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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給他吹冷氣根本是不必要的囉?
通常都是舔他旁邊的手或腳  就像是幫同伴理毛一樣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23 06:39pm 編輯]

關於收容所的兩則影片:http://danapai.pixnet.net/blog/post/24274975

一、  2003台灣公立收容所安樂死的真相

二、  2008你的棄養,牠的下場:安樂死
我家Che會跟著電視畫面繞
還會去拍電視

不過
他應該更喜歡照鏡子哦∼
是個自戀的傢伙∼∼∼
我兒子最近也很任性
都不吃渴望乾乾
我覺得他發起拒食運動了...
但是應該也不只是想吃罐罐
只是想吃更好吃的乾乾
有FIP檢驗  可以把新小貓帶去檢查一下
這樣就可以比較放心了吧

通常還是比較不建議打FIP疫苗的...
「養貓」的男生或許不少
但是「愛貓」的男生就少了
「愛貓」愛到會作動保的男生就更是稀有動物了...
養貓會有性別差異嗎?

如果是那種認養或買賣還專門挑性別的
才有辦法刻意選擇性別吧
如果是不得不收養的  什麼性別都沒得挑
要不要考慮先把一個外出籠交給老爺爺
請他幫你抓小貓?
通常飼主比較容易抓到說......

你如果確定有什麼時間會到市區來
可以先說一下    方便其他也想捐物資的新竹市貓友
如果老爺爺不肯出結紮錢的話
可以找新竹市民幫忙  最近剛好有市民補助結紮方案

然後呢
我這邊有不少渴望飼料    但是我兒子非常討厭的樣子
如果小貓們有須要的話    我可以分裝兩公斤送給你
我住在新竹市國賓飯店附近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17 11:08am 編輯]

現在的爭議應該是以下觀點的歧異:

【動物權利】
  當代有關非人類動物之道德地位的討論,一直受到兩套相對立的哲學所支配:(1)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福利論)和(2)動物權利(權力論)。
       動物福利論認為,人類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飼養動物當作食物出售、為了娛樂或者利潤而將動物當作(hunt)、設陷阱捕捉(trap)的對象,都不算不當;只要做這些事所產生的整體利益,高過當事動物所承受的傷害。動物福利論所要求的,乃是不可以帶給動物不必要的痛苦(pain),以及對待牠們的方式要符合人道。
  動物權利論則認為,無論是在實驗室裡、在養殖廠中、還是在原野上,人類使用非人類動物在原則上即屬不當,這種行為應該禁止。探討甚麼程度的痛苦和死亡算是必要,根本沒有掌握到問題核心之所在。既然原本便不應該用這些方式使用動物,任何程度的痛苦與死亡,當然都屬於非必要。除此之外,與福利論相反,權力論還主張,在我們判斷應該如何對待動物的時候,人類的利益根本不應該列入考慮。無論藉這些方式使用動物,會帶給人類甚麼好處(金錢、便利、口腹之快、還是增進知識),均非正道。

                                                                                         By Tom Regan,錢永祥譯
                           以上節錄自《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中「動物權利」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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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TNR者,一定程度上可以算是動物權利論者吧!但是如果沒有相當的決心的話,我想沒有多少人可以根本地反對所有對動物的干涉與利用,只是半吊子的採用動物權利說來否定現有的動保策略,卻缺乏徹底的理想與實踐。這對動物來說真的比較好嗎?

肯定TNR的人,表面上像是動物福利論者,但實際上卻比一般人更強調動物權利觀,只是考量現實環境的限制與可行性,才折衝地選擇了這樣的折衷方案,所以通常難以接受動物福利觀,而更想追求動物權利的落實。而這是真正進行實踐的人才會面臨的困局!

