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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相當於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找律師做什麼?
調解成立,這一步已經讓程小姐沒辦法反悔了

所以要避免擴大傷害就得從劉小姐這邊收手
當然有人巴不得趕快把程小姐推入地獄才這麼急著把事情無限鬧大
這種口業自己去承擔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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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能否認一點是,中途的認養契約有必要依據動保法做修正
因為已有動保法約束飼主,而在認養人成為正式飼主前
可訂定認養契約來約定小貓試養期的相關問題
因為貓並不能像商品那樣有七天鑑賞期,有些貓可能要好幾天才能適應
我是覺得等事告一段落再來討論契約的問題
光是在雙方紛擾不休的情況下提只會變砲灰而已,話也是挑對時機講的

這個我記得上回有隻狗更久,好像是九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01/19/1o582.html

搞的全球皆知,這貓真是奇葩,太有潛力了@@!!
這新聞也提醒一件事,有晶片的話比較容易找回

下面引用由2009/09/18 00:17am 發表的內容:
貓的命對一般社會價值來說不值錢
確實也是很無奈的事


連人也是不平等的,家產萬貫的人真的比較值錢
可是,在動保法面前,是否為純種並不重要
這是我希望動保法和認養契約做聯結的原因
很多人幾乎都無視動保法的存在,可是會越來越重視
因為最近幾年虐貓狗上新聞遭到躂伐的事件越來越多
在很久以前可能根本不聞不問的,我們需要時間來慢慢改正這樣的觀念


我記得我老哥有回弄到一隻「幾近純種」的台灣土狗,而且還是幼犬
高興的不得了(不過後來還是送走,爸媽反對,家人眼裡狗就是狗XD)
下面引用由tchungsp2009/09/17 11:42pm 發表的內容:
雅如果你真的這樣作,那我敢保證程小姐一定會有大動做的記者會,並不是每個記者都站在你這邊,一旦你強行執行要程女賠出這筆錢那不管你願不願意事情就是沒有結束,在一波的記者會,你知道嗎在我周遭所有的父母長  ...


我也是覺得不用逼到太急
但是
如果就這樣鬧一鬧就算了,只會讓人覺得就算棄貓或是虐貓也無所謂
反正只要說走失就好了,反正對方也沒有辦法確定是遺棄還是走失
敢鬧大一定又是動保人士的問題

我並不認為對方不接受就不需要再過問此事
因為契約都簽下了,記者會也讓大家知道可抵志工了
不接受已經是對方的問題了
我印象中強制執行的年限是5年,第一次申請後,5年內申請第2次即可
不需要每年去追,沒必要做這種追殺
只要在自己合理的求償期間內去做自己能做的事就好
強制執行在每次領到薪水後會先凍結,移送扣款後再解凍的

他不接受也不肯協調,那已經是他自己的問題了
提出縮短志工的說法只是怕他因長期求職困難而拒絕
我們並不是要折磨她也不是要追殺她
縮短為劉小姐可接受的程度,告知議員,請議員去幫忙說(其實我只想說3個月就好XD)
如果她自始自終都認為賠就賠了,那也怪不了誰了

既然自認為不需協調而該賠,事後再鬧記者會,我想這幾次新聞報導也有證據的
都是成年人了,這種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作法,在媒體眼中只是爆料的玩物而已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

我是覺得無需在3萬或5萬上大作文章,因為你無權決定別人怎麼做
有些車禍調解幾千塊都可以調解不成而重開很多次調解會
竟然這個10萬塊一下子就簽給人,這點是程小姐自己的問題
而不是讓外人替她叫屈,自己權益不顧要誰來顧?
既不能證明已死,如何證明仍舊存活? 這邊有爭議的點不是嗎?
結果是自己認了要怪誰?

難不成將來只要覺得委曲就可以鬧上媒體來博取同情票?
讓網路上眾鄉民來個砲火齊發以示正義?
鄉民的口水永遠是口水,改不了白紙黑字

既然你都說無需認真,那不就擺明是來鬧版的= =?
來鬧版的話就算所有人都被你給惹毛了也只突顯你心態惡劣而已
我並沒有指稱你做了什麼,你卻引了我的話來回
自己承認然後往坑裡跳也是你家的事喔@@

[這篇文章最後由堇在 2009/09/17 10:55pm 編輯]

其實說到最後就是這些人認為契約並不合理
只是很可惜並沒有提出更好的做法

浪貓----->中途----->認養人---->認養人成為飼主將貓植入晶片(中途任務結束)
其實我覺得應該這樣就可以了
因為植入晶片的貓在法律上已經是有主人的貓了,自然就適用動保法
而動保法中也有遺棄和虐待的條款,而且還罰很重
實在不需要中途再去訂什麼罰則來約束,一方面植入晶片也是落實動保法的規定

