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媽 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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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5-12 03:22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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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的太太 黃律師 很願意替您們雙方免費調解 她的事務所在台中市中港路 她曾經辦理過幾件轟動網路的動保大案件 表現有目共睹 1. 高雄 牧師 BB槍幹掉兩隻貓 還被攝影機拍下 結果: 不起訴!! 2. 板橋吃貓 吃狗 5 隻 結果: 不起訴!! 3.博土自己的所有案件 結果: 13條全部不起訴!! 4.景科大 劉同學 虐八貓 結果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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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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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9 12:23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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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甚"到現在還以為自己很聰明 你知道98.2.23你的那張"查察訪談紀錄"有問題嗎? 你知道為什麼 約聘動保要叫你"自己寫"那張紀錄嗎? 因為 如果後來你裡面講的內容不是真的 偽造文書的責任要你來扛 你已為公務員很笨嘛! 我當時在你旁邊笑在心裡面~~ 點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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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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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9 11:41 A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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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南港 的林淑"甚" 已經被黃律師(某博太太) 蒐證兩年多了 之所以還沒有對你提告 是念在你無知 沒有什麼教養 現在既然你都自己跑出來 怪法院為什麼不傳你 那是你自找的了! 你知道瞎眼證人 宋瞎方 已經被送 "偽證"偵辦了嗎? 自找的啊!! 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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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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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2:20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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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甚" 可能真的沒有被提告 才會這麼囂張!! 可能需要請台中的黃律師 給你一點法治教育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之成立,固以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惟所謂該管公務員者,實包括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在內。」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誹謗」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足以導致被害人 *聲譽貶損之行為*,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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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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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2:10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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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殺5貓無證據 台大博士生不起訴(2011/01/04 10:41)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大博士生李念龍被控虐貓致死,去年遭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台北地院並告發他向原飼主另詐得5貓隻,涉嫌虐待致死或下落不明;但台北地檢署認為證據不足,且李某曾購買貓飼料等物,並非一開始就不領養之意,處分不起訴。 根據北院告發,李念龍自始就無養育貓隻之意,在「貓咪論壇」等網站佯稱有意領養,2008年詐得「咪咪貓」、「妹妹」、「萬芳貓」及2隻無名貓,後來5隻貓都下落不明,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及詐欺取財等罪。 李念龍辯稱,「咪咪貓」在9月16日領養,9月20日車禍死亡;「妹妹」9月26日領養,29日轉送給一對情侶;「萬芳貓」取回當日就病死;另兩隻無名貓沒領養印象;他堅稱沒有虐待、傷害這些領養的貓隻致死。 由於並無任何貓隻屍體或貓隻死亡照片、驗屍報告,檢方認為無從證明這些貓是否已死亡,不能因李某供述部分貓隻領養未久就死亡或失蹤,即認定他虐貓致死。此外,李曾購買貓飼料、罐頭等物,可見他在領養時並無不飼養或照料貓隻之意,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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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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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1-04-28 02:07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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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博士生虐貓案╱另殺5貓無證據 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台大博士生李念龍被控虐貓致死判刑後,台北地院告發他向原飼主另詐得5貓隻,並虐待致死或下落不明,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及詐欺取財,但台北地檢署認為並無貓屍或相關照片佐證,且他曾購買貓飼料等物,並非一開始就不領養之意,昨天給他不起訴。 李念龍原被控虐死3隻貓,台北地院去年3月重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半,並向台北地檢署告發他涉嫌虐待另5隻貓。後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他只虐死1隻貓,去年10月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台北地院告發指出,李念龍自始就無養育貓隻之意,在「貓咪論壇」等網站佯稱有意領養,在二○○八年詐得「咪咪貓」、「妹妹」、「萬芳貓」及2隻無名貓,就惡意虐待,後來5隻貓都下落不明。 李念龍堅稱沒有虐待、傷害這些領養的貓隻致死,不能因為他曾主張貓要回歸自然,不要人為圈養,就認定他自始無養貓的真意。他供稱「咪咪貓」在9月16日領養,9月20日車禍死亡;「妹妹」9月26日領養,29日轉送給一對情侶;「萬芳貓」取回當日就病死;另兩隻無名貓沒領養印象。 台北地檢署調查,並無任何貓隻屍體或貓隻死亡照片、驗屍報告,這些貓是否已死亡,死因為何,無從證明,不能因李念龍自己供述部分貓隻領養未久就死亡或失蹤,即認定他虐貓致死。