當理念與實踐無法兩全,究竟採取什麼方式才比較恰當?我想大家的觀點不大一致。但是,那種只會空談理念而沒有實踐力量的人,難道以為空想的理念就能改變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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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對動物生存方式的干涉,我不禁想如此回應,人類--生活在權力之網中,沒有人可以脫離社會而生存,這不只是表面上的空間意涵,而是因為社會化導致人類必然生活在社會之中。

從法國學者傅科的名作[規訓與懲罰]問世之後,我們注意到,人類生活不只是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我們不再只是害怕懲罰,事實上,各種的社會期望、道德要求都已經被加以內化,我們時時刻刻生活在他人與自己的眼光中,所以我們不得不適應社會而生存。

所以那種以為人生而自由的假設,也犯了根本的錯誤,既然我們同樣都是此地的居民,連人類生存也受到干涉,更不難想像動物也被迫適應這樣的生存環境,而如何尋找更適合彼此的生存方式,這是可以加以琢磨討論的。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16 10:01pm 編輯]

http://www.pts.org.tw/hakka/news/detail.php?id=45028

貓走失遭求償 認養人恐慌紛退養
更新日期:2009/09/15 20:16
【羅安達/桃園】

兩隻貓走失,竟然要賠償十萬元,兩年前向桃園動物保護協會領養兩隻貓的程姓女子,因貓咪不慎跑掉,卻遭追蹤後續的桃園動物保護協會求償十萬元,消息傳開後,造成桃園縣內一陣退養潮,桃園動物保護協會表示,條約的處罰,是要認養人認真考慮,認養的後果並負起責任,並不是要刁難認養人。

不過桃園縣動物防疫所在認養條約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這件事突顯切結書不一致,後續的法律問題造成民眾困擾。在新屋鄉動物收容所的狗狗與貓咪表情無辜可愛,等著下一個愛牠的主人帶牠回家,日前發生在新竹的貓咪走失,卻要賠償十萬元的風波,因為認養地點在桃園縣,造成桃園地區民眾認養之後心理的壓力,紛紛將寵物退養。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表示,民間認養切結書的效力是否有效,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不過惡意遺棄,依照動保法還是可以處罰。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所長 傅學禮:「一般來說遺棄,還是說沒照顧好,這方面我們才會來做處分,但是我們目前是沒有說保證金,還是說罰你錢,罰你說十萬塊這麼多,這個部分是沒有,這部分跟大家說明」。

動保協會的志工就強調,以前從來沒有向任何飼主求償,這次會開先例,完全是因為領養女子,對寵物不負責的態度,希望認養人不只要有愛心,也要負起身為飼主應盡的責任。台灣動物樂活協會理事長 吳嘉珍:「你是一個有責任感的人,那你不是故意掉貓、掉狗,其實這個都是可以談的,我們會有這樣的規定,就是希望說,她在簽這個切結書的時候,要考慮清楚,養貓養狗當然是有愛心,可是有愛心不表示她有責任感,所以妳要有責任感的話,妳看了這個條文,妳就要去在意它」。

這次的事件暴露出,志工協會與縣認養單位,認養切結書的不一致,造成民眾認養的疑慮,桃園縣動物防疫所表示,是不是在後續的追蹤輔導時,能夠用比較理性的態度,去教導民眾,不要造成認養人的壓力以及動物收容所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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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晚間新聞的內容吧
可惜昨天不知道有客家電視台
所以沒有機會錄影
這則報導大概比較符合某些人口味

但是呢  這家記者也太不用功了
還用「桃園動物保護協會」這種錯誤詞彙
可見錯誤報導誤人之深啊...........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16 03:3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Apenis2009/09/16 03:15pm 發表的內容:
一起養貓貓 好不好?