有沒有結紮反而沒有規定,當初是以浪貓的標準避免過度繁殖所以有結紮條款
既然成了家貓,要不要挨這刀已經是主人的權利了
但是可以在認養書上建議飼主將動物結紮並說明結紮的理由,讓飼主自行決定

如果中途真的很有愛的話,不希望將來貓老了或是不可愛了就遭人遺棄
可以在認養書上註明萬一無法飼養可送回給原中途,做晶片轉讓
但是需補償中途再次替貓找飼主的開銷(這邊可以協議)
因為惡意棄養在動保法上是罰3萬塊,不需要在契約上處理了
只要處理非遺棄以外的問題即可(例如搬家無法再養之類或是不可抗力因素)

目前唯一合法遺棄動物的地方只有公立收容所而已,那邊有動保團體志工會去堵XD
因為有人是不想丟去公立收容所安樂死才會用放生的
可是,有晶片的寵物要是被清潔隊捕獲掃出晶片會通知原飼主帶回
若是走失當然沒問題,若是惡意遺棄,公家單位就可以開罰了

浪貓--->中途,這邊中途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中途---->認養人,這邊可以訂出試養期
比如說兩周內可退貓,但貓需為健康
若養兩周後退貓結果貓是人為受傷狀態,則認養人需負擔醫藥費
認養人--->成為飼主並植入晶片,就開始受動保法約束
可請飼主將晶片號碼告知中途(做為中途送出之依據及將來可能退養之確認資料)
也必需告知飼主,貓生病死亡或是走失時需依據公家處理程序
例如萬一病死了需通報公家單位貓咪死亡或是不見了通報走失

因為領養貓咪不光是只有愛心就好,它有背後該負的責任
而中途既然打算讓貓咪找到好人家,也應在動保上做正確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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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覺得這個事件曝露出動保人士和民眾之間觀念上的衝突
這種情況在南部更加普遍,南部長輩都覺得畜牲就是畜牲不用太在意
特別是88水災後,全面重創的狗場整個暴露出動物遭蓄意棄養的現象
大多數的狗場幾乎都常被丟狗丟貓,無良飼主不斷濫用這些愛心人士的心血
領了又丟,丟了又領,買的也丟,丟了再買
到最後這些狗場動不動就好幾百隻,還不少是純種貓狗
有些狗場主人對於中途很不信任,因為有些人認為狗被中途送出去最後又被丟回來
所以「中途」在動保上變成一個很辛苦又到處不討好的工作
狗場不信任、寵物店的眼中釘、民眾被新聞誤導的恐慌這些都是中途要去承受的
所以有必要去對想領養的民眾宣導飼養寵物所需負的責任和義務
而不是像商人只需強調小動物的可愛和飼養上的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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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最後這個事件的部份,3年好久喔XD~
如果要找個新工作來還那10萬大概一年可搞定,這邊志工卻要3年
而且不是每個老闆都會很佛心的讓員工每周六休假,特別是現在景氣不好
提出這種做法只是要提醒她尊重生命了解飼主的責任與義務,並不是要折磨她
真正能夠體會的話去幾個月就能體會了,沒有心的話去10年也體會不到啥
我想劉小姐現在應該氣稍微消一點了,比較能夠在這方面給予協調的空間
所以我現在才提契約需要修改與這邊志工的時間的事
不能讓一個人的偏執讓所有動物和其它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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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為砲而砲
那我覺得不管是不是分身,都是不受歡迎的對象
觀念不同也是各位自家的事,幹嘛強加在別人身上
外來的版友和貓論版友都是一樣的

對契約有問題直接私信給劉小姐不就得了
跟一群沒簽一樣約的人吵什麼?

如果只是蓄意鬧版面的話我想根本不需要再溝通了
為了避免一天到晚孤單寂寞覺得冷可以前往01取暖不是嗎?
那些一天到晚回嘴的貓論版友也請自己斟酌一下,銅版沒有兩個不會響

發表意見沒啥問題,但是不要為了砲轟別人而存在
我記得我看過的志工有的是兩三個小孩的媽,也有一般上班族的

南部的狗場主人很多是阿嬤級的,孤苦無援一樣死撐著
有時會覺得這樣做很傻,不回家抱孫子享福去收什麼浪狗
有時候我也覺得某些人士一昧的去謠傳動保中途在斂財,真的很可惡
因為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他自己嘴巴管不住竟然讓所有中途來承擔

老一輩的會覺得畜牲而已,不想養就扔
但是要是問一下動保法,搞不好年輕一輩的也不知
長輩觀念很難溝通,要是能溝通我早就養一堆了@@
但是就是要顧及長輩的想法而沒有養
因為家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棄養