且他曾購買貓飼料、貓罐頭、貓便當、靜電籠等物,可見他在領養貓時,並無不飼養或照料貓隻之意,也無法證明出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貓隻,李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2011/0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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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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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1:56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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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 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虐待、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之 行為,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此部分違反保護規定惡意虐 待、傷害動物致動物死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 切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依照前開說 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 予勾稽上情,就此部分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難認允洽,被 告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 部分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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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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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1:55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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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觀諸被告關於「可可」(即「國慶貓」)部分,其自承: 於10月10日近中午時,在總圖書館查資料途中,發現臺階上 躺著1隻貓,貓的顏色看起來有點像「可可」,但是好像又 不確定,伊把詢問訊息貼在獸醫系的電子佈告欄,以了解貓 咪是否已經被人救走,以及後續的處理相關情形等語(見偵 查卷49頁),核與其在網路PO文內容一致:(1)被告化名dodo son上網PO文「請問有沒有人在國慶日中午在獸醫館旁的總 圖台階撿到貓?請聯絡Ptt的dodoson站內信箱,想了解貓後 來的情形」。(2)嗣化名catjoelee(貓九李)回信「我是獸 醫系大二的學生,今天我們的學妹有看到那隻貓,不知道那 是不是你的貓,因為我看附近沒有主人之類的人物在,於是 我私自帶它到秀朗國小旁一家獸醫診所……(安樂死),如 果是你的貓,我真的感到非常難過……」。(3)被告化名之do doson則再回覆「我希望和你談談,我想了解整個事情的過 程,我不怪你,謝謝你,我的手機0000000000,我在系館, 系館在你的對面而已」(見偵查卷第162至163頁),及關於 「丹丹」(即「琥珀貓」)部分,被告自承:於11月28日晚 上,伊在腳踏車停車場前,發現草坪樹下有貓咪在叫,聲似 哭叫且有外傷,不敢亂動,怕會造成貓咪更大傷害,由於時 間已經非常晚,臺大動物醫院早已休診,伊想到臺大的關懷 生命社,應該有緊急救援貓咪的能力,急忙回宿舍借用室友 電腦,在關懷生命社的社版,貼出求救訊息,希望提供救援 ,並表達如果需要任何協助可以與其聯絡等語(見偵查卷51 頁),經核亦與其網路PO文內容相互一致:(1)被告化名Mean ings於11月29日凌晨1時54分上網PO文「地點在大一女宿舍 前方,研一舍前方,靠近圍牆的某棵大樹下,有隻咪咪在哭 哭,好像被狗狗欺負或摔傷,已經走不動,請立刻救援,再 遲就完了,救援後有任何需要協助請Mail給我」。(2)經洪聖 雯化名guizmo回覆後,被告化名之Meanings乃再以標題「請 聯絡我」回覆「0000000000,也可以傳簡訊給我偶,偶是昨 天發現咪咪的阿呆,我好擔心牠,牠現在在哪裡?我好想過 去看看牠,想知道牠現在怎麼了,謝謝!!」(見偵查卷第71 至72頁)等情,倘若「國慶貓」及「琥珀貓」係遭被告惡意 虐待、傷害致受重傷後再予棄置,被告掩藏犯行猶恐不及, 何以會自曝身分並留自己真實之手機號碼供他人聯絡?顯與 常情相悖。是被告辯稱:伊係將「可可」、「丹丹」分別放 養於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後即走失等語,即非 全然無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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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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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1:55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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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看看您自己講過告發的歪理!!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李應助、方雯、 李皓文、洪聖雯等人之證述,及網路留言資料3紙、「國慶 貓」及「琥珀貓」生前與死後照片、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動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自 李應助、方雯處收養貓隻各1隻,然堅決否認有何惡意虐待 、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致死之犯行,辯稱:伊將收 養之貓隻取名為「可可」、「丹丹」,伊分別將其等放養於 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李皓文在臺大圖書館前 撿到受傷的貓隻,不是「可可」,胡文綺在研一舍前停車場 發現受傷的貓隻,亦不是「丹丹」,將「國慶貓」及「琥珀 貓」貓屍照片與「可可」、「丹丹」生前照片相互比對,可 知並非同一隻貓,證人所述貓的特徵都不具有唯一性,李皓 文、胡文綺發現「國慶貓」、「琥珀貓」時,距被告放養時 間已相隔2天以上,「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勢可 能係遭車子撞到,或被其他貓、狗或不明人士所傷,在未有 任何證據、沒有任何人目擊情況下,存有太多受傷原因之可 能性,檢察官不能證明死亡貓隻是被告所認養之貓,亦不能 證明是被告讓貓隻受傷及貓隻因此傷害而造成死亡之結果等 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李皓文、胡文綺在上址發現受 有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是否為被告分別向李應 助、方雯認養取得之貓隻;(二)「國慶貓」、「琥珀貓」被發 現時身上受有之傷害,是否係遭被告施以虐待、傷害所致。 茲分述如下: (一)證人李應助、方雯於警詢及原審雖均明確指認卷附「國慶貓 」、「琥珀貓」屍體照片上之貓隻,分別為其等交付予被告 飼養之貓隻無訛(見偵查卷第75、78、82頁反面、84、87頁 、本院卷第59頁反面、63頁反面至64頁),惟其2人指認貓 隻時,均係以單一之照片為指認,且其等第1次指認貓屍照 片之時間(李應助於98年3月2日第1次指認、方雯於98年2月 21日第1次指認),距2人出養貓隻之時間,分別已相隔約5 個月、3個月之久,再參以李應助於警詢時供稱其係自電腦 網路得知被告虐貓之事,及方雯於警詢時亦供稱其係經網友 告知被告有虐貓行為等情(見偵查卷第74頁反面、83頁), 顯見李應助、方雯於指認貓屍照片前均已得悉被告有虐貓之 行為,自無法排除渠等主觀上已受此影響、誘導而有錯誤指 認之可能性,是以,其等指認貓屍照片之過程已有瑕疵。又 經將卷附李應助、方雯提供之貓咪生前照片與「國慶貓」、 「琥珀貓」屍體照片,兩兩相互比對之結果,雖然毛色及斑 紋分佈情狀均大致相同,但因欠缺自各角度所攝之貓隻照片 ,是無法作全身部位之完整觀察,自亦無法將「不同貓隻」 之可能性完全加以排除。 (二)縱使上開貓隻同一性已確認無誤(即李皓文、胡文綺發現受 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係被告所領養之「可可」及 「丹丹」)。然而,參酌證人李皓文於原審證稱:「(問: 提示偵查卷第64頁並告以要旨,你在BBS上說這隻貓《指國 慶貓》出車禍可能有腦水腫的情形,是否如此?)是;(問 :你怎麼判斷這隻貓可能是車禍造成的?)這是我們帶這隻 貓去診所,獸醫透過外觀判斷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 ,及證人洪聖雯於原審證稱:「(問:提示偵查卷第71頁並 告以要旨,裡面有一個guizmo的代號,這上面有寫說醫生認 為貓咪《指琥珀貓》是被車撞的,這是你寫的文字嗎?)對 ;(問:你認為牠是被車撞的還是被虐待的?)我認為沒有 去解剖,我沒有辦法去確認什麼死因,我認為單憑一個外傷 ,醫生也不能夠直接認定就是車禍,因為發現的位置離道路 很遠,我認為它頂多只能判定是一個重擊傷或是撞傷」等語 (見原審卷第61頁反面),及卷附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動 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文件之記載(見偵查卷第53至57 頁),均僅能認定「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害,應 係遭鈍物(例如車輛)重擊所致。