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3232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tseng
看起來我家阿草相當符合
是隻超愛講話的貓...

不過遠在台北
可能有點困難阿!!!
以下是純粹文字的探討
所謂的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
行為人指的簽約的人本人應該沒有問題
所謂的遺失應該怎麼看?

通常來說認養人大概都會注意貓咪出入的問題
但還是會有不小心
條文也不應該一條一條分開看
有時候要一起看
例如說一般的協議書也有約定到外出時應該有的方式
我個人是建議貓一定要用提籃
盡量不要光是抱在手上
如果認養人把貓抱在手上帶出門沒有用提籃結果貓不見了
我會認為是可歸責於認養人
因為應該注意而沒有注意

反過來說如果認養人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把門窗什麼有的沒的都關起來出門也用提籃都沒問題
但是也許貓自己開了窗
或是收個信門沒關好
貓走失了...這情形應該不能算是這一條
行為人並不是本人

真的要訴訟的時候
就會這樣的檢討事件的發生是不是跟約定相符
如果真的有人認為簽了協議書就一定的不利
我想大可寬心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3 02:20pm 發表的內容:
以下是偶的原文
來看一看誰在積口德
是問問題的人在積口德呢?
還是詛咒人家會下地獄的在積口德
...

那麼又怎麼知道不是生活悲慘不是在等死?

我曾經檢到餓到已經連張口吃飯都沒力氣的被棄養家貓
也在路邊親眼見到因為沒看過汽車這東西而被撞死的貓
即使在鄉下地方
捕獸夾老鼠藥等等都是貓狗的危險

如果中途從沒有機會插手
那麼貓就是這樣長大
於是街貓的平均壽命就大約是3歲
(是的...一隻街貓大約就是這麼長的壽命)
既然中途有機會插手
可以避免的當然要盡量避免
除非確定環境安全
不然哪個中途希望送養的貓是在不安全的環境生活?

國外有國外的作法
台灣有台灣的環境
如果你覺得貓論很多人沒事就把貓比成人是不合理
那老是把國外的事拿來台灣講大概也應該可以算不合理

說實話我也不相信大都會地區例如像倫敦等區
養貓的人是讓貓在外面跑來跑去
當然考慮到人家可能住半分的比較清楚
住的地方大多比較郊區
讓貓出門也合理
但如果是公寓呢?集合式住宅呢?
我想台灣的環境大概還沒辦法這樣讓貓狗在集合式住宅裡自由進出吧


首先要講的是可笑或是不合理是你說出來
所以我才想知道可笑在哪邊??
但顯然不管是可笑或是不合理你所提的都只是因為你不懂

就你所提出的
遺失動物跟違反約定給付一萬之間
是不是反正丟了就先給送養人一萬?
當然不是阿
法律上的攻防因為認定在於法官
所以簡單帶過
只要知道
所謂的可歸責並不是送養人說了就算
這樣就夠了

再說實際的運作情況
貓會跑會跳會生病
哪個送養人會沒事就要拿切結書出來用?
如果貓走丟的時候
認養人的確有做到預防的措施
走丟以後認養人也有尋找的動作
而不是不聞不問當沒事
被發現還要說謊
我相信沒哪個中途那麼有時間拿出來就要告
事實上真的到法院也不是拿著協議書就一定嬴
這中間還有很多的得心証過程
不要思考跟個單細胞動物一樣不是黑就是白

我前面應該有講過
我雖然有參與修改部分的協議書條款
事實上我最早拿到的版本名稱是訂做認養協議書
但是我覺得這件事情不需要協議
而是需要認養人的同意
所以當時我改成認養同意書
既然我可以修改
當然別人也可以
所以後來才又增加了懲罰性違約金的部份
這東西又沒有版權
難道我還可以說所有人不准給我亂加東西?
個人沒那麼大的權利
前面一直有說到一點
我雖然不認同某些人的作法
但是我尊重這些做法

