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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137316.shtml

送養貓咪走失 求償10萬元

【聯合報╱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2009.09.16 03: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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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貓供人認養的劉雅甄表示,10萬元只是象徵性的懲罰,問題在於對方不願意負責的態度,讓人無法忍受。
記者吳佩玲╱攝影

走失兩隻貓,賠10萬元?最近網路上愛貓論壇為此議題大肆討論,桃園縣議員舒翠玲昨天為兩造開記者會。送貓供人認養的劉雅甄表示,10萬元只是象徵性的懲罰,如果認養人程小姐願意作公益服務也可以折抵罰款,問題在於對方不願意負責的態度,讓人無法忍受。

劉雅甄表示,她長期救助街頭流浪貓,有時候也會在網路上寫文章,96年3月間程小姐到她龜山鄉住家認養兩隻分別出生43天、30天的米克斯貓。她要求認養人要切結為貓結紮,如果失蹤應在12小時內通知她,當時切結書中就明列若違反規定,兩隻貓得懲罰10萬元,程小姐也都同意與具結。

結果,貓咪被帶走一年半後,劉雅甄主動追蹤貓咪的生長情況,程小姐才告知貓咪已失蹤,認養人未做到切結書中的要求,劉雅甄一狀告上法院,並經過鄉鎮市調解會仲裁,仍要求程小姐要賠償10萬元。

負責協調的議員舒翠玲表示,有邀請程小姐參加記者會,程小姐婉拒出席,她強調自己在便利商店打工,也是愛貓人,並非故意弄丟貓,但沒錢還這10萬元,如果當事人執意控告她,等法院判決後,她只能慢慢打工來還錢。

「愛護動物的人,不會在乎這10萬元,重點是尊重生命的態度比較重要,或許程小姐得反省自己的態度。」舒翠玲說,送養貓咪的劉雅甄最氣憤的是,程小姐在第一時間弄丟貓咪,卻沒有通知送養人,且飼養長達一年半卻沒有結紮,貓咪走失後還以許多理由推託。

「我不會獨享這10萬元的罰款。」劉雅甄說,這10萬元可以是公益捐款,或是用動物服務的勞役來折抵,她不是在賣貓咪,而是盼望給流浪貓重生的機會。

【2009/09/16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6/today-north20.htm

《守護貓咪 她不顧「錢」途》救援流浪貓劉雅甄砸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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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貓女劉雅甄隨身帶著她所收留的流浪小貓咪照片。(記者陳文正攝)
〔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愛貓女劉雅甄4年來花百萬元收養265隻流浪貓,免費供人認養。她每個月薪水才2萬餘元是個不小負擔,但卻不後悔,因為讓人生曾經渾渾噩噩的她體會到「我也有能力讓生命過得很好」。

4年前在家門前餵養一隻懷孕的流浪貓,劉雅甄突然想到小貓出生後就成了流浪貓開始悲慘的一生,決定把母貓帶到朋友家暫住,3天內就順利把5隻小貓認養出去。

這點小成就開啟劉雅甄收養流浪貓供人認養的日子,但家人反對,她透過網路找到一處願意暫時收留貓咪的網友。她發現流浪貓就帶回,許多貓咪全身是病,她幫牠們治病、結紮,最多時她同時收留30餘隻流浪貓。

不惜花大筆醫藥費救貓命

曾有一隻貓咪被發現遭「撞死」在快速道路,她去收屍,沒想到貓咪還會抽動,她立即把貓咪帶回,花10幾萬元替牠動手術、植皮、截肢,再送人收養。

豐富的經驗讓她成了半個獸醫,可自行替貓咪打點滴、換藥,但讓她4年來花了百萬元,對只是便利商店店員的她負擔不小,但她一點都不心疼,因為過去生活無目標渾渾噩噩的,現在自己也有了存在價值。

她對收養人要求嚴格,送貓時要求領養人簽切結書,違反切結造成貓咪死亡或失蹤就要賠5萬元,如此重罰是希望嚇阻把認養貓咪不當一回事的人。她寧可讓收養人把貓咪帶回再轉送,也不要讓貓咪無故死亡或再度流落街頭。

所幸收養人都很有愛心,4年來送出263隻貓。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15 12:4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虎斑媽媽2009/09/15 12:37pm 發表的內容:
當然跟我沒什麼直接關係啊!
但是間接關係倒是有,
因為以後我再也不會捐錢和物資給動保團體了!
你們的事讓我破壞了對動保團體的好感了!
我會直接上街去餵流浪狗,
但是不會再透過動保團體去幫助流浪動物了!
你們搞到要開記者會,就真的會讓視聽大眾看笑話了!

