委會官員知道協會正在查T2毒素所以遲遲不敢正式發文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416&prev=-1&next=415

4.10/19日動保法及寵物食品安全檢討公聽會影片-農委會畜牧科科長 王忠恕先生
WIMI | 獨立媒體 http://www.twimi.net (轉貼請保留此連結)
行政院農委會畜牧科科長説依法遵行2001年Codex國際食品法典OIE規範,
如今 ? 為何政府不守法呢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gLuZWJNNLQ&feature=relmfu
注意: 5:40~6:50

公佈寵物飼料T2毒素的來源

動植物防疫檢驗局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消毒設備及管理辦法 法律命令
http://tw.myblog.yahoo.com/shenju806/article?mid=420&prev=-1&next=416

屏科大接受農委會畜牧處的委託,建立流浪動物管理人員訓練中心,成為 全台第一座標準的流浪狗中途之家。如何以人道方法捕捉、運送、管理、認領、認養、絕育、安樂死及屍體化製處理,亦是執行的重點。

請大家被因黑心毒飼料而冤死的寶貝祈福! 請踴躍參加101年12月08日(六)台中【悍衛寶貝吃的安全,拒買黑心寵物食品】獸魂祭活動協會將在101年12月10日(一)上午:11點,到台灣台中市調查處,針對【行政院農委會官員】及製造【寵物食品廠商】提出檢舉。

https://www.facebook.com/taichungtonycoach



[農委會官員]縱容[黑心飼料奸商]毒害生命!!

你就是下一個毒飼料的受害者!!

四大重點: (證據會說話..)

1.農委會抽檢飼料後.廠商明知有毒.為何還能繼續販賣?!

2.農委會需依法用[國際食品法典標準]來做為寵物食品安全標準.官員知法犯法.用大陸豬標準檢驗!

3.農委會需依[消費者保護法]禁止.販賣.回收.銷毀.有毒飼料.官員知法犯法!

4.農委會可能非法使用[病死及安樂死動物屍體]化製成寵物食品原料.原料流向不明!

5.請大家來參加1208 [獸魂祭]:下午3點~10點.台中勤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號).悼念冤死獸魂

https://www.facebook.com/taichungtonyc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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