這位新朋友
如果你這麼喜歡養貓貓的話
可以嘗試先到收容所擔任貓舍義工
看看跟貓貓的相合度如何

如果你希望可以幫忙養貓
那麼「你領我養」或者「[徵包養] 我要你長大!!愛很大ㄋㄟㄋㄟ包」......
這些計畫應該很適合新手參加
下面引用由jeremy9704132009/09/16 11:00am 發表的內容:
提升台灣社會對飼養寵物的品質,善待動物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一味的TNR只是捨本逐末的做法,有誰能保證TNR過的動物不會受到人類的虐待
TNR過的動物就不會身染寄生蟲嗎?
就不會對社區製造髒亂嗎?
就不會對人類生活環境產生困擾嗎?
別傻了,討厭流浪動物的人依舊一樣一堆,不會因為TNR過就會讓人能接受他們
..
以人類的觀點
貓去爪手術>>怕家具被破壞
貓狗結扎>>怕公貓亂尿尿,怕母貓發春亂叫
不管怎麼上看下看,左看右看,都是人類為了自己方便而對發展出來的手術

您說得沒有錯  這是為了人類方便而發展的手術
討厭流浪動物的人還是很多
但是您除了反對TNR之外  還有什麼高見?

經過貓口控制  可以將貓咪的行為問題加以控制
則許多民眾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街貓街犬存在
但是如果貓口爆炸  這些問題能夠被容許嗎?
想必您也不知道
生物的族群密度對於寄生蟲、傳染病的擴散有很大影響
好比人類居住密度過高  則越可能爆發傳染病

如果您無法提出有什麼更好的方式取代官方的撲殺政策
那您又有什麼立場否定至少還有治標效果的TNR呢?
http://www.nownews.com/2009/09/15/11461-2506698.htm

桃縣╱走失兩貓賠10萬 送貓志工:不在求償是要尊重生命
(2009/09/15 23:41)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日前傳出「走失兩貓索賠10萬」新聞越演越烈,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及台灣樂活動物協會連日來均接到民眾指責電話,跟台灣樂活動物協會認養貓狗民眾,甚至想以「退養貓狗」行動抗議。15日早上在縣議員舒翠玲陪同下,在縣政府議員聯絡室召開記者會說明始末。送貓志工劉雅甄及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在記者會中強調不是針對「遺失貓」的行為提告,是對程小姐「漠視生命,不願負責」的態度提告。

縣議員舒翠玲表示,透過電話跟程小姐聯繫的結果,程小姐坦承遺失貓此事自己有疏失,日前當中國時報記者採訪她時,她並不知道記者會如此報導,導致劉小姐及動保協會名譽受損,原本有意參予協調記者會,但與家人和朋友商量結果,決定不再淌這渾水,「要罰10萬就罰吧!」但必須等到她有工作才能被罰。

送貓志工劉雅甄出示調委會的判決書以及有程婉茲親筆簽名的認養切結書,並發表一份沉痛的聲明書。聲明書中說,程小姐在調委會中坦承兩貓失蹤後三天,還聽到兩貓在防火巷的叫聲,因為防火巷很暗,所以她找不到貓,

劉雅甄表示,程小姐對她所提問:「為何不利用手電筒照明?」「為何不用誘貓籠?」「為何不通知我?」竟然通通回答:「沒有想到!」由此可見她跟本沒有盡全力尋找,甚至連尋貓啟事都沒貼。

因為養了一年半的貓,她竟然連一張照片都沒有,此舉實在令人心碎。因此,調委會才判決程婉茲須賠償十萬元。

劉雅甄並說,94年底開始送貓至今將近4年,共送出265隻貓狗,走失的共有9隻,但她只有對程小姐提出告訴,因為她嚴重違反認養切結書之約定,未在貓6個月齡時結紮,讓貓在流離失所之餘,還要承受哺育幼貓之苦。未在失蹤後12小時內通知送養人,錯失與送養人一起協尋貓的黃金時間。貓失蹤後半年,經她追蹤才知貓已失蹤,這樣不負責的行為,讓她感到非常難過。

她表示,她並不想以兩隻貓孩子的失蹤發財,她可以接受程小姐到新屋收容所當志工抵還10萬罰金,也同意程小姐將10萬元捐給任何一個動保協會。

台灣樂活動物協會吳理事長說明,並不是每個愛心認養人都是有責任感的好飼主,訂定賠償金的用意是希望認養人在認養時能考慮清楚,在貓狗長達10-15年的壽命中,要善盡照顧之責。自從訂定懲罰金之後,貓狗的遺失率降低很多,可見得訂定罰金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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