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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不是純種,我都有植晶片
對貓主人而言,植晶片也算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吧

植晶片會痛嗎?我不曉得,雖然那麼大隻的針頭往我家的貓身上扎下去,但他既沒掙扎,也沒唉唉叫


我只能說:習慣就好
每一隻貓都有其個性,我們不能強求每隻貓都是親人又黏人
真要如此,養小型狗不就得了
就因為貓有這種有時疏遠有時親密的個性,才會讓我們這群貓奴為之瘋狂
作主人的如果不懂得與貓維持一個平等的關係,那只會讓彼此呈現一個緊張的關係
可以打預防針啊

我家兩隻貓都是愛滋貓,時間到了照樣去打針
雖然不知道是否真的有效,但總是要有個預防嘛
母貓會自己選擇最適合生產與照顧小貓的地方,他們的觀點與人類不同
應該是貓媽媽認為你的床鋪比較安全,適合他養育小貓

原則上不要讓愛滋貓與其他健康貓有血液上的接觸,要是有,就很麻煩了
要防止血液上的接觸,簡單的說,就是不要讓貓打架
至於如何不讓貓打架,那就看貓主人的功力,還有貓的脾氣了
至於我家兩隻貓反正都是愛滋貓,打翻天了也是無所謂
如果他的病是可以根治的話,我不在意花錢

要是他的病是花錢也無法解決的話,一般來講醫生會建議採取安寧治療,別讓他痛苦地走完生命旅程,同時也節省貓主人的費用

基於人道與經濟的考量,我會採納醫生的建議
不過以我計算,時速110公里的相當於每秒30.5公尺

10公尺的距離在這種速度下的反應時間只有0.3秒

晚上視線更差,真的有辦法看見一隻貓從十公尺外的距離跑過去嗎?

還是想太多了?
兩害相權取其輕,我會以不減速的方式直接開過去,以免後方追撞造成更大傷害

只是事後得多多燒香


我是有聽說過香料比較多,貓也比較喜歡,自然也就吃得多,也容易發胖

我拿我家兩隻貓作實驗,一隻餵皇家,另一隻餵喜躍
結果吃喜悅的不吃自己的飼料,跑去另一隻貓背後當背後靈,等著吃皇家
以上的法律是在餵浪貓時,遇上狀況時所會用到的法律
不過我是希望各位在餵浪貓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也要自身安全才有機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教訓他人
尤其是現在有許多腦筋不太正常的傢伙見不得他人好,四處找麻煩
岀了問題就說自己有躁鬱症,意圖免責

總之,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要是遇上麻煩,記得蒐證,而且還要合法蒐證
然後一次給他死!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刑法

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6條
(法律之不知與錯誤)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第19條
(責任能力 (二) -精神狀態)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23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25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27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
(從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80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8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4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我們依法論法吧,我們先看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搏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我的態度很簡單,只會跟他講一句話:"你給我出去"
我家的奶油領養時已經兩歲了
從領養回來到現在四個月了,看到我還是會躲
只有要吃飯時才會在我面前滾來滾去撒嬌
所以習慣就好啦,順著貓的習慣去生活,除非他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你的生活品質或是危及他的健康,否則就讓彼此保留一個空間,大家都好過


提醒大家注意是很好,可是,這個話題放錯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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