希望您當個愛心餵養者的同時
不要忘記TNR(CNR)哦∼
不然您的愛心反而會造成社區居民反感
並且製造更多流浪動物

既然您如此支持動保
想必您應該知道TNR(CNR)的重要性吧∼

如果您還欠缺這方面的訊息
不要忘記趕快找相關動保團體瞭解一下
不然會讓社會大眾看笑話呢......
門沒關  貓就算不發情也有可能跑掉
任意放縱於戶外  是否有違反你們的協議書內容?

另外就發情這個問題
即便條文規定是六個月大結紮
是否需要建議發情時即可馬上結紮?


通常沒有晶片的話
大概只有品種貓可能發生這種問題
所以看到許多協尋主人的文章
都會要求拿出生活照來證明確為飼主

所以可能的問題是
生活照是否能夠作為飼主的證明呢?
雅大要記得自行錄音、錄影存證
否則又被斷章取義就麻煩了
希望那些不相信「真相」的人
能夠相信記者會的報導
也不是新聞啦
只是看到這篇文章
搜尋論壇一時也沒找到類似討論
想說是不是之前有討論過這個了呢?
請參考雅大的事件

我被弄丟貓一次之後
我就覺得一定要家訪才可以送貓了
不論領養人自以為環境多麼適合養貓
有些狀況卻是沒經驗的人會輕忽的
寵物屬於個人財產 拾獲者私自上網送養可能觸犯侵佔罪
刊登日期: 2007/4/18 上午 09:57:06
內  容:
  民眾拾獲流浪狗、貓,依法定程序需要送政府設立的流浪動物中途之家,辦理領養、認養,卻有人私自上網送養,害得失主無法領回寵物。台南市動物防疫所表示,寵物屬於個人財產,拾獲者私自上網送養可能觸犯侵佔罪,呼籲還是循合法管道送交中途之家,以免「善心」反而招來遺憾。
  台南市動物防疫所表示,被公家捕犬人員捕捉,民眾拾獲送交中途之家的流浪動物,部分是迷途走失的家犬,失主當下的反應是到中途之家查看,再辦理領回手續。如果一星期內無人認領,中途之家會辦理認養,到最後才安樂死。防疫所強調,被捕捉、拾獲的流浪動物送中途之家,是要提供失主一處尋找領回寵物的平台。
  部分民眾可能是居於熱心,拾獲犬、貓後,拍了照片就上網公開送養,很可能被失主以外的人認養,日後被失主發現,可能起爭端,嚴重者可能對簿公堂。因此民眾拾獲流浪動物,一定要送交中途之家,私自上網辦理送養,可能涉及侵權行為。

發稿人:台南市動物防疫所  電話:213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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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結果
這隻動物可能在收容所內交叉感染
不用等到失主就死了

用中途之家這麼好聽的名字
卻隱瞞了在公告七天無人認領後
就會被政府撲殺的事實

如果說送養可能觸犯侵占罪
那麼法令是否允許
民眾私自上網協尋失主?
等七天無人領回再送養?

能不能請醫生開個類似驗傷單的證明
至少要說明這些傷口的可能成因
以及受傷時間多久了
不然時日一久  會推託是您造成的吧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13 08:51am 編輯]

更新於:http://danapai.pixnet.net/blog/post/24284981


                                                                             問題愛貓人不實控訴  嚇壞社會大眾
                                                                                2009/09/09  [danapai/竹市報導]

愛貓的桃園中途劉小姐,兩年前將兩隻瀕臨死亡的幼貓手工奶大,後經自稱愛貓的程小姐同意簽訂認養切結書後認養兩貓,此後劉女發現程女嚴重違約,顯為一有問題之認養人,於是經由調解雙方協議程女應捐款十萬元給任意動保團體,以救助更多動物作為補償,程女對此心有不甘,竟投訴媒體作出不實報導,令許多愛貓人士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愛心中途的後遺症,竟然要背負沈重的社會輿論壓力。

雙方合意簽訂愛心認養切結書

中國時報98年9月7日報導「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與「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匪夷所思』」,內容直指認養切結書約定將嚇退愛心認養人,記者獨家採訪桃園市資深貓中途劉小姐對前述兩篇報導作出回應澄清。

劉女表示96年於「貓咪論壇」發佈小貓認養啟事,後有程女主動來信詢問認養事宜並約定看貓,當日程女偕同18歲室友楊小姐一同前往,因楊女也喜歡另一隻小貓,於是程女便決定認養兩隻50天大的幼母貓,在認養過程中,劉女一條條地複述認養切結書內容,詢問程女意見並取得同意,雖然程女表示會愛護貓咪一輩子,但劉女仍然表示如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立即聯絡,或因故無法續養都應該退回給劉女,經雙方確認對此具有共識後,方才於民國96年3月25日簽訂認養協議書完成認養手續。