說省去金額計算的麻煩
是因為實務上貓的價值要如何認定?
本來就沒辦法用金錢去衡量
這並不是買台車
車價有市價作參考
把金額訂成一萬跟五萬
對於認養人來說也是保障...最少範圍確定
當然並不是一定就要這樣
否則的話如果要把貓當成物
光是貓到底怎麼計算價值
實務上都沒的參考

協議書並沒有立法的功能
前面就講過契約只會存在當事人之間
契約的內容只要沒有違反強行規定就可以成立
以法律的規定當做契約的內容當然沒有問題
至於懲罰性賠償金
就是屬於當事人約定的範圍
所謂的法律是對於主權所及的所有人都適用
所謂的契約只存在於簽約的雙方之間
我想這道理應該到哪都一樣



[這篇文章最後由tseng在 2009/09/13 01:2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5:25pm 發表的內容:
打多了浪費版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0&t=1220799&p=49
有個叫fion6300的網友,它寫的你們就好好參詳一下吧
那不就是一個想要認養的人,心底最深層的恐懼嗎?
...

仔細看fion6300的留言
似乎並沒有不認同領養同意書的約定條件
問題出在於也許因為時空因素
沒辦法在第一時間做到認養同意書有關通知的條件
是不是就等同於違反協議??
你引用的這篇文章應該不是對於領養同意書的條件感到可笑
而是對什麼樣的情況會被認為是違反協議有憂慮
所以你並沒有回答到我的疑問
或者說
認養同意書被認為不合理的(不合理應該不等同於可笑...這應該是兩回事)

民法規定的東西是一般的社會事
也就是說這些事情即使沒有法律規定
也會有一定的道理遵循
法條化只是是社會化的必然過程
社會事千千萬萬種
民法也無法一一列管
所以在民法有所謂的契約自由原則
意思是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行禁止的規定
例如說契約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也可以有效成立
另外也還有所謂的帝王條款
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按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中途行使權利並不會因為有簽協議書就無限上綱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頂多也是賠償協議書上面有寫的
其次是還要衡量違約情況的嚴重性
是故意的違反或是無心的違反
違反以後的效果是不是具有被歸責的必要

事實上以程小姐的例子來說
是因為他自願同意要賠償10萬這個數字
如果我沒記錯(原諒我因為自己沒有用所以不是記的很清楚)
協議書上的內容應該是
致死的情況賠償5萬
其他違約情況賠償1萬
這個案子的內容是因為貓走失
事實上中途不可能證明有致死
除非找到屍體
不然的話依合約應該是一貓賠一萬

契約自由原則是個大原則
但是真的適用仍然有很多的例外
法律因為沒有辦法一一規範
所以先訂原則
再用例外來補充
並不是簽了以後就一定會被這樣求償
要是這麼好用的話
也不用設法院了

千萬不要因為自己不是很懂就這樣亂傳阿
這種行為比報紙亂報還糟糕阿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2:26am 發表的內容:
你也知道法律不是在規範極端的情況
法不誅心
怎麼一份認養協議書就會是針對極端的虐貓狂來設計的?
出了個李xx,方xx,就可以把每個認養者都先視為可能的嫌犯
...

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說明
你才會了解這份認養協議書或是同意書的內容
並沒有特別針對某種情況來設計
仔細看裡面大部分的內容
都跟動物保護法相關
不管有沒有簽認養協議
法律規定還是要遵守
簽只是再宣示一次

我說我參與修改
但是我沒說懲罰性違約金是我加上去的
事實上現在多數用的版本
除掉懲罰性違約金以外
其他的條文並有有針對任何的個人

個人並不認為要把懲罰性違約金寫上去
那是因為如果有違反
我自己有能力去處理
加上不想在認養這件事情上面
加諸太多的限制
但這只是我的情況跟想法
對於多數人來講
有這條可以省去很多舉證或計算的困擾
真的走到這一步
即使不諳法律
仍然有能力自己處理