從而,尚難僅因被告曾有 虐待、傷害「妹妹貓」(即上述有罪部分)或其他貓隻致死 之行為(被告另涉虐待、傷害本案以外5隻貓咪致死罪嫌, 業經原審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而遽予推斷「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害亦係被 告施以虐待或傷害之行為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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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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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1:52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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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甚知道誣告加毀謗的刑責是幾年嗎?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7年10月8日及同年11月24日,利用 電腦連線上網至「貓咪論壇」網站,透過其上所留飼主資料 ,分別於97年10月9日、同年11月27日,向李應助、方雯領 養收受貓咪各1隻(下稱「國慶貓」、「琥珀貓」)後,於 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傷害「國慶貓」,致其 受有嚴重腦水腫及瘀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丟棄於臺 大圖書館前,經李皓文於同年10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 ,已據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期日當庭更正)上午10時許,在該 處發現,送往臺北縣永和市鯨生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術, 而予以安樂死;復於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 傷害「琥珀貓」,致其受有後肢遠端開放性骨折、前肢遠端 骨折及頭、胸部挫傷、肺臟出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 丟棄於臺大研究生第一宿舍(下稱研一舍)前停車場,經胡 文綺於同年11月29日凌晨2時許,在該處發現,並通知臺大 海洋研究所助理洪聖雯協助送往太僕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 術,而予以安樂死;因認被告涉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 之違反同條第1項第3款保護規定惡意虐待、傷害動物致動物 死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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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土案檢查署最新發展: 博土所有被告發案件全部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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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11-04-28 01:47 P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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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甚! 您可能還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幾條罪了吧? 還敢囂張在這邊喊法院還沒有傳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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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動物保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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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11-04-13 07:51 A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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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美國規定不可以殺貓 但是全世界200個國家 我保證可以找出 更多的國家可以吃"貓"肉 但是不可以吃製"豬"肉和"牛"肉 真的別再講那些"愛護生命"的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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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愛貓遭毒殺 男悲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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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11-04-13 07:46 A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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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PO過必留下痕跡 還好指名道姓罵的不是我 如果是我 我保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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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愛貓遭毒殺 男悲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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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11-04-13 07:43 A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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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 很關心某些貓友 小心收到傳票 1.不要以為刑事局偵九隊找不到你 2.不要以為每個人都和 "方上文"和兩隻貓十萬元的"程小姐"怕您們 3.不要以為每個法官都和"羊台輕"一樣挺 您們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 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 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 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 「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 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 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 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 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 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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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動物保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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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11-04-13 07:33 AM,
作者 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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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家不可以吃豬肉 因為他們的宗教讓他們很愛豬 有些國家不可以吃牛肉 因為他們的宗教讓他們很愛牛 中南部很多地方 有賣貓肉 而且很多人喜歡吃貓肉 你喜歡貓 就說別人不能吃貓 殺貓 有人喜歡豬和牛( 例:回教和印度教) 也可以規定您不可以吃豬和牛 依某些人的邏輯 要"關懷生命"!! 甘脆 不要吃 不要穿 不要吃藥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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