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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只是摘錄判決書
(廣播電台有播出更深入的)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7年10月8日及同年11月24日,利用
   電腦連線上網至「貓咪論壇」網站,透過其上所留飼主資料
   ,分別於97年10月9日、同年11月27日,向李應助、方雯領
   養收受貓咪各1隻(下稱「國慶貓」、「琥珀貓」)後,於
   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傷害「國慶貓」,致其
   受有嚴重腦水腫及瘀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丟棄於臺
   大圖書館前,經李皓文於同年10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
   ,已據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期日當庭更正)上午10時許,在該
   處發現,送往臺北縣永和市鯨生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術,
   而予以安樂死;復於不詳時間,在臺大校園內某處,虐待、
   傷害「琥珀貓」,致其受有後肢遠端開放性骨折、前肢遠端
   骨折及頭、胸部挫傷、肺臟出血等傷害而無法救治,並將其
   丟棄於臺大研究生第一宿舍(下稱研一舍)前停車場,經胡
   文綺於同年11月29日凌晨2時許,在該處發現,並通知臺大
   海洋研究所助理洪聖雯協助送往太僕動物醫院救治仍回天乏
   術,而予以安樂死;因認被告涉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
   之違反同條第1項第3款保護規定惡意虐待、傷害動物致動物
   死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李應助、方雯、
   李皓文、洪聖雯等人之證述,及網路留言資料3紙、「國慶
   貓」及「琥珀貓」生前與死後照片、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動物解剖紀錄表、太僕動物醫院病歷表、太僕動物醫院手術
   、麻醉、住院暨醫療同意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自
   李應助、方雯處收養貓隻各1隻,然堅決否認有何惡意虐待
   、傷害「國慶貓」及「琥珀貓」致死之犯行,辯稱:伊將收
   養之貓隻取名為「可可」、「丹丹」,伊分別將其等放養於
   台大校園醉月湖、研一舍附近草坪,李皓文在臺大圖書館前
   撿到受傷的貓隻,不是「可可」,胡文綺在研一舍前停車場
   發現受傷的貓隻,亦不是「丹丹」,將「國慶貓」及「琥珀
   貓」貓屍照片與「可可」、「丹丹」生前照片相互比對,可
   知並非同一隻貓,證人所述貓的特徵都不具有唯一性,李皓
   文、胡文綺發現「國慶貓」、「琥珀貓」時,距被告放養時
   間已相隔2天以上,「國慶貓」、「琥珀貓」所受之傷勢可
   能係遭車子撞到,或被其他貓、狗或不明人士所傷,在未有
   任何證據、沒有任何人目擊情況下,存有太多受傷原因之可
   能性,檢察官不能證明死亡貓隻是被告所認養之貓,亦不能
   證明是被告讓貓隻受傷及貓隻因此傷害而造成死亡之結果等
   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李皓文、胡文綺在上址發現受
   有重傷之「國慶貓」、「琥珀貓」,是否為被告分別向李應
   助、方雯認養取得之貓隻;(二)「國慶貓」、「琥珀貓」被發
   現時身上受有之傷害,是否係遭被告施以虐待、傷害所致。
   茲分述如下:

2003年 11月09日 【綜合報導】檢警又爆發疑似喝花酒風紀案,上月二十八日晚間大安分局五名員警與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郭緯中、黃重鋼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呂朝章等人,一同到台北市鋼琴酒吧餐敘,最後郭、呂兩人各自與一名女子離去,卻被法務部的政風狗仔隊拍個正著。


根據上星期開庭律師和檢官的說法
( 廣播電台也有播)

我不是在發表自己的意見!
上星期的庭的檢官說:

一審的垃圾法官  羊台青!!
丟臉的老芋頭法官!!


貓友把他寵壞了!!



博土這個人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虐貓!!

這種案子送到法院只是浪費司法資源

沒有證據法官亂判以後

當事人又上訴

又再判無罪

這不是糟蹋司法嗎??


以下才是我的看法:

虐貓要有證據

沒有證據就別亂指控

別以為亂送法院

就會判刑!!

別以為亂判有罪的  就是好法官

其實法官

只是利用貓友讓自己提高知名度而已

法官才不是為了貓友所謂的動物保護啦



要看清楚!
我是引用報紙或律師和檢官的說法
不是在發表自己的意見!

上星期的庭的檢官說:( 廣播電台也有播)

博土這個人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虐貓!!

這種案子送到法院只是浪費司法資源

沒有證據法官亂判以後

當事人又上訴

又再判無罪

這不是糟蹋司法嗎??


以下才是我的看法:

虐貓要有證據

沒有證據就別亂指控

別以為亂送法院

就會判刑!!

別以為亂判有罪的  就是好法官

其實法官

只是利用貓友讓自己提高知名度而已

例如: 一審的垃圾法官  羊台青!!
         丟臉的老芋頭法官!!
     
貓友把他寵壞了!!


為什麼不是本人就不可以貼?