再說明一次
我並不認同現在很多中途的作法
同時也不願意在我自己用的"認養同意書"上面家住懲罰性的賠償
但並不代表這樣做不對
我也尊重這樣的作法

相信你也會發現
我只針對與協議書或同意書有關的部份回覆
從我很有時間上論壇的時候到現在
我都認為如果認為自己的想法對
要拿出來討論就要講的出道理

你舉的可笑條文我完整的回覆給你
現在又說協議書內容完全的極端
請問極端在哪裡?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如果違反法律就已經是在道德之外
認養同意書或協議書用法律為底
加上懲罰性違約金也只是省去雙方在計算舉證的困擾
請問...協議書哪邊極端的對付虐貓狂?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1:37am 發表的內容:
你的二十二條
條文是什麼?

sorry

講錯條號
是20條才對...回頭修改條號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分享一篇文章
然後老人家我要去睡覺了
前陣子相同的問題也在貓事分享被提到
我知道我寫的如果有道理
小白也不會有反應
不過希望讓有心想領養的人看到
認養同意書並不是賣身契


標題:為什麼要簽認養同意書

我很久以前就開始送貓
在那個上網只有文字的時代
在那個貓照片要用底片拍完再去洗的時代
在那個認養人給照片說明貓咪的情況要用郵票寄照片的時代
在那個只能留CALL機跟家用電話的時代
在那個不問花色品種大小都有人要養的時代
在那個人心還算純樸的時代

那時候我送貓沒想過切結書的問題
我相信沒有切結書一定有好處
因為問的少,省去很多領養人的麻煩
我不確定這是不是會影響送養率
但是那時候貓確實是送的很快
只是
送的快就好嗎?我想並不一定

後來無意間在認養地圖認識一群想的比較多的中途
要加入要先了解並且同意對送養貓後續追蹤及認養人管理的理念
也是第一次我送養貓開始用切結書
那時候應該是民國91年
在數位相機差不多200萬畫素就很貴的時代
那時候覺得切結這樣的字眼太過於嚴重
就自己把切結書改成同意書
並沒有特別的原因
只是不論切結或同意
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誠如前面有貓友說過
認養同意書上面有很多東西都已經在動物保護法有規定
為什麼要特別再寫?
其實就是希望透過這同意書
讓君子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存在

舉例來說
保密責任在很多法律都有規定(刑法、民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但是很多情況下還是要另外簽保密切結
沒有簽就可以不保密嗎?
簽了就一定會保密嗎?
我想不盡然
認養同意書也是一樣的情況
雖然法律已經有規定,不代表沒有再簽一次的必要
但同時也不是簽了就一定會被遵守

既然如此何必要簽?
相信一定會有人有這樣的疑問
貓在民法上被歸類為動產
也就是誰佔有表面上看來就是這個人的財產
認養人簽領養同意書
其實就是留下軌跡
讓有爭議產生的時候
知道動產從何而來

過去我協助處理過有認養同意書的虐貓事件
也有過沒有認養同意書的虐貓事件
很多人認為沒有用的一張紙
必要的時候可以發揮很大的功用

簽不簽領養同意書
跟是不是好主人之間沒有絕對的關係
只是多數情況下
對於中途而言有簽只是多一道保障
在真的遇到小人的時候有東西可以用
如果遇到的是君子
即使是有權利都不一定要行使

回應本篇文章開始發文人的意見
我想不要只是覺得不簽就不是好領養人
只是可能有所顧慮

送養以後是不是等於完全沒有任何權利?
其實不一定
法律行為有所謂的附條件
也就是送養的行為附帶著一定的條件
這條件可能就是要給予適當的醫療
在發生意外的情況下要通知
無法繼續飼養時不能夠任意棄養
送養以後就等於不聞不問嗎?
法律行為的設計讓這樣的附條件變成有法律原因
並不單是送養人擴權
不過話說回來
送養人士也要適時的放手
不要讓人覺得領養人只是在幫送養人養貓