愛心終有盡 未能履行認養切結書要求

程女認養兩隻貓咪後,依照契約規定應「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於6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主動更新聯絡方式,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依照契約要求,程女應於96年10月將兩隻母貓結紮,劉女信任程女亦曾擔任中途,也同樣要求其認養人履行認養切結書,因此並未詳細確認程女是否「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確實進行結紮手術。

劉女依雙方約定內容偶有電話追蹤輔導,協助解決貓咪飼養問題,然而程女認養貓咪數月後便數度更換電話號碼、搬家,並且未主動更新聯絡資訊與送養人保持聯繫,民國98年3月劉女終於輾轉取得程女聯絡方式,去電後程女竟聲稱兩隻貓咪於97年10月因房東搬動家具打開房門而衝出屋外走失,屆時已經走失半年多,程女這時才對貓咪走失表示歉意,劉女同情程女失去兩貓的痛苦,原亦無深究之意,只希望能夠旋即親自到走失地點尋回貓咪,但在與程女進一步接觸的過程中,劉女發現程女竟是問題認養人。

程女帶劉女前往的走失地點是一個十分黑暗的防火巷,程女自稱走失時天天都有回到現場尋貓,前三天也尚有聽到貓叫聲,但是第四天後就沒有貓叫聲,因此判定貓咪已經走失。劉女發現該地點即使在白天依然視線不明,認為若使用照明器具則貓眼會閃閃發亮應可輕易發現貓咪,程女卻回答完全沒想到要使用手電筒;劉女進一步詢問為什麼沒有想到商借誘捕籠來誘捕,程女亦表示沒有想到;劉女最後質疑程女為何沒有依約儘速主動通報送養人走失資訊,程女依然表示沒有想到。

除了致使貓咪遺失之外,程女也無法為自己是否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貓咪提出證明,在兩隻小貓從50日大到1歲8個月這段期間,程女未曾拍攝任何一張小貓照片,亦違約未更新聯絡方式使劉姓中途無法追蹤訪視,根本無從證明程女確實飼養兩貓長達一年半,即便在小貓走失之後,程女亦未曾張貼協尋啟事或進行任何主動積極的協尋動作,不僅缺乏作為善良管理人的證明,亦令人難以採信其為愛心認養人。

雙方同意調解成立 程女仍不願履行調解結果

程女未能履行切結書規定,以致錯失三天黃金救援期,使兩隻人工奶大且未結紮的母貓流落街頭,不僅無謀生能力存活不易,亦將因懷孕哺育小貓虛弱而死,劉女因此依據契約規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於98年6月向桃園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劉女表示程女具體違約行為如下:
1.程女應於96年10月將兩貓結紮,但至97年10月仍遲遲未將貓咪結紮。
2.程女應於貓咪走失「12小時」內主動通報送養人,送養人卻遲至半年後才因主動詢問得知。

調解委員一度想幫程女求情,程女尚辯稱不清楚認養切結書規定與重要性,甚至表示從沒想過中途後續追蹤會持續兩年,但經劉女詢問後,程女坦承曾經擔任貓中途,亦曾要求認養人簽定相同的認養切結書,同樣規定認養人於貓咪六個月時施行結紮手術,但卻無法解釋自己未依約將兩隻貓咪結紮的理由,自此調解委員也不再為程女緩頰。

劉女提出程女得自由選擇將十萬元捐款給任意動保團體,但因程女不斷更換電話與住址而聯絡困難以致劉女對其信任盡失,劉女要求程女應立即作出十萬元捐款的承諾,經程女同意後,雙方對此調解結果達成共識,調解委員會因此做出程女應捐款十萬元給任意動保團體以救助更多動物作為補償的裁決,其後劉女考量程女經濟狀況並傳簡訊建議可以信用卡分期捐款履行調解結果。

但自98年6月調解成立後,至今數月程女未曾捐款分毫,劉女應可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送交公文請雇主配合撥取部份薪水做為分期償還之用,程女更為逃避賠償責任,主動請辭超商工作,並於98年9月投訴中國時報,聲稱愛心認養卻遭索賠十萬,實遭不合理對待。

不實控訴損害愛心中途與動物福利

在「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一文刊載於中國時報,並經中天新聞播送後,許多民眾因此產生誤解,上網撻伐劉姓中途,但許多網友亦因「貓咪論壇」所提供的第一手事件資訊而修正觀感,反過來支持愛心中途以及認養切結書對維護動物權利的重要性。

