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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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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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lithgo在 2009/09/08 02:3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tulipe2009/09/08 02:25pm 發表的內容:
我不清楚你想表達的意思

我也不懂上篇我引言的意思
一直說我有何貢獻?  
難道要貢獻才能發表意見?

sio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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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sioux在 2009/09/08 07:05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08 10:30am 發表的內容:
我想了很丑B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 ...



本來不該進來攪和  但是看到 這位貓論不該粗口先生還是小姐好像對認養書有意見
我看不出你寫紅字是同意還是反對  我把紅字部分當做你不同意的觀點來看


我家三隻貓兩個不同城市領養的
LATTE得領養書上 第一條就寫了  那個動物收容所將LATTE的所有權給我  但是我要遵從裡頭所寫的  也就是說我有違反  的話  對不起  那latte她們要收回

其中就也有跟你紅字寫的  我把原文抄給你 看清楚喔

2. e) I will keep the animal primaily as an indoor pet, on my property or within my control at all times.  I will not let it roam.  I will keep the animal as a pet and companion.

2.. f) If the animal is a dog, I will not keep it chained or permit to be used as a guard dog. (這點你沒寫  可是這個跟台灣大部分養隻狗來當保鑣看家的觀念不一樣  所以我打出來)

2. h) I will return the animal to XXX (這個收容所簡寫) if as Adopter I no longer desire or am unable to keep the animal.  I will not sell, trade, give away or abandon the animal.  If the animal is lost, I shall notify XXX (收容所簡寫) and make every effort to recover it.

2 i) 看清楚了喔  來了重點來了  I will allow XXX (收容所名稱簡寫) (at any time within one year of the date of this contract) to investigate the premises where the animal is kept.  I will allow XXX to reclaim the ainimal if, in the judgement of the investigator, the animal is not adequately cared for, if I have not complied with any provision of this contract or if I have misrepresented any fact to XXX.  In the event I failed or refuse to return such aminal upon demand, I hereby agree to pay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 in the event an attorney is consulted or if suite is brought for the return of the animal.

2. j) I will truthfully answer any follow-up question from XXX regarding the animal, vis phone, mail, email, etc.

當然裡頭對於打預防針甚至狂犬病疫苗注射都有要求  
還規定我 動物領出來  多久之內要去有向本州註冊的獸醫那裡報到
還有合理的照顧吃喝拉撒  也是規定在裡頭  我看不出您所列的紅字有何問題
對於latte的居住環境調查  (他用的是調查喔  可是不家訪) 長達一年

我也是到今天才認真的把latte的領養書拿出來看  還是跳著看  因為我知道 我給latte的比他規定的要好

阿貓跟菸酒的領養合約書 (adoption agreement) 就比較簡單  但是對於看醫生 絕育的要求 也沒有少  其中有一條  給你參考

9. Penal Code Section 597.1(a):  Every owner, driver, or keeper of any animal who permit the animal to be in any building enclosure, lane, street, square, or lot of any city or county or judicial district without proper care and attention is guildty of a misdemeanor.

你在9/7 6:10pm 的發言  自己看看 在來跟這裡比較看看
latte有一次 因為我落地紗窗門沒關好 他自己開門出去  要是他當時不見了 我依照合約是要跟latte的收容所報告的 另外 我還得盡所有的努力去把他找回來的 latte是我在2/26/2008領養的

我也有生命  但是我簽約了  我就應該照約行事 對我來說  不是收容所權利問題 是我個人責任心的問題  

還有絲嘉小姐在同一天的發言 也請看看  這不是台灣特有的 是尊重生命都應該有的

那篇把雅的名字寫出來的 不只是記者有問題  連他的主管都有問題  怎麼會容許這種事情發生呢????

ㄏㄏ 打字打太快  penal 變成 peal 改.....
retsu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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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retsulet在 2009/09/08 02:42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8 01:55pm 發表的內容:
人類不需要被尊重
這樣講應該有尊重到你吧    


呵呵
我可沒講我值得尊重啊^^

人家我可沒那麼厚臉皮
老想著人類才是最偉大的生物呢
phat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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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三小喵2009/09/08 03:13am 發表的內容:
你的肛門長在嘴上,不說你喇賽……不然要說棒賽喔?
我會去嫉妒你的話水準豈不跟你一樣『高』,你還要保證什麼呢?
不愛貓當中途的是誰阿?指出姓名來∼等你!