我的動機就只是提供訊息給關心此案的貓友

我有表達任何偏袒或個人立場嗎??
沒證據本來就不應該栽贓人家

沒錯吧!!



"以下內容是博土律師(他老婆)說的,
台中的廣播電台也有播放,
不是我說的, 我也沒有談政治":

一審判博土虐死3隻貓一年半

那個"羊台青"!!
根本沒有任何證據
有??  拿出來啊!!

貓友會吹捧法官
法官想作秀
可以穿西裝上電視
其實是變相的司法迫害

貓友其實也沒有證據!!?
為什麼要故意去傷害別人??

再審如果博土唯一那件也無罪
貓友別意外!!
以下摘路自上星期博土律師出庭的說法:

羊台青才是台灣最可恥的恐龍法官

拿不出證據還說博土虐死3隻貓

編不出理由也可以判被告有罪

因為他知道這樣判
貓友會吹捧他
他可以穿西裝上電視
提高知名度

台灣有哪個法官判被告有罪

還到處接受媒體訪問?
根本精神有毛病!!

羊台青
軍校畢業沒讀過法律系
也可以靠喝某黨的奶水當法官(X民黨!)
難怪台灣司法會沒救

上訴二審從虐死3隻縮成1隻
其實根本沒半隻有證據!!!

上訴二審會勉強判一隻有罪
只是為了迎合貓友的需要


以下摘路自上星期博土律師出庭的說法:

羊台青才是台灣最可恥的恐龍法官
拿不出證據還說博土虐死3隻貓
編不出理由也可以判被告有罪

因為他知道這樣判
貓友會吹捧他
他可以穿西裝上電視
提高知名度
台灣有哪個法官判被告有罪 還到處接受媒體訪問?
根本是精神有毛病!!

軍校畢業沒讀過法律系
也可以靠喝某黨的奶水當法官
難怪台灣司法會沒救

上訴二審從虐死3隻縮成1隻
其實根本沒半隻有證據!!!
上訴二審會勉強判一隻有罪
只是為了迎合貓友的需要


以下摘路自上星期博土律師出庭的說法:

羊台青才是台灣最可恥的恐龍法官
拿不出證據還說博土虐死3隻貓
編不出理由也可以判被告有罪
上訴二審從虐死3隻縮成1隻
其實根本是沒辦隻!!!

因為他知道這樣貓友會吹捧他
可以提高知名度
台灣有哪個法官判被告有罪 還到處接受媒體訪問?
根本是精神有毛病!!

軍校畢業沒讀過法律系
也可以靠喝某黨的奶水當法官
難怪台灣司法會沒救

摘錄自"不起訴書"   和博土的律師上星期在開庭時的口述:

一審的法官 羊台青
 重判博土   完全是投機心態
目的是騙取貓友的掌聲

1.  其實T 大校園的所謂 國慶貓 琥珀貓
 根本無法認定是搏土認養的貓

 獸醫的認定也不是被虐殺

 法官完全是栽贓的方式亂判
 兩件在二審就判無罪了

2. 如果根本沒屍體 沒照片  沒有醫療紀錄  沒證據
 憑著失明的證人(宋蝦方)亂扯就可以認定虐殺貓???
 法官做秀  騙取貓友掌聲


摘錄自"不起訴書"   和博土的律師上星期在開庭時的口述:

1.一審的法官 羊台青
  重判博土   完全是投機心態
 目的是騙取貓友的掌聲

  其實T 大校園的所謂 國慶貓 琥珀貓
  根本無法認定是搏土認養的貓

  獸醫的認定也不是被虐殺

  法官完全是栽贓的方式亂判
  兩件在二審就判無罪了

2. 如果根本沒屍體 沒照片  沒有醫療紀錄  沒證據
  憑著失明的證人(宋蝦方)亂扯就可以認定虐殺貓???

認養流浪貓
1.因為是無主物
2.沒有市場價值
3.也不算是財

請不要被特定法官誤導
亂去告發認養的人!!


認識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一審法官 羊台青
告發博土八件詐欺取財 和 5件虐貓
博土全身而退!!

檢察官認為這只是法官的情緒性告發
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而且他的判決也被上級法院撤銷!!!

詐欺取財八件
檢察官"不起訴"!!

理由
流浪貓不是財
是無主物
也沒有市場價值
認養也不算詐欺
是做善事


5件虐貓
檢察官"不起訴"!!
理由
法官沒有證據




作證的宋蝦方( 就是眼睛失明的那ㄧ個)
已經被檢察官依偽證罪移送偵辦

台北地院一審判博土虐死三隻貓( 妹妹貓  國慶貓 琥珀貓)一年半
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國慶貓 琥珀貓 部份改判無罪  
一年半縮成 三分之一 就是半年
博土再次提起再審
上星期
由他戶籍所在地的台中審理

因為沒有貓屍 沒有貓照片 沒有 醫療紀錄
法院應該會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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