對於大眾質疑10萬元罰款是劉女中飽私囊部份,劉女再次重申程女可以自由選擇將10萬元捐款給任何動保團體,救助更多動物為兩隻不知生死的無辜貓咪積福,並且希望大眾將焦點放回貓咪身上,劉女甚至表示:「我跟他說,他可以不用賠償,只要把2隻貓還給我,我去借也借10萬送給他當謝禮!」而且也指出她送養兩百多隻貓咪,程女並非第一個讓貓咪走失的認養人,原本「不管是遺失還是遺棄,他只要做到協議書所寫的,他都絕對不會被告」,但是程女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卻讓劉女決定依照切結書提送調解程序。

劉女進一步揭露,在事件爆發之後,程女前鄰居於9月12日表示,程女在調解之前透漏兩隻貓咪遺失的真正原因,乃因程小姐搬家時,僅帶走原有的一隻貓咪,卻「很有愛心」地將兩隻認養來的貓咪留在該租屋處,在下班之後再前往餵食,一日下班回到原租屋處時,發現兩隻貓咪已因房東整理待租空屋而被丟棄,並非過失而應屬惡意遺棄。

而對於這起事件引發部份民眾對認養產生恐懼,甚至寧可「購買」取代「認養」,動保人士再次呼籲「以認養取代購買」,並強調現行的認養切結書乃參照西方收容所認養規定並行之多年,如送養者與認養者認為協議內容有不妥之處,都應該善加溝通取得雙方合意的協議結果;如果愛貓民眾對於簽訂認養契約書有所疑慮,也可自行收養街貓,或轉向公立收容所認領,同時挽救即將被安樂死的動物。

至於「購買」一途,動保人士提醒目前購買取得動物的管道,除了少數收費高昂且購買資格審核嚴格的合法貓舍、犬舍之外,多數來自繁殖場或私人配種買賣的動物,多未取得合法的活體買賣執照,購買者應避免鼓勵違法行為,且非法繁殖販賣的動物,除多半血統不純而非真正的品種貓犬,更因近親配種而多遺傳疾病,購買者因此將付出高額醫療費用,恐怕因小失大。

(2009/9/12 19:35更新)

我想到的是
為什麼要讓圓圓生產呢?
如果你們衡量自己的家庭與經濟狀況
沒有辦法一肩擔起可能多達一胎5.6小貓時
就該想到送養的可能後果了

除非是撿一送多帶來的小貓
否則我認為樓主應該對於絕育更加謹慎
下面引用由danapai2009/09/12 10:06am 發表的內容:
mojo0000
文章編號 2009-09-12 08:01
謝謝你,這正是程小姐想說的(註:只要認賠十萬就不需要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
10萬元已經認賠了,故不需再去爭議金錢的問題
...

男朋友先生似乎覺得我的摘要有點失真  跟原文不符
(註:只要認賠十萬就不需要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
我想還是把原文補過來吧

danapai發問:
男朋友先生
要不要順便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的情節呢?
這才是我最在意的部份哩

C網友代答:
- - - -我認為程女不需要解釋這些,因為她已經同意賠10萬。要是她不賠錢, 或者賠少於10萬才需要解釋。
要是我,貓不見了, 一定找各種理由辯解,合約文字是死的,解釋在人,還怕找不到漏洞。最糟是賠10萬,少賠就是賺。

[這篇文章最後由danapai在 2009/09/12 10:07am 編輯]

mojo0000
文章編號: 14652288
文章日期: 2009-09-12 08:01
謝謝你,這正是程小姐想說的(註:只要認賠十萬就不需要解釋「音訊杳然、沒有結紮、沒有尋貓的無作為」)
10萬元已經認賠了,故不需再去爭議金錢的問題
儘是劉小姐的澄清文,調解的部份與實際有些不符
最新進度...
就是等強制執行的公文核發
(即應已進入司法程序,只是不知劉小姐是否已去申請強制執行)
但根據我知道的
雖說上限是扣至1/3,但若在收到公文後,有上訴期(好像是20天內)
提出扶養清單,費用清單等,應是不用扣到1/3,在其他地方有看到儘扣1/9的案例
只是我比較納悶為何劉小姐可以直接申請到程小姐去年的所得清單
照理來說應是保密的資料
也應該是由公家機關發文予國稅局確認後才會發債權憑證給劉小姐
應該是這樣吧?
因為對法律也不是很了解
不知是否有人可幫忙說明一下?


顯然程小姐認為問題就只是十萬塊
不論他與兩隻小貓之間的真相究竟如何
結果都只是十萬塊而已    對他來說就只是錢的問題

所以可以辯駁的只有調解程序的部分
至於其他部份
就不知道究竟是不是真相正如劉小姐所說一般......

還點名雌幼貓
就算在台灣
也沒有中途會送給繁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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