零碎的講了很多
以前我有時間的話
對於最近論壇很多文章很多人大概會講出諸如腦殘之類的形容詞
不過後來我懶惰了
因為這麼久以來小白永遠不會變
只會看自己想看的
對於很多品種之類的文章
大家也別太在意

希望以上的文章可以對有心的貓友有些幫助
中途也好,領養人也好
並不完全是對立
更多的時候需要的是互相的尊重


如果認養同意書造成的結果是
將來有機會我要領養...絕對不簽
那倒也未必

動保的路目前來看是還有很遠要走
認養同意書不簽就可以減輕或降低領養人的疑慮嗎?
其實並不盡然

社會討論的是對錯跟價值
在這件事情裡面出現的對錯應該是程女簽同意書但不履行是對或錯
我想結論很清楚

價值出現在不過是兩隻沒有品種的貓
怎麼會要賠到10萬?
如果說生命要用數字來衡量
那麼提高生命的數字就是動保要走的路
也許有一天
再出現同樣的情況
社會上的聲音會變成怎麼罰10這麼少...

貓論不是一言堂
不過我不反對貓論偶爾爆粗口

我當初參予這份協議書的一部份
但我也可以討論它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我會冒出來發言就是因為一句"這是份可笑的協議書"
如果你提出一個看法卻不對別人回應
那造成一言堂的人是誰?這樣的情況就難免會爆粗口了

如果可以我還想要繼續知道認養同意書裡可笑的地方在哪裡

事實上
我常常想
兩個人要結婚要互相承諾一輩子
要經歷一長串的習俗
至少現在也還得要到戶政去登記
一輩子有多久?
算你50年好了
領養一隻貓
平均也要12到15年
就算只有10年
五分之一的時間要跟他共同生活
難道不值得想一想?
事實上養寵物要做到的事情
絕對比認養同意書上面說的要多的多

如果浪漫的想
我今天是帶一個家人回家
一個不論傷心哭泣或滿心歡喜都一同分享的家人
同意書就當是對他許下的承諾
簽名也就不會有遲疑了
事實上簽認養同意書是什麼目的
這問題很值得考慮

就像前面講的
做到認養同意書上面所講的事情
並不代表一個人愛動物
頂多是滿足基本的照顧
在動物權不發達的台灣
有太多人的心態存在的不過就是隻貓狗
不過就是隻畜牲
所以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特別是寵物管理的部份
其實著重的還是在管理寵物所造成對他人的損害
而不是管理寵物應該受到的尊重

想當然
在訴訟上面
為動物爭取權力當然就更加的吃力

有關契約並沒有一定要書面
即使沒有書面一樣會成立
差別在於沒有書面的話舉證責任比較困難
如果動物權受到尊重
即使沒有認養同意書
把這樣的事情拿到法院討論一樣會受到相同的程序保障
那麼不簽也沒關係
只是目前實務上確實有困難

簽同意書某程度上是在推廣動物保護法
希望領養人對動物有基本的尊重
但是...是的...這同時也是訴訟上減輕舉證責任的工具

雖然我並不認同懲罰性違約金在認養行為裡面出現
但是如果沒有簽認養同意書
我想多數的人大概會因為舉證困難所以即使動物被虐殺也無法舉證






讓貓養在戶外並沒有不行
也沒有人說讓貓在室外生活就是不愛貓

協議書的規定除了動保法的規定
還有是養貓的經驗跟過程

例如說我住在台北
如果跟我領養的人也住台北
他跟我說要讓貓在台北的街頭生活
我想我怎麼樣都不會答應

反過來講如果養在花蓮山裡面
事實上我真的有這樣的領養人
不但不必要也沒有理由去要求這樣的事情

法律或契約是死的
但人是活的
法律或契約的文字再完備
也不可能規範所有的情況

讓貓在戶外生活就是不愛貓嗎?
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街頭
請問你這樣是愛貓嗎?
要舉極端的例子有太多
協議書或法律不是規範極端的情況