哈哈哈~~~~

認同你的說法+1...................
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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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9/08 03:0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雪紋2009/09/08 12:07pm 發表的內容:
請別忽略我文中的"定讞"啊 囧
定讞就是已經經過上訴過程而最終判決決定了  不能上訴也不能改啦...
另外一般這種民事小案子...應該很多都不讓你上訴喔...

不對。
此事根本沒有經過法官判決。

調解委員會所做的是「調解」,大約應該是問程小姐對於依照合約賠償10萬有沒有意見?
此時程小姐如果有正常的智慧,就應該表明太貴了、展開討價還價。∼但她顯然沒有這樣做,她對10萬元沒提出意見,那調解委員就叫她簽同意書,她一簽下去,就確定了,無法再改變了。

這不是「判決」,雖然「結果」同樣不能改變,但並沒有經過法律判決,就是由雙方和中間公正人坐下來談判,談出來的結果,再經過「公證」來證明談判的結果。

其實程小姐很傻,她是有一般人怕上法院打官司的心態,不然如果她拒絕調解,直接到法院打官司的話,她勝訴的可能性非常高,一塊錢都不必賠,還能把不合理的切結書從此推翻作廢。

退一步說,就算她沒有勝訴,也可能只要賠兩隻一萬就好,因為任何須要賠款的案子,法官都會以當事人的身份、社會地位、職業、收入,來決定賠款的數目。

所以,這個事件、程小姐非常「失策」,這只能怪命不好或走壞運而已。

sio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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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hatomi2009/09/08 02:46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看不懂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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咿 我又不是回你的話  你跟貓論不該粗口 是同一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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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azafso2009/09/08 03:44am 發表的內容:
程婉滋 小姐 沒工作真的是"不是"因為這件事嗎 ?
如果是的話,那劉小姐會為此負責嗎?
如果想收養動物的人看到這則報導而心生退意,讓那些原本有機會被收養的動物失去機會
或許她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可? ...

程婉滋 小姐 要不要工作是她個人的事

跟劉小姐有何關西阿,還真會故意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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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2:57pm 發表的內容:
不對。
此事根本沒有經過法官判決。
調解委員會所做的是「調解」,大約應該是問程小姐對於依照合約賠償10萬有沒有意見,此時程小姐如果有正常的智慧,就應該表明太貴了、展開討價還價,但她顯然沒有這樣做,她  ...

你在多講一點…
去他的無名連結教教她,事後諸葛
ciel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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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事件、程小姐非常「失策」,這只能怪命不好或走壞運而已。=>不對吧∼

簡直是顛倒是非,分明就程小姐一手造成的錯誤,還能怪命不好走壞運??
明知不能闖紅燈故犯被警察抓也是命不好走壞運?
酒後還駕車被抓也是命不好走壞運?

實在是邏輯不通邏輯不通啊∼
angeltea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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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小貓coffee2009/09/08 02:58pm 發表的內容:
程婉滋 小姐 要不要工作是她個人的事
跟劉小姐有何關西阿,還真會故意牽拖~


+1

程小姐今天是自己辭去工作

而不是被劉小姐緊緊相逼去跟上司告訴被炒魷魚的

是他出於自主意識做出的決定

請不要隨便牽拖

更何況現在沒有工作的人何其多

他這樣只是顯示他怕被強制扣款也不願意保住飯碗在裝可憐罷了



angeltea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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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三小喵2009/09/08 03:01pm 發表的內容:
(farm3.static.flickr.com/2558/3899709208_92e8effa7a_o.jpg)
(farm3.static.flickr.com/2596/3899706302_55e0259f86_o.jpg)


所以這個是程小姐的部落格嗎?
雪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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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2:57pm 發表的內容:
不對。
此事根本沒有經過法官判決。
調解委員會所做的是「調解」,大約應該是問程小姐對於依照合約賠償10萬有沒有意見,此時程小姐如果有正常的智慧,就應該表明太貴了、展開討價還價,但她顯然沒有這樣做,她  ...
..........所以,這個事件、程小姐非常「失策」,這只能怪命不好或走壞運而已。


程小姐法律面完全沒有常識,這不是命不好或壞運吧?

滿20歲了就要為法律負責,沒有什麼"無知"、"不清楚法律問題"的啦,

就算簽約時無知,都到調解委員會了難道沒有問過懂法律的朋友或長輩?
調解委員會肯定也有跟她說明同意調解就不能變了

今天這個局面明明就她自己造成的,不用幫她擴張可憐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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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ngeltearz2009/09/08 03:09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這個是程小姐的部落格嗎?

不是,那是相片上傳網址而已

她的在這裡:

http://www.wretch.cc/blog/any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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