那次是收容所的貓,在家人反對下只好作罷
不需要什麼契約,我也了解「不能給幸福時不要貿然領養」
因為牠不能靠你一時的愛心活一輩子
每個中途的契約都不太一樣,不管簽啥都要看
不能接受的就去領收容所的貓狗啊~! 公家機關只要行政規費還免費結紮

另外是一個有爭議的點是
既然現在有動保法了,狗貓自然適用動保法,何需再用年久失修的契約來約束
防虐貓或是防遺棄是個好想法,但是動保法上一樣有約束虐待及惡意遺棄
雖然咱們動保法是屬於掰咖的階段,但是我想還是會繼續進步的


所以中途們應該要注意的是送出去的貓有沒有晶片
未植晶片的動物一樣可以依法開罰
但是針對動物上請用公權力來開罰,契約的罰則與私刑無異
打廣告的嫌疑頗重

但是沒必要去罵他們啦.....人家也是要做生意的~__~
除非政府把所有寵物店的執照都給它撤銷
否則它也是合法經營的

另外就是絕大多數中途和私人收容中心都很低調,就是怕人亂丟貓狗濫用他們的愛心

TNR很多人有意見
不過目前除非能提出更好的做法,不然問題只會越來越大

結紮只是控制數量的手段而已,就像對非洲婦女提倡節育一樣

當你覺得非洲小孩好可憐沒飯吃時,沒有去想為什麼食物那麼缺還一直生小孩
一直生小孩,食物與醫療不足,小孩一直餓死或病死
順便思考一下為什麼你爸媽只肯生一兩個,不肯保持神聖功能來個無限生
就是「養不起」這個因素
台灣早期婦女也是生很多,為了農務增加人手,但是惡性循環生越多越窮
因為在能賺錢以前人還是要吃飯的

流浪貓狗也一直面對同樣的問題,但是動物不會因為養不起就不生
目前為止還沒有看過貓場狗場可以任動物自然繁殖無限承受,不需求援的
其實世界上有某些地方以吃貓肉為傳統,一方面也是因為糧食不足
就像韓國人還是吃狗肉,不管南韓北韓都有

以前動保法尚未實施之前,連老鼠都是山產,各種動物被濫捕濫殺
不過既然現在已經明定貓狗受動保法的保護,吃狗貓就屬違法
但是只限台灣或其它有法律保障貓狗的國家而已

我曾問過中國大陸其它地區的網友,他們對廣東人吃貓也是很驚訝
在其它地區人的眼中,貓也是寵物
而廣東這些當菜餚的狗貓是像雞鴨一樣繁殖取得

有時為了滿足欲望,人類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例如台灣的珊瑚礁魚類有人弄來當成餐廳菜,嚇壞一群老外
或是日本人濫殺海豚和鯨魚遭到國際指責...或者是歐美濫殺海豹當成狩獵娛樂的行徑

我覺得人類應該要學習滿足@@
[這篇文章最後由堇在 2009/09/16 11:27am 編輯]

義務辯護人是司法專有名詞

也就是法院專為低收入戶設置的義務辯護人,奇怪要開庭了嗎?
記得先報案把整個事弄上法院,又符合低收,才會有義務辯護人
一般來說並沒有免費的辯護人,就算有也是法院派給的

真的是律師就不會說出「義務辯護人」這種話來,這是專有名詞
律師在替人辯護時或是替人提供法律服務時,一定會使用本名
沒有那種X律師替誰服務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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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請貓論各位講話收斂點,網路上言語也有法律約束的
不過真要卯起來告的話,我看01那票會先中招@@
http://tnews.cc/03/newscon1_83838.htm
新聞稿在此奉上
01那邊程小姐的妹妹還有心情在說笑...

看來是真的不當一回事了
另外就是那位虎斑媽媽的說法
醫生不會建議你家狗狗結紮啦(除非牠得了相關疾病)
只是公犬發情時容易走失(被母犬荷爾蒙吸引)
而且年紀不小的狗如果又生小狗,要很注意營養

一般家犬不會被建議結紮啦
TNR只是在有效控制「街頭浪浪」的數量
中途要求結紮只是防走失時過度繁殖

公立收容所也常有繁殖業者棄養種公種母
每隻大約6~7歲,都是老態龍鐘營養不良,一直生真的不太好
一定很多人搞不清楚

如果是有飼主的貓,何來TNR?

TNR是針對沒有飼主的流浪動物啊.............

既然沒有飼主,何來棄養之說?


有飼主的貓結紮只是為了避免貓走失出亂子,台灣的氣候讓貓一年四季都會發情
養一隻OK,養一群不見得OK,對飼主來說也很麻煩
而且母貓如果太小(5~6個月大就能生了!小貓生小小貓!) ,容易棄養小貓
所以貓通常6個月結紮,或者是預防將來一些生殖系統的疾病如子宮蓄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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