並不是全部照足協議書的作法就叫做愛貓
那頂多是滿足照顧貓生活的條件
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2009/09/11 00:36am 發表的內容:
tseng 大大ㄚ~就是有人不會裝會去網路知識家收尋一下別人提供過的法律常識
稍微做改變就變成自己文章了看有多厲害ㄚ

其實你不用跟我裝熟
我回這篇文不代表我贊同雅的作法

我自己的認養同意書
到現在都還沒有加上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
因為我並不完全的認同
我跟某些人的差別
在於跟我做法不同的我尊重
如此而已
[這篇文章最後由tseng在 2009/09/11 01:4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11 00:37am 發表的內容:
隨便找都有很想笑的原因
你這麼認真的問,我就隨便找一條都能回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
  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

規定攜出戶外場所必要的方式
除了保護貓不走失以外
也是對認養人的保護

先以貓的情況來講
貓是很容易受到驚嚇的動物
特別是長時間呆在室內的貓
如果帶到室外卻沒有適當的保護措施
那麼受傷的可能不只是貓
比如說貓受到驚嚇竄出主人的掌握
造成騎士或車輛駕駛人的意外
那麼主人也要負賠償責任

再以狗的情況來講
不論大小型狗
多少都有他的個性
但是旁人不見得了解
帶出戶外的時候
沒有適當的防護以及主人的伴同
造成其他損害的機會更大

過去曾經發生過的
狗帶出門沒有鏈好
結果衝出馬路造成車禍
狗死了人傷了車毀了
狗主人還得要賠償
貓就不會發生嗎?

再說任何事情都是區分情況
送養人從小到大把貓養在家裡面
貓到外面去會怎麼樣也沒人知道
如果有好的環境
只要談得攏
並沒有說一定不行阿

這條你認為可笑的約定
規定在動物保護法的第20條
雖然我們的動物保護法目前為止不夠多不夠好
但已經是唯一可用的工具
至少我不會把這樣的條文叫做可笑

法條規定跟協議書的差別在於協議書的內容定的是14歲
法律規定的是7歲
我想有可能是因為法令修改了但是協議書沒有修改
有可能的情況是協議書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如果帶出去的人士已經滿7歲
基本上就沒有違法
這可能會變成訴訟的爭議點
但是不會影響協議書基本的效力

如果是論點就是前一頁
字體放大改顏色的那段留言
那我想其實這份協議跟銀行借款有絕對的不同

銀行借款的行為是一個雙務的契約
意思是簽約的雙方互相有權利義務
銀行有義務把錢借出
借錢的有義務把錢還給銀行
銀行有權利收取利息
借錢的有權利依照合約分期支付

至於認養同意書或切結書
基本上是一個單向的行為
送養人單方面的同意把貓送出去
領養人基本上不用負擔什麼義務
只要接受就可以
這叫做贈與

法律上會設計不同的條件跟情況
贈與既然是單方面的行為
當然也可以做單方面的撤回
只是這樣對於受贈人相當的不公平
於是法律設計了附負擔的贈與

這份協議書簡單來說可以這樣看
送養人同意送貓給領養人
條件是領養人必須遵守動物保護法
如果認養人沒有履行這樣的負擔
送養人可以撤銷贈與

要講這個又得要透露自己的年紀
我送養的時間跨越只有call機跟家用電話的年代
跨越網路只有撥接到光纖的年代
也跨越要去洗照片跟貼郵票寄照片到單眼相機可以變數位的年代
當然也跨越了沒有簽認養同意書到有認養同意書的年代

剛好當年我是個法律系的學生
也剛好修改了一點點同意書的內容
所以
我真的很想知道
現在的法律系學生
從哪個角度認為這個同意書很可笑???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tseng
圖文版權為貓咪論壇與發文人所共有 | Copyright © 2002-2014 Cat House BBS | 廣告刊登請洽: cathousebbs@gmail.com 或登入後私訊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